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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共享交通工具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治理
范文

    朱林聪

    摘 要:共享经济缘于对社会当中闲置资源的整合及再利用,是通过互联网技术精准满足用户需求的一种新兴经济模式。在各类共享经济当中,交通类共享经济占比重大,影响突出,其所携带的社会治安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在分析共享经济与交通类共享经济的基础上,阐述了当前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问题,提出了基于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社会治安问题解决的理论框架分析,最后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交通类共享经济 社會治安问题 3E 利益相关者理论

    结合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共享经济已然成为拉动GDP的重要抓手。但是,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以交通类共享经济为例,政府监管缺位;出行者受到人身、财产方面的伤害性案件层出不穷等问题比比皆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有效地解决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阐述了交通共享经济的相关概念,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建议以供探讨。

    一、共享经济与交通类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一词是由美国的马科斯·费尔逊等人提出。通过阅读相关文献,笔者发现学界目前对“共享经济”一词尚未提出一个较为权威的概念解释。就本人理解,其可视为将社会闲散的资源通过互联网技术整合起来,让人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并获得红利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的典型特征是闲置资源、共享平台、人人参与李朝伟. 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治理[J].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v.31;No.142(2):52-55.。

    在共享经济概念的基础上可对交通共享经济概念进行推导,具体是指在共享经济发展当中,为实现卖方到买方货物通达所需要的交通工具,当买方获得货物而卖方获得产品报酬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较为新颖的商业模式。

    当前交通类共享经济在大众生活当中拥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它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相关技术,通过点对点的数据传输来实现从A地到B地的一个交通运输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到商品与人,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一次数据匹配业务,那么交通类共享经济便会发生。如果在同一个时段当中,有无数的人的购买需求在某一地区发生,那么在这一地方势必会出现交通堵塞的情况。除此之外,交通类共享经济还存在一定的隐患,例如,其容易引发严重的人身以及财产案件。所以,在确保交通类共享经济发展迅猛稳健的基础上,需要对这些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交通类共享经济的独特价值。

    二、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在交通类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也相伴而生。社会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同一时段经过某地带来的交通拥堵问题;(2)共享单车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其随意摆放现象的产生,而随意乱放的交通工具又会加剧交通拥堵的现象,甚至导致交通瘫痪;(3)类似于滴滴打车这类交通工具,由于打车司机的偶然性与随意性,增加了乘车人员的安全风险隐患。因果相伴,这些原因直接必然会产生以下几种社会治安问题。

    (一)交通秩序出现问题

    在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的过程中,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十分容易导致交通秩序出现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城镇二元发展的结构中,城市早班车和晚班车车辆较多,出行人群多,十分容易出现交通拥堵的情况。而上班群体占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总体人数比重大。这一群体中使用共享单车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中一些低素质使用者,有的直接骑着共享单车占用机动车道,有的到了上班地点之后直接进行随意停放。这种在车流高峰期随意占用车道和随意停放车辆的行为,必然会引发较为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二)监管乱象较为严重

    交通类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涉及工商、交通、城市管理等诸多部门。这就表明要对交通类共享经济进行监督,需要上述几个部门之间形成合力才能达到监管到位的效果。但目前来看,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信息网络还有待进一步的建设,还存在一系列漏洞。城市中的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还远未到通畅的地步,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此,要对处于常规使用当中的共享单车、滴滴打车进行动态监管,就需要从使用者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到结束使用共享交通工具这一行为进行数据提取,进而整合数据以供最后的优化分析。如果按照一个城市当中有10万人计算,那么需要对交通类共享工具进行全部的数据分析、筛选等步骤,其难度比较大。由于以上原因也就导致了共享交通工具监管不到位,监管缺位等情况的产生。

    (三)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交通类共享经济中有关滴滴打车导致女性乘客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案件不断涌现,使得社会治安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有乐清一赵姓女子乘坐滴滴顺风车之后失联的事件。该女子在案发当日从乐清飞虹南路上车,原本下午2时40分左右便可到达永嘉上塘。但并未按时到达。两点十分左右在给好友的微信中提到“司机开的山路没有一辆车,有点怕”,在陆陆续续发了几条信息之后便再无音信。直至乐清警方介入,该名女子已经失联12个小时。最终案件的结果是该名女子已被杀害。从这个案件来看,交通类共享经济实现了行为人从某一地点到目的地的一个空间转换过程的目的,其本质是为了节省金钱,互利共赢。但在这一过程之中,顾客对于车主并没有任何了解,存在一定的社会治安隐患。尤其是当顾客是独身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时,其潜在的危险系数也就更加大。而基于当前交通类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对于当事人在享受类似于滴滴打车这样的服务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手段,行为人极有可能会出现人身安全问题。

    (四)侵财案件层出不穷

    相对于人身安全侵害案件来说,在交通类共享经济中,侵财案件也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的表现通常是行为人向目标者发起抢劫等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目标者身上的钱财。当然,这一过程中势必会产生撕扯等动作,必不可免的会导致被害人受伤。同时,交通工具是处于静止状态还是处于行驶状态会产生几种不同的情况,也会引发不同的问题。当该交通工具处于驾驶状态下,除了会对被害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对公共交通安全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对于这类案件的证据搜查取证较难。一方面这类案件可能发生在偏僻的山村,或者是人烟稀少的地方,证人较少;另一方面通常这一类侵财案件的金额较少,被害人往往因为麻烦而放弃报警。

