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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品意识泛化与医患纠纷
范文

    丁昊洋 李阳霞

    [摘要]医患纠纷是发生在医生履职期间医方与患方由医方所施加治疗活动引发的纠纷;商品意识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一系列诸如利益、等价交换、竞争等思维模式;商品意识泛化以平等性、利益性、等价性与竞争性在医患关系中有所体现;对商品泛化现象应从利益性、等价性切入——国家加大医疗行业之财政投入、医患双方换位思考、加强民众对医疗行业的科学认识。

    [关键词]商品意识;利益性;等价性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8128

    1引言

    面对有愈演愈烈之势的医患纠纷事件,现有的大部分分析往往将其成因归结于社会道德败坏等表层原因,提出的解决方式也往往集中于制度设计。但是医患纠纷的定义尚模糊不清,对商品意识泛化在医患关系中的一系列问题也尚且缺乏学界讨论。本文从医患纠纷、商品意识泛化、商品意识泛化在医患关系中的体现、对商品意识泛化应有的正确对待态度出发,进行讨论。

    2医患纠纷

    近年来医患之间争端频繁发生,“医患纠纷”这个词语也被人们越来越多提起。依据广东省卫生厅的调查,仅仅在2006年上半年广东全省因医患纠纷引起的“暴力索赔”就有两百起,平均每月三十三起,仅五月就发生四十四起。医疗暴力事件尚且如此频繁,那些没有上升到“暴力维权”的事件数量之庞大可见一斑。到目前为止,“医患纠纷”一词并没有准确的官方定义,不同的人在使用时往往过于夸大或者缩小其范围,所以在文章起始对其作出准确的定义是极其有必要的。

    对医患纠纷作出较为宽泛解释的往往仅仅从主体角度出发。字面上看,医患纠纷即出现在院方与患者之间的全部纠纷,例如等待就诊的患者在医院滑倒摔伤而与医院产生纠纷也被算在医患纠纷之中,或者是某医生道德败坏对就诊妇女实施猥亵而产生的纠纷也算是医患纠纷。还有一种较为狭窄的定义方式,即将医患纠纷定义为医方与患方产生诉讼问题才算是医患纠纷,但实际上来看,医患之间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情形,数量相对较少,反而较多的情况是患方选择私下协商甚至通过“医闹”来迫使纠纷解决。

    笔者认为,要准确定义医患纠纷不能仅仅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最主要的应当结合其内容。纠纷主体当然是医患双方,但是在主体之外应再加入条件予以限制。

    医患纠纷中,“纠纷”的产生应当仅限于治疗过程,争议的对象应当是患者接受的所有治疗。这样便可将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如上文所述的典型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争端排除,使得纠纷类型不过分横跨领域亦或局限在诉讼层面。至于时间上的限制现有较大争议,即是否仅仅限于医生的职务时间。笔者认为,医生脱下白大褂之后与我们一样也是普通人,但是一旦穿上白大褂开始履职即转换身份称为医生,在这两种情形之下,虽为一人但身份不一。故应当将医患纠纷的时间条件限制在医生履行职务期间。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对医患纠纷应当作出如下定义:发生在医生履职期间医方与患方由医方所施加治疗活动引发的纠纷。

    3商品意识泛化

    提到商品意识便不得不提到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作为一种与自然经济对立的经济模式,其以商品交换为最终目的,包含了商品生产、交换、出售的全部过程。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商品经济也在逐渐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完善。与此同时,这些改变折射在社会意识领域便是人们商品意识的逐渐增强。商品意识的实质,是人们在交换劳动价值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价值法则和物质利益的观念和思想。[1]通俗来讲,商品意识就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一系列思维模式,諸如利益、利润、竞争、等价交换等。

    当然,社会意识也并不只有商品意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道德观念、职业操守、法律观念等,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种社会意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约束,我们的社会才得以正常运行。但目前看来,一个顽强的事实是,商品意识正突破自己作用的内在范围,渗透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这就是商品意识的泛化。[1]社会活动有很多种,并不仅仅局限在经济活动,商品意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正常的,但是当这种意识无限制地在其他社会领域泛滥的时候便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社会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也正是商品意识泛化的结果。虽然商品经济出现的后果必然是商品意识在人们心中逐渐形成并最终根深蒂固,但是当这种意识开始侵蚀甚至代替其他意识观念的时候,商品意识泛化及其滋生的危害便出现了。

    4商品意识泛化在医患关系中的体现

    商品意识的泛化虽然必定会带来一定的危害,但是并不否认同样可以激发相应的社会制度建构。笔者并非认为商品意识进入医患关系领域必然会带来负面影响。反而笔者认为商品意识的产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其表明工商业社会应当具备的思维模式已逐步成型并且走向成熟。厘清商品意识究竟给当下医患关系带来了何种变化才可将其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区分开来。

    商品意识主要具备四个特点:平等性、利益性、等价性与竞争性。

    其中竞争性可以避之不谈,我国的医疗体系并没有完全交付市场运作,即使是部分私立医院之间存在竞争,对患者也是有利的,因为在竞争中私立医院之间可以努力提升自己的治疗水准、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同时也可以向公立医院施加一定的压力促进医疗行业的完善甚至开拓。

