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涉税问题探究 |
范文 | 毛慧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以及知识水平也有所提升,在面对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问题时人们已经开始寻求法律武器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及其侵权责任方面有着专门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了侵害当事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是有权利请求追究侵权人相关法律責任的。而在现实中,由于知识产权并不存在客观上的物质形态,因此在经济赔偿及其纳税金额方面一直存在了较大的争议。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赔偿金的原则、知识产权赔偿金的范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涉税问题探究四个方面进行相关论述,以供参考。 一、前言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的特点,如果人们在侵权事件中选择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保障自己的权利,势必要将自己的专利技术以及设计方案等进行公开,这样不仅会增加技术泄漏的风险,同时还可能出现被模仿的情况,造成权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同时相关的权利用尽原则,当责任人的产品进行市场投放之后还能够进行再次合法流转,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人们应该查清侵权行为人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程度以及对于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明确其中具体的损失计算方式,这样才能够对知识产权赔偿价值进行确定。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即填平原则,一般适用于非故意的侵权行为。所谓的法定赔偿原则,也是一种标准化的赔偿原则,其中由于不法侵害造成的知识产权损失以及需要赔偿的具体数额是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的。面对补偿性原则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首先应该经过人民法院的调查与核实,如果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难以查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营利数额,则应该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而法官在酌定裁量的必须根据客观的侵权事实,同时遵循民法通则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对案情进行合理的分析,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反复的斟酌,最终秉持着公正、合理、公平的处理原则对案件作出最后的裁判,达到“判给当事人足够的损害赔偿金,以补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的效果,从而真正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失之目的,进而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人的合法追责。 (二)惩罚性原则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采用惩罚性原则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专利侵权方面,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合理的制度规范应该为:对于非故意的侵权,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于故意的侵权,适用惩罚性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经济原则也符合公平原则。 三、知识产权赔偿金的范围 (一)财产权益损害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来说,其涉及到的财产权益损害方面主要包括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支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指的是权利人由于受到侵权进而从侵权行为人那里获得的补偿金,而其中的赔偿金又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直接损失指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由于受到知识产权侵权而导致的产品销量减少或者生产成本增加而出现了直接性利润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指的是权利人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导致其可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减少。就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来看,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基本上都是以直接损失为准。 (二)精神损害范围 知识产权不仅会影响实际经济效益的降低,同时还会对权利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影响。其中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是作者体现其思想情感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当前民事权益的一个重要内容,与作者的人格、身份都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其中就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项内容,这样的规定内容与形式和其他国家一样。然而我国知识产权中却并没有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因此,对于侵害著作权中人身内容的行为应该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条文。创作作品本身能够反映出作者的人格,也是作者精神的再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并不能够否认侵害著作权案件中,人身内容与支付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应然性。 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 (一)成本评估方法 在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确定时,成本评估方法是一种常用的赔偿金确定方法,其评估方法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对开发该项知识产权时消耗的成本进行明确的计算。成本评估的计算过程中包括了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两个内容。其中的历史成本指的是知识产权从无到有这一阶段中经过法定的程序申请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给予保护所产生的成本。而重置成本则应该以当前的科技水平以及知识能力重新开发出相同知识产权所需要消耗的成本。 (二)市场评估方法 除了成本评估方法,市场评估方法也是一种常用的知识产权评价方法,其主要的内容就是通过在市场中选择相似的知识、资产交易案例作为案件的参照物,明确不同价值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之后再将评估的资产与参照物进行对照并进行调整,最后对各项要素调整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进而确定资产的价值。人们在使用市场法对知识产权价值以及赔偿价值进行评估的时候还应该重点关注一下两点:第一个是必须将其投入到一个充分发育且活跃的资产市场中,第二个就是保障评估资产以及参照物的对比指标能够收集到,增加评估方法的可行性。 五、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涉税问题探究 (一)纯粹知识产权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权利人只能够任意选择一种赔偿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指的是除销售价格以外收取的手续费、赔偿金等费用,而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依旧应该算入销售额中,同时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基于以知识产权为转让标的合同,在支付或者获取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时候是应该缴纳增值税的。然而在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比如乙方销售侵权产品是将其销售额计入了增值税中。如果甲方本身作为个人或小规模的纳税人企业主体,而乙方要将该笔产品销售收入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甲方,那么甲方同样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同一批产品在销售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两次交税。但如果以甲方作为一般纳税人主体,情况又有所不同,对于甲方来说,尽管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其能够按照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得到抵扣,进而抵减了6%的税款。 2.仅涉及知识产权中人身权 以上讨论的情况中只考虑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并没有关注其人身权属性。而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有着明确的規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这样的行为将会侵害到署名权,而署名权就是一种人身权。在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很多人对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侵犯行为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必须支付相关赔偿金,而有的人则持反对意见。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赔偿界定的时候应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而对于侵权行为中的著作人身权一般不判定赔偿。在此,笔者认为即使对知识产权中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判令赔偿责任,其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知识产权是否缴纳增值税有争议 1.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 就目前的法律系统的条文来看,税务部门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明确将侵权赔偿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税务部门出于征管实际一般会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来进行查漏补缺,在实际的法律条文与体系中,税务部门已经将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被侵权得到的赔偿金默认为税收征管项目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所得”,同样需要征收所得税。当前我国能够在税务系统法规库中检索到的有关知识产权赔偿金的文件较少,仅有的两个文件都处于非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著作权以及专利权进行了规范与建议,而对于商标、商业秘密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概念都没有提及,总的来说,对于能否类比“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较为缺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 2.赔偿金的性质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侵权案件,赔偿金属于弥补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有着不同的额规定,尤其是在不同细分领域的法律条文中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领域中中,只有《商标法》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条规定明确了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性质以及具体的赔偿标准。然而除此之外,在《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中都没有类似的表述,其赔偿的性质都属于补偿性赔偿。如果人们对于赔偿金的性质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就整体规定征税或者不征税,就会影响税收公平的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国税法能够实现平等对待,无论是实施税收优惠还是进行税收惩罚都应该具备合理的理由,同时符合相关的比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也就是说,对于受偿人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都不应该征税。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多重属性,如果侵权事件中侵权赔偿金属于补偿的性质,主要强调对于权利人的弥补,而当事人的财产也并未增值,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依旧不征税就会对赔偿性质的赔偿金征税形成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六、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诉讼案件,尤其是在侵权责任判定以及赔偿额税收计算方面。因此,我国相关机构应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条文,对涉税问题进行优化和解决,这样才能够真正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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