    三、基于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社会治安问题解决的理论框架分析

    交通类共享经济所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层出不穷。根据本文第二部分分析的内容来看,具体包括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交通秩序问题以及政府监管问题。这几个问题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所以为有效地解决交通类共享经济所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笔者引入了两个新的理论。这两个理论是立足于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希望通过这些理论能有效解决一些问题而提出的。这两个理论一方面在保证共享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上,大大降低交通类共享经济案件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通过采取有效的策略来更好地解决当前交通类共享经济社会当中的一系列问题,使得相关方能基于问题来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公共行政因为管理不当、效率过低,引发公众信任危机。随后不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提出了“新公共管理理论”。该理论所需要达到的目标是“3E”王杜.共享交通发展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2018:21-23.,具体为“经济、效率、效果”。这一理念与交通类共享经济二者之间存在着相通的情况。围绕交通类共享经济相关利益群体来看,有政府、市场、行为人(需求者以及提供服务的群体)。在这一群体当中,起到核心关键的人物便是政府。政府一方面要考虑到各个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又要分析如何引导行为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让消费者获得满意。此外,政府还需要与公安局等安全保卫机构加以协商,使得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发挥政府主导力量与新公共管理理论所追求的“3E”的目标不谋而合。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1984年,弗里曼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他撰写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当中曾提到“利益相关者能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是受到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同时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但随着时间推移,该解释所存在的漏洞也凸显而出。随后,各方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在1994年,克拉克森认为相关利益者是指在企业进入专用性的投资并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的个人和群体。再来看看Mitchell等人认为相关利益者主要是指要满足合法性、权力性、紧迫性三个属性之一。按照这三个属性对相关利益者进行划分,具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符合三个基本属性);一类是预期型利益相关者(符合任意两种属性);一类是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只符合一种属性)。

    结合上述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给出的具体概念界定,结合本课题的实际分析情况来看,针对交通类共享经济的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利益确定,可参照Mitchell等人提出的观点,且要符合确定型利益相关者,满足合法性、权利性、紧迫性三个方面的基本属性。

    在对新公共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简单论述之后,笔者认为解决交通类共享经济治安管理问题要将“3E”和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加以结合起来,具体如下:(1)在以政府为主导的交通类共享经济的调控过程当中,对于解决交通类共享经济治安问题,政府要明确行为人(消费者或者是司机,也可以是骑共享单车的人)的目的,能够对行为人的需要进行整合分析,在符合“3E”标准的基础上,做到有计划、有目的的精准调控;(2)能对具体的行为人主体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总的分析,政府要对辖区范围内的交通类共享经济的走势、发展情况以及当下的问题加以梳理,能明确知晓当前交通类共享经济当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将所有的难题加以归类梳理分析,这样便能找到解决交通类共享经济中存在的治安管理问题;(3)在明确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基础上,要对该利益者的合法性、紧迫性和权利性加以分析,如果存在某一属性并不具备,那么就需要结合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考量。

    四、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对策

    在第三部分明确提出相关理论之后,本部分主要是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值得一提的是,需要在政府与行为人(基于市场交易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增设第三方监督机构,其目的是确保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其中基于“经济、效率、效果”这一目标维度,政府、行为人、第三方监督机构之间形成的合力需要以解决问题为根本,通过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各项技术的基础上,有效地解决交通类共享经济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一)结合城市交通网发展规划投放共享車辆,引导车辆通行方向

    政府要以自身所在城市为核心点,构建合理的城市交通网络,考虑到哪些站点可以停靠共享车辆,哪些站点可以保证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共享车辆的同时通行;考虑到在当前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之上,明确对于未来城市路网中投放共享车辆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总体计划。当整体规划全部完善之后,交通类共享经济车辆在通行障碍、停车摆放方面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二)加强监控设备的监控力度,完善治安监管法律法规

    由于城市监控设备的管理查看需要通过当地公安局;但投放共享单车的人是第三方运营机构,或者是拥有私家车的个体用户加入到某一平台(比如说滴滴打车),抑或者是各类骑手,这样势必要求公安局与第三方监督机构通力合作,对于无法按照交通规则行驶的车辆进行有效的疏导;针对于某一路网在某一时间段的拥挤度比较高,需要结合多方调研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可进行拥挤路段的协调或者是重新规划新路线。如果是要重新规划新路线,则需要在当前的基础上做好整体路网的规划工作,做到规划一条,使用一条。同时,完善相关的治安监督管理法规,对于交通类共享经济中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地带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弥补漏洞。前述第三方监管机构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也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其证据的合法性。

    (三)把握核心监管体系,提升整体监管实效

    交通类共享经济治安问题的监管需要创建一个核心监管体系,其监管要始于参与到共享经济领域当中的个体、行业,发生于案件可能发生的任何一个场合当中,结束于用户在付费某项共享服务完成之后。要建立起这样的一个强大的监管体系,需要从共享单车的生产方、公安监管方、第三方监督机构等各方形成合力,真正产生监管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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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