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 |
范文 | 黄辉 摘 要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越来越独立,婚姻观念在不断地改变。从过去的稳定性转向波动性,特别是80后、90后、00后的婚姻观念,闪婚闪离的情况非常普遍,离婚率也越来越高,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挑战。在离婚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房产和车辆、孩子的处分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案例解析婚姻纠纷的法律处理,当事人如何利用法律规范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婚姻家庭纠纷 夫妻的权利保护 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2013年5月1日,小李与小王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5月,小李产下一女,取名李丽,2015年6月,小李再产下一子,取名李鑫。但李鑫出生后,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出现了红灯,因邻居开小王的玩笑,说女儿李鑫不像父母,反而向小李的男同事张某,夫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在结婚之前,小王的父母为自己买了一套按揭结婚用房,首付款30万元,其余的用按揭。小王家在小王和小李结婚时给付小李家彩礼18万元,小李的父母在结婚时给小李陪嫁了一辆轿车20万元,其余嫁妆8万元。后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商财产及子女的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并向法院请求小李返还18万元彩礼,房产归自己所有,儿子和女儿归女方小李抚养,每月给付小李1000元的抚养费。而小李辩称,离婚可以,要求南方小王抚养儿子李鑫,彩礼钱不退,自己要求房屋归自己,并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对于双方的请求,婚姻法如何处理? 首先,小王诉请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其诉请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长期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小王多次对小李实施家庭暴力,从2015年以来小李带着女儿李丽在父母家居住,小王不闻不问,确实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一是夫妻双方分居2年以上,二是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三是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发生等。小王和小李的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判决双方离婚。 其次,关于小王父母婚前购买的一套结婚用房如何处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該套房是小王婚前父母为其购买用于结婚用的婚房,首付款系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小王的名下。小王主张该套房应属于自己所有,不应当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并以子女名义办理按揭的房产,应属于登记一方自己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夫妻双方对按揭贷款进行偿还的,离婚后拥有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进行补偿。 其次,对房子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按揭偿还的,对给付的按揭款及增值的部分进行补偿给对方。因此,本案中,房屋可以判给小王,但小王需要对对夫妻之间共同偿还房屋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的部分补偿给小李。另外,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可以对房屋的归进行协商,如小王愿意把房屋给小李,法律并不禁止,只是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判决给小王。 再次,小王和小李结婚时,小王给付给小李的彩礼18万元是否在离婚时应当返还?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彩礼在举办婚礼时已由男方支付给女方,在举办婚礼后,双方后来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也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关系恶化,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彩礼的,法院给予支持;如果双方在举办婚礼时,男方已把彩礼支付给女方,在双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后来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男方给付的彩礼不予返还。本案中,两人结婚后并在一起共同生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男方给付的彩礼并不返还。 再次,小李的父母在小李结婚时陪嫁的一辆20万元的轿车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规定,如该辆轿车是在小李和小王为办理结婚登记时举办婚礼陪嫁,视为小李父母对小李个人的赠与,该车辆属于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如小李和小王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举办婚礼,小李父母陪嫁给小李的车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辆轿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给与分割。因此,从本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该辆轿车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在举办婚礼,因此,该辆轿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给予分割。 再次,在离婚时两个孩子李鑫和李丽如何处理?虽然小王诉称两个孩子都不要,由小李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如果孩子在哺乳期不满两周岁,由女方抚养,如果孩子超过10周岁,应征求孩子的意见,总之,应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处理。本案中,男方小王有稳定工作,又有房屋居住,其条件明显由于小李,孩子李鑫应由小王抚养。女儿李丽应由小李抚养。 最后,小王诉称李鑫非自己的婚生子,不愿抚养应由小李抚养。对于小王的诉请,小李在诉讼阶段可以申请对李鑫进行DNA鉴定,以证明小王与李鑫系父子关系,要求小王抚养李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男方否认孩子系自己所生,可以启动亲子鉴定证明孩子与男方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若能证实孩子在生物学上系男方的孩子,男方须抚养孩子;若经鉴定证明孩子在生物学上非男方的孩子,只能由女方自行抚养。这体现婚姻法上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在婚姻家庭中应恪守忠诚的原则,若在离婚时应协商处理处理,若不能协商处理诉至法院,应保留好必要的证据,证实财产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孩子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谁抚养。 参考文献: [1]胡俊青.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J].法制博览,2019. [2]宛如锦,刘航,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的认定分析[J].文化学刊, 2019. [3]胡芳.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4]李愈子.对《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几点疑虑[J].法制博览,2019. [5]吴梅.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 [6]吴霞.关于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护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