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理避税的影响 |
范文 | 杨微 李仁斌 摘 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有了一定的影响。基于此,对合理避税进行概述,对合理避税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新会计准则影响企业纳税的变化,并在新会计准则下提出合理避税的方法。同时,针对当下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理避税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包括企业管理层合理避税意识较低、企业缺乏合理的税务规划以及相应的会计人员素质低等,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包括增强管理层合理避税意识、提升相关财务人员的素质水平以及综合规划企业的项目税收等,以期提升企业的合理避税水平。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合理避税;方法;问题;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1-0042-03 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制定准则体系来使之更加健康地运转,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体系,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我国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市场资源的配置提供了保障。国家从2007年开始不断对会计准则进行完善和更新,2017年更是对会计准则进行了补充和更新,一系列的变更对所得税法的实施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的依据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有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合理避税的影响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影响企业纳税的变化 第一,新会计准则和旧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规定变化。以往的会计准则在计算所得税时主要依靠税款法。但是在新会计准则当中,债务法得到了高度重视,其中存在的差异被归类到递延所得税当中,以此减少可抵扣差异的问题,以此降低企业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在企业缴纳比重中最高,而新会计准则下一些企业的所得税可以得到有效的降低。 第二,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重新定义。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而且新旧两个版本的定义差异比较大,新版本更加明确,对债务的公允价值和债务进行界定,明确两者的差異,并对债务重组的差额会计等级科目进行规定,要求差额应该记录在当期损益中。 第三,新会计准则对存货计算方法的改变。当下一些企业普遍会存在存货现象,这样的存货现象也导致了在实际运行中该存货的计算问题,新会计准则对存货计算进行了规定,相比于旧准则更加科学合理,对核算方法进行的规定包括个别计价法与加权平均法,并且对在计算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成本如何核算问题也进行了界定,从而有效改善企业在存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新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问题的变动。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重新规划了借贷方面的资本化问题,将原本固定资产的规划向特殊情况的存贷过渡,拓展资本化利息费用范围。新会计准则下通过将利息费向资本化过渡,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在旧传统会计准则下,将固定资产构建成为贷款的利息费用,再将借款的利息费用减去,这样就促使了成本资产项目的增加,从而阻碍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合理避税方法 第一,利用筹资合理避税。通过选择合理筹资方式达到合理避税,普遍来说,企业会采用权益筹资或债务筹资,这两种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采用权益筹资,那么不需要支付资金,但是需要给出钱方股利或股权;而债务筹资则需要还本付息,不需要以股利支付,而股利是税后分配,利息则是税前扣除。企业因此可以合理安排资本结构,用负债筹集部分资金避税。 第二,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避税。通过降低一些税前项目收入或者增加成本费用的方式,虽然账面降低了利润,但是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中,可扣除企业实际发生或者其他相关取得收入的损失、税金、成本、费用及其他支出。”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避免使用现金股利等方式也可以明显降低个人所得税。 第三,税额式避税。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形式也有一些优惠措施,其中常见的方式有设立新企业或机构、企业分立。以通过设立新的机构减少税收为例,国家为了发展一些行业或机构,就会为这些行业提供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可以利用这样的方式来达到税收优惠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将纳税人根据不同企业计税依据和所缴纳的税率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减少纳税增值税。比如,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其营业利润低于10万则可以采用15%的优惠税率。而且不同地区针对企业也会有抵税方面的优惠,一般都是可以减少25%甚至50%左右,这样纳税人的税款节约的更多了。 第四,价格转移合理避税。在合理避税过程中,一些集团性公司通常是设置有多个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价格转移的方式实现避税,通过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来达到避税,完全不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子公司之间高价购买低价卖出来转移价格,最终转移所获得的利润。例如,一个集团内部有两家公司,分别用A和B来代表,A 公司主营业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B 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利用B公司和A公司内部交易,将B公司的商品低价出售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高价卖出去,从而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避税原理就是合理利用价格的不同,导致利润的不同,而不同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性质,税法规定交税的比例和优惠也不同,从而成功地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及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营业所得交纳的税款。所针对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以下两种方法。 一种为核算征收,即针对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的企业。该征收方法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另一种为核定征收,即针对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且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核定征收又分为两种:额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然后企业按照如下公式纳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 计税公式很直观地告诉我们,企业少缴税要求账面收入总额应少、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多且税率要低。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做了许多限制规定,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怎样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支出合理避税分析 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是有限定的。无论企业是采取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还是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都只是能在扣除标准内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费用。所以,我们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量利用上这个限额。 案例:某企业2017年度应发职工工资100万元,但由于当年货款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当年只发了50万元。会计只对所发的50万元计入了费用。2018年度资金收回,企业把2017年度所欠的50万元全部补发。加上本年度的应发工资100万元,2018年一共发放工资150万元(2003年、2004年的计税工资均为100万元)。 这种情况下,2017年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工资扣除额只为计入费用的实际发放工资,即50万元。而在2018年补发所欠的50万元时,因其超过2018年的计税工资标准,所以超过的部分,即补发的50万元工资,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换句话说,企业多交了50万元×33%=16.5万元的所得税。 如果我们在2003年的时候,对企业的财务做一个这样的筹划:向外借款50万元来发放职工的工资,或者直接把拖欠职工的工资变为向职工的借款。那么,就可以在2003年直接扣除100万元的工资费用,可减少纳税16.5万元。当然,这样做要考虑到借款利息支出跟节约的所得税孰多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比所得税节省还多,那么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但一般情况下,利率不太可能高于所得税率的33%。