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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能源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探索
范文

    郝雷 张建军 陈田升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7-091-02

    摘 要 为落实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分析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情况,分析了“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上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从能源企业的特点入手,探讨了深化能源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若干思考,旨在为能源企业进一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方法,并分析了能源企业运用“四种形态”执纪监督的关键问题,以期为能源企业准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所裨益。

    关键词 四种形态 能源企业 执纪监督

    党中央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部署和一系列工作要求,是对全党各级党组织提出的,我们要及时响应党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更加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监督执纪中,“四种形态”的提出,使纪检监察机关拓展了新的监督执纪思路,为抓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内,我党廉政党风的建设与反腐斗争的展开,指明了一个正确的指导方向。这极大地创新了管党治党理论,是新时代党的建设加强的重要举措。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特殊含义

    在监督执纪中,四种形态是指基于纪律来治理党组织的一些指南:第一,正常化党内关系;第二,组织处理与党纪轻处分面向大多数;第三,减少严重处分违纪、重大调整职务的现象;第四,针对严重违纪且有违法嫌疑的,应立案审查,并控制其为极少数。以上形态既指出了党内要遵循的治理准则与纪律治党的实现方法,又指出了期待党内纪律的方向。其中的第一条关注了党内关系,在正常化的情形下,批评与自我批评环节均极其重要。各党员应坚持真诚互助的基本原则,中肯地批评自己与同志,从而帮助党员认清自己的不足,通过学习他人的优点,来及时弥补自身的不足,以全面提高办事能力与思想素质。通过提高党员素质,及时将部分苗头性的问题扼杀在摇篮。

    基于第一条,党内成员也时常发生犯错的情况,针对破坏性不大、程度也不十分严重的错误,应予以批评教育。这样便能让党员认识到自己的言行中,切实有部分并不符合党内纪律,积极加以改进。而部分党员同志却未意识到犯小错误的严重性,在小错误的一点一点的积累后,最后走向回头不了的严重性错误上面。所以,在党内治理中,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十分重要。通过严抓小事,可以使自律能力不好的一批党员,能将自己的言行及时端正,以防走向更严重的违纪。

    而最后的第四条则体现了严格的党内治理要求。针对严重违规违纪的错误行为,应越少越好,应重点控制这一类型的事件。而针对那些出现严重违规违纪,以致有损我国政府公信力的一些党员,则应予以严苛的处罚,比如党籍开除、职务撤销、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等。通过强有力制度的实施与加强,可以在各党员心中建立起一堵坚实、高大的墙,让全体党员同志充分意识到自身的重要责任,而积极远离过于严重的违规违纪。

    二、探索监督合力体系构建,形成企业权力运行约束机制

    1.压实监督责任,强化组织监督、政治监督的效力。“知责明责才能履职尽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有纪委的监督责任更离不开企业党委的主体责任。牵住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牛鼻子”种好“责任田”,形成“知责—传责—督责—问责”机制,切实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分解到能源企业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形成一级抓一级、责任层层传导的问责机制。以严肃党的政治生活、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增强“四个意识”为切入点开展政治监督,落实“党管企业”的政治要求。

    2.创新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基于能源企业自身的特征,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探索教育监督、谈话监督、参会监督、专项监督、流程监督、层级监督、督查监督、双重监督、考核监督以及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员工监督等多元监督形式的融合协同,通过廉政文化宣传教育、重点“关口”风险防控、民主生活述责述廉、专项检查整治规范、重大事项聯席召开、主体责任压实压强、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企业内部监督合力最大化,探索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精准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有效填补监督空白。

    3.发挥企业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主动性。能源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各级责任主体应发挥企业管理过程中企业制度的核心作用,提升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政治参与意识与民主管理意识,让员工最大限度地参与到企业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干部选拔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决策与制度设计过程中。通过民主监督加强对企业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监控和制约,实现从“有监督”到“监督准”“监督全”“监督深”的转变,提升监督实效,防止权力任性,确保企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把握能源企业特点和规律,提升监督执纪实效。能源企业中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方式方法与地方、部门相比,有着自身特点、规律和具体要求。企业领导人员承担着对物资资产资金、干部人事任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处置等方方面面的经营管理,企业涉及人财物的领域和关键岗位众多,而且很多企业业务分布广、管理链条长,许多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延伸到国境外,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在时间和空间上难免存在着薄弱环节。从查处的能源企业腐败案件情况看,诱发腐败的廉洁风险时刻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因此,在能源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犹为重要,也很有必要。能源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和规律,用好政策和策略。

    1.第一种形态的运用。能源企业要严肃企业党组织的党内政治生活,规范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对照党章和党组织要求查找不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防止他们出现思想“出轨”。

    2.第二种形态的运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严明纪律,使具有惩戒功能的轻处分充分发挥作用,这样才能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使触犯了纪律红线的同志怀有一颗对党纪的敬畏之心。

    3.第三种形态的运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体现了党的宽怀包容之风,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制度完善,违纪情节严重者,停职反思,遏制腐败增量,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防止其犯下更大甚至是不可挽回的错误。

    4.第四种形态的运用。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全体党员,此形态是监督执纪的最终理想,也符合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若能很好地践行落实前三种形态,把党规党纪立起来、严起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那么第四种形态必能达到极少数。

    四、能源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关键问题

    1.能源企业各级党组织是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新修订的党章中赋予了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这充分体现了选人用人和管理监督权责一致的要求,企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是对党员干部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也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企业基层党组织不能只等着上级党组织的部署,也不能都推给纪检监察机构,而是要主动担当,发挥主体作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内关系正常化是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党员干部对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内容理解不深,纪检监察干部与其谈话时心理压力较大,而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有利于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

    2.注重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十分重要的日常工作,对于破解“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督促基层党支部做好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工作职责,发挥党支部经常接触党员的有利条件,在日常政治学习等党内生活中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本支部党员思想动态,对困难党员做好帮扶关心工作,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监督,对发现苗头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就要找本人谈谈,多点“婆婆嘴”,或者在支部会、民主生活会上点名道姓严肃批评,让他“红脸出汗”,达到“通报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不能等犯了大错再“秋后算账”,使党员干部守住底线,使广大党员干部感到组织的严管就是厚爱,切实把“大多数”管住管好。

    3.要注重把握和善于运用“四种形态”的转化。在实践中,“四种形态”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既可由“重”向“轻”转化,也可由“轻”向“重”转化。但“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是量上的转化,而不应该是质上的转化。对违法的不应转化为仅用违纪来处理,对违纪的不能转化为不违纪。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依纪依规,既要促进“四种形态”的转化,也要注意防止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如该处理的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把问题“大事化小”、把严重违纪行为按照轻微违纪行为来处理,把重大线索“谈”没了等,导致“四種形态”走样跑偏,影响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实现“四种形态”的转化。对于把握不准的,应当请示上级纪检机构。

    五、结语

    总之,“四种形态”正确指明了监督执纪的方向,必须长期加以坚持落实。而能源企业也应从公共管理角度,将监督执纪理念及时转变,主动摒弃惯性的落后思维,将错误倾向积极加以纠正,重视“盯违纪违规”的实施,高悬戒尺、长鸣警钟,以督促党员干部,进而大力维护各项工作运转的顺利正常。

    参考文献:

    [1] 朱新刚.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 贾丽君.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江西日报,2019.

    [3] 贾丽君.国有企业要多用善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法制与社会,2019,(6):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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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孟新,沈蓓绯.高等院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优化路径[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9,(6):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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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