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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股权众筹现状描述及风险防范
范文

    潘浩东 南禹平 杨金宝 张雨婷 邵华璐+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广大中小微企业、“草根天使”提供了投融资的有效渠道,生动地诠释了普惠金融的理念。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股权众筹也暴露出许多的弊端。文章在对国内股权众筹现状进行系统梳理的情况下,针对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揭示;对策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6034

    股权众筹是融资的“互联网+”化,是指融资者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募集不超过200人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到金融市场中,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中去,以解决民间资本投资无路和资本市场资金短缺的双重问题,是一种有广阔前景的金融创新方式。但由于其起步较晚,法律定位不明,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完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本文在对国内股权众筹现状进行系统梳理的情况下,针对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即面向大众,筹集资金,其前身是众包模式。这种筹融资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历史上比较著名的众筹案例是美国自由女神像底座资金筹集项目。1884年,法国为庆祝美国独立战争胜利100年赠送给美国一座自由女神像。新闻家Joseph Pulitzer以为神像底座筹款为由向纽约市大众发起号召筹集资金。筹资达六个月之久,最终约125万人响应号召,共筹集到100091美元,换算成现值约是220万美元。

    一般来说,众筹有股权众筹、债权众筹、预售众筹及赠与众筹几类。其分类标准是根据投资者获得的回报形式,其中股权众筹的回报形式与股票类似,均是普通投资者通过购买融资公司出让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而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股权众筹”有两种定义:广义上股权众筹指筹融双方经由中介机构撮合进而进行权益性融资模式,而狭义上则仅指融资人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发布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如融资人的资历、转让的股权比例等信息,平台对融资项目进行适当筛选后,投资者根据平台公布的信息进行投资的融资模式。本文所讲的股权众筹,指狭义范围的股权众筹。

    2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于2011年正式进入中国,2012年“美薇传媒”作为第一例股权众筹融资成功项目在中国诞生。短短五六年,股权众筹这种融资方式已经走进大众视野,被众多中小企业和创业者采用。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439家,仅2016年就新上线278家,新上线平台数量是前5年总和的近3倍,2017年上半年行业总体交易额达11016亿元。在众筹融资中,股权众筹逐渐成为主力军。截至2017年6月底,股权融资平台248家,占比超过50%;仅2017年上半年股权众筹成功项目融资额约1550亿元。[ZW(]数据来源:人创咨询发布的《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 2017(上)》。[ZW)]

    大量股权众筹平台的上线,为国内广大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创业团队在创业初期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众筹平台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搭建联系投资方与融资方的桥梁,提高投融双方的对接效率,更好地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与国外相对成熟的众筹行业相比,国内的众筹行业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中国众筹行业发展迅猛,平台数量,项目数量逐年快速增长。众筹行业在中国呈现井喷式发展,与2013年相比,平台数已翻番近10倍,远超外国众筹行业同期发展速度。

    第二,由于新兴行业监管空白带来的众筹市场准入门槛低。众筹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其融资方进入门槛很低。众筹平台在融资方资质审查方面做得很不到位,有些平台为了赚取中介费,甚至不进行资质审查。

    第三,众筹行业在融资项目选择上呈现多元化。选择众筹作为融资渠道的企业分布于各个行业,新興行业与传统行业均有分布,但分布并不均衡。与国外相比,国内众筹项目分布更具多元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众筹融资方式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行业差别不显著,新型融资模式对全社会的创新创业具有支持与推动作用。

    第四,我国众筹行业在类别上发展不均衡,物权、股权型等权益众筹融资发展较快,占比较大,而债权、赠与型众筹占比较小,发展较慢。股权、物权型众筹比例高达74%,而其他类型众筹仅占26%,这一结果充分说明当今中国众筹行业内部发展不均衡。

    根据以上特点,我国众筹行业的现状是行业增长高速度、融资进入低门槛、融资项目多元化及行业内部发展不均衡。由于我国众筹行业爆炸式的高增长,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未跟上,导致一定程度上监管空白的出现。同时,众筹融资牵涉行业众多,各行业间存在差异,监管不能“一刀切”,这也为众筹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在完众筹市场监管机制的同时大力推进众筹行业的发展。在监管方面,我国政府应顺应众筹热的大潮,推出相应的监管措施。2013年8月,《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意见》要求要通过对互联网等新条件下的工具的有效利用,让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推进了股权众筹合法化的进程。2015年,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更好地发展股权融资,从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指出,以众筹促融资,使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将“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有效地结合起来。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对其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截至2017年6月底,国内共有两百多家股权众筹类平台。但受制于国内监管政策的缺位,股权众筹并没有合法的身份。由于法律定位不明及相关监管的缺位,股权众筹行业运行较为混乱,好坏平台互相掺杂,难以辨识,使投资者面临较高的交易风险,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监管当局由于对股权众筹的运行机制、运行模式认识不足,推出的政策针对性不足,无法精确到众筹的各个流程与环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众筹乱象的滋生提供了生存空间。

    3运营模式及运营流程

    31主体介绍

    股权众筹在运行过程中主体是筹资人、投资人和股权众筹平台,有些情况下还存在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

    311筹资人

    筹资人一般是中小微企业创业者,他们怀揣着创业的梦想,拥有富有创造力的创意与雏形项目,但受困于启动资金匮乏。因此会寻求众筹融资渠道,通过众筹平台与广大投资者联系沟通,为种子项目进行融资。同时,在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前,融资人需满足一系列条件。项目融资方必须成立或拟成立公司,拥有完善的从业资格,符合股权转让的相关制度;同时还需满足众筹平台相关的规定,并与众筹平台签署相关的服务合约。在明确权责之后,经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项目融资。

