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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范文

    范颖茜

    摘? 要:本文从我国地方税收现状出发,揭示了“营改增”后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并从主体税种建设、辅助税种建设及征管等几个方面对“营改增”后地方税建设提出建议,以期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地方税;主体税种;辅助税种;征管

    一、地方税收现状

    (一)地方税税权有限

    我国目前中央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只有对地方税税种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有很大的差别,如果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到中央,就可能出现中央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不能兼顾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地方政府又无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致使各地区税负不均,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限制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

    虽然在我国全部税种中,地方税种的数量大于中央税税种数量,但是地方税的收入却小于中央税的收入。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大多数年份地方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始终低于中央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

    我国“营改增”以前,地方税体系中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大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在所有地方税收入中始终居于首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随着营业税的取消,地方税最主要的税种消失,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算是完全的真正意义的地方税。

    二、“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税收入规模缩小

    营业税收入比增值税收入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及可靠性,是地方税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营改增后,地方政府来源于地方税的收入必将会出现大规模的下滑趋势。当“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我国地方税收入总额将会明显减少,必然会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国家为了促进“营改增”后的平稳过渡,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给予过渡期内的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次营改增的改革,如果仅从收入的总量来看,必然会使地方税收入减少,但是用长远眼光来看,营改增可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以促进各产业合理发展。

    (二)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缺失

    “营改增”后,为保证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相一致,国家给过渡期制定了一系列的临时性过渡政策:“中央将原征收营业税现改为征收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的部分收入悉数返还给地方,增值税扩围部分收入替代营业税收入。”但是,过渡期内的政策只是暂时性的,无法根本上解决“营改增”后所带来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和地方税收入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求等难题。对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这一现状,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三、“营改增”后地方税建设思路

    (一)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的建设

    1.企业所得税改革

    企业所得税实行同源管理,即由统一的税务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国、地税两主体课税所依据的企业所得税税源一致,但各自的税率则不完全相同。可按现行国、地税分享比例,国税按15%的税率(25*60%)征收,地税按10%(25*40%)的税率征收,当然,在统一设计中央和地方财政利益格局和税制总体结构的情况下,也可适当降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比例。如今实现的国、地税机构合并,可以方便做到统一税基管理、统一征收强度,有利于改革的实现。

    2.个人所得税改革

    在我国,将个人所得税设置为地方税种有其合理性。因为个人所得税具有受益税的特点,而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严格,住房习惯固定,居民流动性特别是家庭流动性相对较低,非常适合作为地方税。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是可实现的,可以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3.房地产税改革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革完善。第一,整合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开征新的房地产税;第二,加强税务机关与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等的协调配合,建设房地产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真正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房地产资源数据真实准确;第三,完善房地产税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为全面实施房地产税营造条件。

    (二)地方辅助税种改革

    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确定后,还要有一定的辅助税种与之相互配合。如今地方税体系全面改革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在地方税辅助税种选择上应本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化和调整部分税种,取消那些过时的税种,开征一些新税种,使地方税收体系能够保持持续优化状态,形成结构合理、税制简化、层次分明的地方税体系结构,为保证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发挥有力作用。

    (三)地方税征管体系建设

    1.建立符合国情的税权制度

    需要健全地方税体系,并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权。因此,对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但流动性较小的税种,中央可原则性规定,对地方经济调节作用大,不影响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源的,一定范围内有利于涵养培植地方税收经济的地域性、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及减缓征管权限应适当赋予省级地方政府自主权,因地制宜地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

    2.完善税收信息应用制度

    要完善税收信息应用制度,应做好以下几点:第一,为纳税人设置“一户式”存储信息,建立纳税人电子档案库,按静态、动态分类管理信息;第二,依托税收管理系统信息化,建立开发税收质量评价体系,主要评价税收征收率能否做到应收尽收;第三,利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及省级税务决策支持系统。

    3.健全部门协作护税制度

    地方税征收保障,是提高地方稅收征管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但因不提供信息或少提供信息导致的税收流失法律责任在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税收法律对其他相关部门的约束力有限,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遵从,对此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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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5:4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