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范文 | 徐峰 [摘 要]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平衡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拟定协议的一方未必站在双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总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比如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对于出让方来说,就必须有明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协议条款要具备现实可行性。如果出让方未能注意这个问题,协议只是约定在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那么具體何时支付就成为一个难以履行的问题。 [关键词]股权转让;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3.169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相对较少,只有5条内容,却单独列为一章,足见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将要转让的公司股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为了维护转让股东的权利,公司法对于非股权转让股东的“同意转让”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定,在此不再赘述。 但是股东同意转让,并不意味着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这一款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但可以规定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或如何同意,也可以规定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是不同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虽然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另行规定,但章程中不得出现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否则该条件应当归于无效。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中的一人或多人转让股权,且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合理。也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的转让,当条件具备时,股东可以转让股权。总之,在有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则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东之间签订的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协议可否替代章程?笔者认为如果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协议是经全体股东商定,并经持有公司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签订的,那么协议就具有公司章程的效力,协议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应当有效。除此之外,不应认定为有效。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2.1 债权债务和资产情况 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是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必须关注的两个核心问题(这里不包括股权激励中的无偿赠与或其他形式的股权赠与)。一般对于公司并购或者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来说,前期的尽职调查都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如果受让方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仅凭转让方的一面之词就作出投资判断,是十分不理智的选择。而且站在公司(当公司需要资金的时候)或者股东的角度来讲,他们很可能会隐瞒一些对公司不利的事实。尽职调查的核心问题,也就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情况。公司债权无须多言,对受让方来说,公司债权较多不是坏事,但是债权过多或者债权长期无法实现已做坏账处理,就会变成不利因素。公司的债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确定的债务,另一部分是公司的或有债务;对于转让股东来说,对于这一方面的问题总希望得到有效隐瞒,以至于提高股权的转让价格或者将经营状况不好的公司股权转出;对于受让方来讲,应尽可能地了解清楚公司的债务情况。很多公司都有一定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办公场所、厂房、地产、车辆等,这些都是转让方需要尽可能加以核实的事项。但并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都会存在尽职调查的情形,我们在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只要求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就好,这种一般是建立在足够的信任或对公司的足够了解的基础上的。 2.2 所转让股权及出让人权利情况 出让人是否真的是公司股权的持有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对于转让股权有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有没有征得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注意这里是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而非所持公司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征)?其他股东是否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对于出让人是否真的具有股东资格的问题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股东情况或者通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查询股东情况,但是这种方式很难避免股权代持带来的风险。其他的几个问题,则需要通过其他的形式来解决,如出具书面的股东声明、配偶声明等。 2.3 签约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份好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拟定协议的一方未必站在双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总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有人可能会有疑惑,协议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吗?是,协议是双方协商签订的,但也有一些问题是大家没能注意到的。比如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对于出让方来说,就必须有明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协议条款要具备现实可行性。如果出让方未能注意这个问题,协议只是约定在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那么具体何时支付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尽职调查一般应当聘请专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如果需要核实目标公司资产还需要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审计的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尽职调查中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股东出资核实的问题,这种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的方式确定。稳妥起见,尽职调查在股权转让中非常关键,但是并非必经程序,如果受让方本身对公司就十分了解,也可以不去做这些前期准备工作。 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转让股东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且有配偶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其配偶同意。可以再股权转让协议署名处添加配偶签字项,也可以让其配偶出具专门的承诺或声明文件;如果转让方是法人股东的,一定要查清作出股权转让决定的法人机构是否有相应的权利,这种一般可以通过查阅该公司公司章程确定。第二,股权转让中一定要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转让。这也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其他股东不同意,即使签订了股权协议交付了股权转让款,也难以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第三,一定要其他股东明确放弃公司股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务必注意,同意股权转让并不能当然地等同于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需要股东明确表示放弃。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要注意各项条款之间的紧密配合,做到每个条款、每个事项都切实可行,最好不好出现模糊约定的情况。在签订任何协议的时候,也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对于所有的应为事项,都要有一个具体明确的作为区间,对于所有的约定义务,都要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对于协议的正常履行和权利的实现,都有积极的意义。很多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都会忽略签订日期,在此特别强调,协议的签订日期非常重要,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清楚。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要随意忽略任何一条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周海博,王菲.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效力问题[J].特区经济,2012(2). [2]王振民.公司股权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张学文.股东协议制度初论[J].法商研究,2010(6). [4]蔡元庆.股权二分论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J].北方法学,2014(1). [5]黄爱学.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的法律性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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