    312公众投资人

    公众投资人即项目的投资方。投资人在众筹平台注册后选择满意的项目进行投资。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投资之前,投资人要通过众筹平台的资格认证,接受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这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设置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审核通过后,投资者才能对中意的项目进行一定额度范围内的投资,以期日后获得利润,享受普通股东的权利。

    31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一座桥梁,它沟通着融资方与投资方,既是平台的创建者和运作方,又是融资方的审查者与监督者,同时又是公众出资人的利益捍卫者。因此,众筹平台在股权众筹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314资金托管机构

    资金托管机构是为保障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而设立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它的功能类似于互联网信托中的资金托管机构,为大众投资人提供第三方资金托管及分期支付服务,全程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32股权众筹具体流程

    参考“大家投”、“众投邦”等具有显著影响力的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行机制,可将股权众筹融资过程概括为三个阶段:(1)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准备阶段是融资项目的准备工作期。在这期间,融资方与平台进行接洽,融资方发起项目申请并将企业与项目具体信息呈交给平台进行审核,平台对项目进行尽职性调查,确保融资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并对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只有在通过审核后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2)项目融资阶段。项目融资阶段是融资项目的筹资期。在这期间,平台发布与项目相关的信息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做出选择后与融资方达成融资意向并签订协议,完成认投。(3)项目经营阶段。项目经营阶段是融资项目的运营期,即筹资结束后开始项目经营到项目成果分配的全过程。在这个阶段,项目方运用筹集资金开展经营活动,投资方可根据企业效益得到事前约定的收益。

    4股权众筹中存在的风险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金融体系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兴金融形式,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在显示其强大生命力的同时,股权众筹也存在着诸多风险。

    41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首要风险是法律风险,这关乎着融资能否顺利完成。股权众筹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私募性质的权益性融资,原则上是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而项目在网络平台发布则打破了私募的性质,违背传统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股权众筹在各国发展中均面临着合法性问题。而欧美国家一方面通过各项监管措施推动股权众筹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出台相关法案给予其合法地位。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股权众筹主要受《证券法》和《公司法》等传统法律法规的制约,法律地位不明,其运行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42投资者逆向选择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上对投资风险以及项目进展等信息的披露并不完备,主要表现在有些融资方对于投资的相关信息进行选择性的披露,不但对产品潜在的风险等一些负面的信息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反而进行过分宣传对融资有益的一些信息。同时,股权众筹平台融资项目低准入门槛和不完全的资质要求情况导致有些平台发布大量虚假项目。特别是有些上线不久的平台,出于营销的需要,发布了大量非真实项目,如某平台中显示有 3739 个项目,但打开每个项目的页面,才发现每个项目的预期筹集资金均为零,这给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带来极大误导。而投资者通常处于信息劣势,难以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了解,从而形成了投融双方的“信息鸿沟”。从而导致投资人会投向那些展示面很好的项目,而那些真正的好项目反而筹集不到资金,产生逆向选择,形成死亡螺旋,不利于整个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

    43投后的道德风险

    当企业成功融资后,由于融资者与投资者的行动激励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会产生投后的道德风险。融资方可能在不完全信息披露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违规挪用资金,这样做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领投+跟投”的运营模式占主体,领投人代表普通投资人对项目实施投后管理、监督并且通报公司的运营,领投人能否始终尽心尽力履行职责也存疑。

    44知识产权风险

    股权众筹中融资方项目多为创意类项目,创意是其项目的核心价值,而创意却难以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通常得不到法律保护。由于平台具有开放性,若融资方对项目进行较为全面的展示,很有可能其创意将会被剽窃。但如果融资者部分披露项目信息,虽然可以减小创意被剽窃的风险,但投资者却因对项目了解得不全面而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了投资决策,减弱了投资热情。为促进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杜绝创意被盗用,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5相关政策建议

    51完善股权众筹的相关立法

    股权众筹运行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尚未有明确的关于股权众筹运行监管的法律规范。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与股权众筹存在立法冲突。参考国外经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健全股权众筹运行体制,实行合理有效的监管是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促进股权众筹发展的有效手段。例如,JOBS法案的頒布,使美国股权众筹快速发展,有效地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所以,我国应完善股权众筹的相关立法,以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52完善征信体系,合理确定信息披露标准

    股权众筹项目存在行业上的多元性,而不同行业投资者关注重点各不相同。例如互联网行业的投资者更多关注的是产品的创意与前景,而服务业投资者则更多关注项目的消费者范围与销售模式。由于不同行业信息披露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因此应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出台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标准,让投资者掌握更多的信息,以减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同时,完善征信体系,对披露虚假信息的融资方与平台进行严厉打击,并建立信息档案,保障信息的真实性,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3加强投资者教育,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股权众筹由于流动性较差,一旦购买很难转手,同时作为新兴事物广大投资者对其还比较陌生。因此,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以助其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政府应树立正确的宣传导向,普及股权众筹知识;同时平台应完善对于投资人的审核制度,以避免理论缺乏且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投资人进入股权众筹市场,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54加强项目的投后管理

    由于项目投后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政府要发挥平台的积极作用,建立项目追踪评价制度,并将融资方的行为纳入征信体系之中,从而给融资方一定的约束力,以促使他们按照承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同时政府要拓宽并完善项目退出机制,采取上市、并购、回购及转让等退出机制保障投资人有资金退出的渠道,减小由于融资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投资人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55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由于股权众筹中的项目有着一定的创新性及前瞻性,所以容易被剽窃。为了保护融资人的权益,促进创新创业,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股权众筹中融资者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如在融资之前,融资人可到第三方公证处进行登记及公证。同时,对于剽窃项目创意的个人或企业,相关部门应严厉打击,从而有效地保护融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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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