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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的利弊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范文

    王志胜

    [摘 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随着信用证在货款支付环节的广泛使用,有力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文章就信用证产生的背景和概念、主要特点、主要优点与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展开论述。

    [关键词]信用证;国际贸易;合作银行

    1 背景与概念

    在进行国际贸易往来时,买卖双方由于相隔甚远,存在一定程度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卖方担心买方不按要求发货,买方则担心卖方不及时付款。因此双方找到互相信任和认可的第三方——银行作为中间人,有效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有了银行做担保信用证应运而生。

    信用证简称为L/C(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按照进口方(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出口方(即受益人)发出的,保证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出口方(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信用证本质上是一种由银行开设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书。

    2 主要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只要出口方按规定提交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即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即使议付行和保兑行先行垫付货款,开证行在收到垫付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后也要进行偿付。

    (2)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与作为其开立依据的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是另外一份契约。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4)银行对单据有效性免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品质、包装、数量、状况、重量、价值、交付乃至存在与否概不负责;对单据的虚假性、法律效力、准确性、充分性及内容真实性概不负责;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当事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与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主要优点

    (1)进出口双方可使用信用证进行融资。进口方在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时通常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如果进口方自身的资信情况良好或以往双方合作过程中建立了相互信任,就可以少交甚至免交部分押金,还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如世界银行做出的特别承诺),在收货前减少资金的占压。单到并审核无误后,进口方因资金紧张无法及时付款赎单,可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担保,通过进口押汇由银行先行代为付款,获得资金融通。出口方在交货前,可凭信用证作抵押向当地银行贷款,用以购买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出口方在交货后,以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通过出口押汇快速取得货款,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2)交单议付与付款赎单。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出口方交货运输后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就可以向议付行申请付款。进口方在付款后就取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向海关申报提取货物,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双方货财两空情况的发生。

    (3)增加银行收入。信用证支付中银行在提供信用的同时也是以追逐利润为目标。对开证行来说,开立信用证是贷给进口方信用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资金,信用证业务不会占用银行资金反而会带来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修改费等收入。开证行提供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其他抵押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当其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单据作为保证。 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具有风险小以及收入高的特点。

    4 主要风险

    (1)进出口双方进行信用证欺诈。进口方通过伪造变造信用证、与银行职员恶意串通窃取空白格式信用证、故意在濒临倒闭破产的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手段,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方,出口方疏忽大意直接发货;进口方不按时开具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有出入等。出口方在货物未发出甚至根本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提单、货物出厂数量质量证明、保险凭证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骗取进口方货款;出口方与承运船公司合谋倒签提单,货物错过最佳到达时间,给进口方造成损失等。

    (2)进口方收到不合格的货物。由于信用证是脱离买卖合同的纯单据业务,银行关注的是表面上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不会也没有义务去核实货物的实际情况。进口方只有在付款后才能得到提单等全套单据,进而凭单据见到实实在在的货物。提货之前,进口方无法得知出口方所发运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这就使进口方很被动。如果出口方“挂羊头卖狗肉”,提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的货物,进口方发现时已经是“癌症晚期”,为时已晚。

    (3)出口方落入进口方设置的“软条款”陷阱。“软条款”指进口方在开立信用证时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置出口方于被动的境地,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进口方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的利益。如要求开证行签发通知书或进口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后信用证才生效;进口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等,出口方才能装船;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货物检验证书与收货证明由进口方出具,出口方议付时需提供此单据等。该条款使出口方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地位,货款的回收没有保障。因为信用证本身是真的,所以实际出现纠纷时进口方反而振振有词、理直气壮,出口方往往苦不堪言、追悔莫及。

    5 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相关参与人员的业务技能与安全防范意识。信用证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全程跟踪参与,人员中至少应包括熟悉外贸、财务、法律的专业人员。全面了解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关当事人、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用证的种类和流转过程、自己在整个活动中处于何种地位、面对的机会和风险及应采取应对措施等,做到胸有成竹,防患于未然。

    (2)谨慎选择合作银行与贸易伙伴。银行方面,由于各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应选择实力雄厚、国际影响力大、信誉良好、审单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大银行,最好在合同对方所在国有分支机构,便于信用证与单据的审核与传递。合作伙伴方面,要做到充分了解你的对手,在签订合同前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考察其财务经营情况、合同履约能力、业界口碑等核心要素,不与资信状况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合作,在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利润。

    (3)正确开证严格审单。开證时,开证行要严格按照买卖合同内容开立信用证,进口方负责检查是否相符,将对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时间、检验条款、运输保险、单据传递等要求细化列出。通知行负责检查信用证的真实性与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出口方在检查相符基础上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软条款”陷阱,存在异议马上通知对方修改。最终信用证内容条款需要进出口双方都认可接受,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审单时,银行虽对货物真实性不负责,但如果未发现信用证与提款单据表面上的不符点造成进口方损失的,负赔偿责任。进口方重点审核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是否含有货物出厂数量与质量证明、质量检测报告、原产地证书、保修证书、海运提单等,如发现单据欺诈如倒签提单等行为,及时向出口方与承运人索赔。

    6 结论

    信用证支付的利弊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能畏惧风险因噎废食,也不能忽视风险盲目乐观,应该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信用证支付的优越性,促进国际贸易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燕.进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J].中国外汇,2019(12):18-20.

    [2]赵晶.论国际贸易结算中电汇和信用证的风险以及规避[J].财讯,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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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