    在此首先来讨论平等性给医患关系带来了什么。马克思曾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交易双方平等交换,没有身份地位之别。都以独立资格出现并应当认可对方的独立地位。平等观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现代医学领域中医生地位的转变,不论是在我国抑或是在西医领域,医生在医患关系中从来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对于接受何种治疗与如何接受治疗只能被动地听从医生的指导,相应地,医生在医学伦理的制约之下,尽心尽力为实现驱除疾病、救死扶伤的目标而努力。但是伦理规则并不能保证总能约束医生行为,伴随着20世纪中叶人权运动的兴起,对患者权利的保障开始有立法加以保障,医患关系从原先的医生主导发展到双方的协商一致。医患关系的双方实现平等。笔者认为,平等观念在医患关系中的贯彻是保障患者权利的重要体现。患者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理应享有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利。虽然在一定阶段之内平等观念的引入会与医疗伦理之间形成冲突,而并非不可调和,两者极有可能在时间磨合下相互适应、融合,终究会建立起新的医患关系模式。

    笔者认为利益性与等价性观念是商品意识在医患关系领域泛化的主要体现。所谓利益性是指商品所有者进入商品交换领域 ,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价值,以便使私人劳动被社会承认,将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 并力图在这种承认和转化中使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尽可能多地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此获得物质利益。医疗卫生事业可以说是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在现代社会中,一般情况下医疗应当被当作一项社会福利事业来对待,而近年来其明显地体现出了对利润的追逐意味,不得不说商品意识泛化在其中是起到影响作用的。当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追求利益时便有可能产生乱开药、欺骗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等现象。医疗行业具有普遍服务性质,部分牟求私利的行业人员使得医疗资源被人为分裂得愈加严重,优质的医疗资源被量化、被哄抢从而更不为大众所能获得。而患方逐利的最大表现便是职业“医闹”的产生,在治疗结果不尽如人意时以堵截医生、医院停尸等通过破坏医院正常运行秩序的手段向院方施压寻求高数额赔偿。当然,这些现象与等价性观念的联系也显而易见,所谓等价性观念即交换双方所交换的标的应当是等价的,而医疗行为本身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公益性、职务性等特点使得其不能流水线样板化复制、不能被预知、不能被确知、不能被确保,易言之,不满足等价条件,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虽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种费用是医生付出劳动所得,是一种劳动补偿,医疗服务是绝对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此外,任何医生都不可能对治疗结果作出百分百的保证,也就是说在患方付出一定的金钱代价之后并不能完全肯定地获得相应完美的治疗效果,也不可能因为付出更多金钱就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并且,现实中也屡屡可见一旦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部分患者就可能会认为其金钱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产生诸如不满、愤怒等负面情绪,一味认定医方存在过错。这种将医疗服务当作商品的思维给医患关系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5正确对待医患关系中商品意识的泛化

    经过上文论述可以发现,商品意识泛化主要體现在利益性思维与等价性思维。这两种意识在医患关系中的过分存在违反了对医学的科学认知,是医患纠纷产生的认知根源所在。

    医疗纠纷的增多实际上是社会进步的必经之路,代表着人们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增强,不破不立,意味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同时,对以往医生“父权思维”的挑战可以从制度层面更为充分地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任由商品意识在医疗领域的任意泛滥,最终会导致患者对医生的信赖程度大大下降,不止是“破”而是彻底摧毁。对于医生而言,以往的医学伦理在商品意识的冲击之下艰难维持、摇摆不定,而面对患者的不信任则可能会使得治疗行为变得谨小慎微,甚至不敢、不愿施加治疗。

    我们在强调商品意识泛化的同时,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商品意识必不可少”的逻辑在其中,这是一个现代工商业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社会意识。我们一方面要肯定其在医患关系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其矫枉过正之处予以指明、拨正。实际上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都并不希望纠纷的发生,在对待治疗疾病的态度上大多数情况是一致的。这样的一致性代表着医患双方互相调和的可能。

    笔者认为,针对利益性思维的泛滥一方面要依赖于国家对医疗行业加大财政投入——只有使患者不再担心医疗费用、院方不再担心医院收入是否充足才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在金钱上的利益冲突,而要做到这一点,只能依靠政府投入,而非将医疗行业过分地市场化。另一方面,首先,医患双方应当换位思考,患者的利益需要被保护,医学的特殊性也应当被尊重。[2]对自身利益的过分维护只能让双方一无所得,任何一方的权益都难以实现。[2]其次,针对等价性思维,笔者认为再精密的制度设计也无法排除人们的偏见,重中之重是要加强民众对医疗行业的科学认识,制度设计也不能一味地保护患者而需要兼顾双方,否则只会不断打击医生的职业热情。最后,在医疗投入、医患双方观念之外,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医疗服务的公平性[3]若能得到有效调整,泛化现象也必将随之改善。

    6结论

    医疗是涉及国家民生的重要领域,而医患纠纷则是我国进入商品经济时代之后出现的一个全新现象。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当下的医患纠纷事件不仅仅分布在拥有先进设备与高水平医生的三甲医院中,在地方规模相对较少、设备相对较落后的医院也有医患纠纷的发生。可见,医患纠纷并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现象,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

    背景与原因。当医患纠纷的规模逐渐扩大时,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归结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不能仅仅在制度设计上作出规制,而是应当适当驻足探求其根源何在,才可设计出真正适合于当下的制度。

    参考文献:

    [1]程家明关于商品意识泛化的几个问题[J].现代哲学,1996(1):63-66

    [2]刘振华,王吉善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9

    [3]程伟,刘雅芳,田旭升医疗改革:效率与公平能否对等[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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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