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僵尸企业脱僵的对策研究 |
范文 | 摘 ?要: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经济工作重点。2019年僵尸企业“出清令”已发出,僵尸企业的退出办法等一揽子政策将出。僵尸企业蕴含着严重的经济与社会风险,已成为阻碍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障碍,成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工作。公司治理对企业的重大战略和运营决策都至关重要。因此,从公司治理角度探究如何使僵尸企业脱僵变得十分的重要。 关键词:僵尸企业;公司治理;脱僵 一、僵尸企业的特征 美国经济学家Kane(1987),借用恐怖电影中处于濒死状态且传染性强的僵尸形象来描述20世纪中后期美国存在的资不抵债、完全通过政府担保的联邦存款保险而免于倒闭的储蓄与贷款机构[1]。我国僵尸企业的出现是在2008年后的大规模刺激计划后,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需求下滑导致产能过剩企业效率低下且长期亏损,但地方政府迫于保障就业与经济的压力仍予以救助。 二、僵尸企业的界定 关于僵尸企业的界定方法,国外的主要有①“CHK 方法”,即将实际利息支出低于当年假设的无风险支出被判定为僵尸企业(Caballero et al,2008)[2]。②FN—CHK方法。引入了“盈利標准”、“持续信贷标准”,由此更好地识别出了无收益、高杠杆且通过银行优惠利息或者续贷方式存活的企业[3]。国内的学者在上面的基础之上进行完善。朱鹤和何帆(2016)提出了过度借贷法、综合界定方法,具体标准包括:扣除政府补助、税收返还的实际支付利息小于最优利息,且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利润为负[3]。栾甫贵,刘梅(2018)从造血功能(财务指标),吸血性、造血性这三方面入手,构造僵尸指数,与现有的判定办法进行对比,减少了僵尸企业的误判[4]。 三、“僵尸企业”成因方面 关于僵尸企业的成因,我国学者从政府补贴和国有资本注入(董慧梅、丁毅,2016))、利率并没有发挥对投资的约束作用(赵天宇、孙巍,2015))地方政府唯“GDP”论、要素市场不完善、银行体制改革不力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王立国、高越青,2014))、企业家非生产性活动的投入过高(程虹、谭琳,2017)。综合来看,僵尸企业的形成除了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下行的影响,同时政府的干预以及银行贷款的持续提供是造成僵尸企业的主要原因。 四、“僵尸企业”治理方面 目前针对“僵尸企业”对策方面的研究主要从外部因素例如政府干预、银行贷款、破产推出制度不合理、进行改组重组以及推出机制等方面入手,僵尸企业的“出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预示着一部分人的失业,因此,从企业内部因素——公司治理的角度进行剖析,可以给僵尸企业脱僵,转亏为盈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公司治理与僵尸企业的关系 公司治理在公司的每项重大战略和运营决策中都至关重要。 1.股权结构与僵尸企业 股权结构包括个人持股与机构持股。大股东对机会主义管理行为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换句话说,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帮助克服代理问题并最终实现公司复苏来最大化公司价值。在财务困境情况下,管理层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严重。在企业处于困境时,管理层可能会做出旨在获得短期个人利益而不是克服财务困境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或董事的所有权水平越高可能越有助于减少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僵尸企业的形成路径来看,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会缓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抑制企业过度贷款的程度,进而预防企业成为僵尸企业(杨松令等,2018)[5]。 2.董事会特征与僵尸企业 代理理论主张董事会的独立性,作为确保对管理进行适当控制的措施。因此,外部董事的工作将是监督和控制潜在的机会主义,避免管理的自私行为,以使他们的决定符合股东的利益。外部董事的存在减少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Chang,2009)。从长远来看,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存在会产生有效活动的发展,这些活动将检测和监控管理层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以避免企业决策失败,陷入经营困境,企业业绩下降。 公司管理层是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受董事会委托来具体管理和经营企业,独立执行决策计划,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不难看出,管理层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董事会的决议更容易得到管理层的有效执行,因而其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较小。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的角色分离,可以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董事会监督的有效性。 3.激励制度与僵尸企业 由于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不完全趋同,从而产生了代理问题。又由于代理人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做出损害公司业绩的行为,从而导致公司可能陷入僵尸化的困境。企业应该如何通过高管薪酬来提高公司业绩从而摆脱企业陷入财务困境进而发展成僵尸企业值得我们深入进行思考。现有的企业发展中均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问题:委托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其拥有的是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而管理者虽然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但其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结果却归于委托者。因此对于高管的进行激励,无论是股权激励还是薪酬激励,可以更好地激发管理者的主动性,为企业的业绩努力,进而减少业绩低迷的可能,降低成为“造血”能力不足,进而需要政府输血的僵尸企业的可能。 综上所述,关于僵尸企业的脱僵,现有的“出清”以及进行破产清算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同时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减少企业僵死化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Kane E J.Dangers of Capital Forbearance:The Case of The FSLIC and“Zombie”S&Ls[J].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1987, 5 (01):77-83. [2]R.Caballero, T. Hoshi, A.K. Kashyap Zombie lending and depressed restructuring in Japa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8, 98 (5),1943-1977. [3]朱鹤,何帆.中国僵尸企业的数量测度及特征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4):116-126. [4]栾甫贵,刘梅.僵尸企业僵尸指数的构建及应用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8,39(06):135-144. [5]杨松令,孔嘉欣,刘亭立.大股东持股对僵尸企业的影响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8,32(11):144-150. 作者简介: 何新月,西安财经大学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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