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这三项费用属于标准抵扣项目,不是限额抵扣项目,不得多扣,也不需要少扣。所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足额抵扣,以最大程度减少应纳税款。 (二)促销折扣合理避税分析 企业在利用折扣促销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以充分避税。税法规定:第一,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而是另开发票的,不得扣除。第二,价值形态的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实物形态的折扣,不仅不能扣除,还应该视同销售处理。例如,某企业采用“买一送一”方式销售电视,随机赠送热水器1台。空调销售价格为3 000元,同类热水器销售价格为500元。企业将热水器的赠送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并没有计入当期的销售收入。每台电视销售成本费用及销售税金支出为2 000元,热水器为300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实物折扣方式,其所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处理。此时,企业应纳税额=(3 000+500-2 000-300)×33%=396元。而如果企业采用价格折扣方式,每台电视折扣200元,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其应纳税额=(3 000-200-2 000)×33%=264元。可见,价值形态的折扣销售方式可以减少纳税额。 四、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理避税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者缺乏避税意识或者法律常识 当下大多数的企业管理者虽然有认识到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但是大多中小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缺乏良好的合理避税意识,认为企业只要不违反税法即可,却忽略了合理避税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现在一些企业仍然也存在一些对税收筹划理解不完善的情况,欠缺合理合法税收筹划的理念,甚至对当下的一些政策法规理解滞后或理解不完善。由于当下政策变动较快,每个地区的治理政策也会不同,一个地区适应的法律法规也不一定适应另外一个地区,企业单单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就会产生风险,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企业就会面临税收法律适应需求的不断变动,之前的税收方案就不能适应新的政策。 (二)税收法律专业会计人员不足 可行的合理避税方案不仅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具备会计核算能力,也需要其具备税收法律专业知识。而当下企业中这样的精通税务和财务核算的会计人员较少,而且每个地区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不一样,我国当下的会计人员中精通这些不同地区和行业政策的会计人员其实是非常少。而且我国中小企业较多,這样综合性人才更少,一些小型企业中还存在一名财务人员身兼多职的情况,所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不完善的。 内部的一些财会人员由于学习能力较弱或者知识更新速度较慢,对于纳税筹划的意识不够强烈,也无法结合最新的政策整理计算出最新的合理避税方案,也存在一些财会核算工作出现纰漏、导致公司选择一些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的合理避税方案的情况。此外,部分会计核算人员缺乏税收法律知识,业务操作水平低,不能满足企业合理避税的需要,甚至还会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三)企业缺乏税收合理规划和措施 企业避税是目的,合理避税的重要方式就是规划。当下很多企业都是就某个项目进行避税,缺乏整体系统性规划。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很多企业为了避税而采取的一些经营方式反而会在整体经营过程中加大成本。比如,甲方企业准备将一个商铺进行租售(售价8 500万元),并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销售和售后包租回购(年租金850万元,租期10年)的协议,10年后甲方也以12 000万元价格将商铺回购。与此同时,甲方企业和乙方企业签订了回租商铺的租赁协议(年租金1 100万元,租期10年)。但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租赁办法》中的规定,甲方企业的租赁销售行为属于违规销售,因此,甲方企业制定了一个成立物业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在这样的情况下,甲方企业将原有的房地产按照7 000万元的价格,以1 000万元作为给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用,甲方新成立的物业公司作为购房者和乙方企业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年租金1 000万元,租期10年,购房者需要交纳租金10%的税收),甲方企业和购房者签订回购商铺协议。但是经过核算,税后筹划之前的所有税收合计为1 982万元,税后筹划后的税收则为1 432万元,再加上成立物业公司所包含的各种费用和消耗。也就是说,新的税收筹划方案仍然存在成本较高的经营风险。 五、改进措施 第一,管理者增强合理避税意识。首先,正确认识合法税务筹划理念和税收筹划中的风险。参与税收筹划的企业所有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到税收筹划必须是合法的,树立合法合理纳税的理念,然后正确衡量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其次,实现税收筹划和法律法规的同步。税收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同步规范,不仅是保证房地产企业合规经营,也是保证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的重要方式。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必须要以合乎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且在这样的合法理念下不断优化,最终做出合理的决策方案。 第二,提高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聘用优质的会计人员,如精通税务筹划、公司会计核算、经营业务等的综合型人才,对于会计人员应该优先选拔,通过同一些财务院校合作可以对财务专业的相应课程进行培训,不仅仅是财务专业的知识,对相关政策法律知识也应进行学习,培训学生的统筹规划能力。加大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培训,不仅仅是对管理层培训,也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公司整体的合理避税意识。同时,会计人员也要有主动学习的能力。只有持续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从而能够紧密结合政策信息来对企业的相关业务进行合理避税。 第三,综合规划企业的项目税收,从总体效益出发进行合理避税。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最终达到少缴税、提高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所以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管理以及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就不能独立于企业经营战略而存在。税收筹划设计的方方面面都包含了企业的方方面面,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工程,不能单纯在同一个方面进行划分,应该从整体来看待和评估,如果指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过于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就会掩盖了企业自身优良的收益效果,反而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应站在长远的角度重视税收筹划中的综合收益。 六、结语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筹划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应通过了解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合理避税达到提升利润、节省税收的目的。合理避税也是企业提高企业效益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理避税的影响进行研究,探究企业合理避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即合理避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是当下企业在合理避税中仍然存在著一些问题,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可以提高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理避税的效益。 参考文献: [1]? 吴学金.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12):116. [2]? 邝芬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与探索[J].商场现代化,2018,(8):166-167. [3]? 刘鑫.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研究[J].纳税,2018,(8):78. [4]? 佚名.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确认与纳税探讨[J].纳税,2018,(31):150. [5]? 邝芬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与探索[J].商场现代化,2018,(8):166-167. [6]? 刘鑫.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研究[J].纳税,2018,(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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