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的语言特色 |
范文 | 摘 要:丽水畲族民间契约不仅体现了丽水畲族民间交易惯例和文化习俗,而且展现丽水畲民的秉性及畲汉两族的关系,契约文书语言蕴含伦理色彩,多用乡土俚语,力求严谨精确,常有生动润饰,因而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 关键词:丽水;畲族;民间契约;语言特色 Abstract:Lishui She nationality folk contracts not only reflect the folk trading practices and cultural practices, but also show the She group mettl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he and the Han communities. The contract language has ethical color, extensive use of native soil slang, seeks to rigorous precision, often vivid retouching, thus has a strong local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Lishui;She Nationality;Folk Contract;Language Characteristic 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是指浙江丽水清代至民国时期畲族民间物权交易、祖产析分、婚姻变更等的原始记录。我国买卖历来有口头协议与书面契约两种方式,然而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向年长畲民问及“口头协议”之事,畲民均强调“口说无凭”。畲民重视订立书面契约,世代相传,这是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存世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交易定例、风俗文化、畲民秉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语言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1 蕴含伦理色彩 畲族先民辗转迁徙、负重拼搏,传统伦理思想传承不衰,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中浸染着深厚的伦理内涵。 1.1 宗族至上。畲族宗族意识强烈,对亲族尊长无比敬重。书立契约时,通常会邀请族长、房亲对族内、家内财产的转让、分配等予以裁决、公证。 例如,道光十五年(1835)丽水《蓝开兴分关书》言“年五十余岁而精力衰迈,人口众多,家务丛杂,难以料理”,于是“请聚亲族尊长将父手所置田地、屋宇、家伙等项品搭均分”。有类似表述的还有嘉庆十八年(1813)松阳《蓝益孙分关书》言“邀集族亲商议”、民国七年(1918)松阳《蓝陈珪分关书》言“邀集族房伯叔兄弟亲戚酌议”等。可以说,“亲族尊长”的肯定与见证,赋予了畲族民间契约文书极高的“权威性”。 在田产、山产、房产等交易契约文书中,几乎每份文书都清晰地载明“并无房族伯叔兄弟人等异言”,这种“信诺式”话语,无疑揭示了这样的事实:获得“宗族”的认可,是产权交易的一个重要前提,否则,契约文书无效。 1.2 孝亲为本。丽水畲族民间契约中,常有“遵父母命”、“永守勿替”等语,流露出浓重的“孝亲”之意。 例如,同治十三年(1874)松阳《蓝日盛分关书》言“各遵父母为尊天伦重,如有不遵父母者,有丧天伦,治之以不孝之罪”。再如,民国三十五年(1946)遂昌《蓝兴财兄弟分款字据》言“思余父素手起家之不易”,兄弟“世世相传、永守勿替、丕振家声”。而民国三十八年(1949)丽水《蓝银福分关书》,还在契文中特别注明了赡养父母生活负担等项内容。 1.3 仁爱谦恭。畲族北迁定居后不断接受儒家文化,推崇“温良恭俭让”的处世方式,在契约中,常以儒家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字眼来分房管业。例如,光绪二十五年(1899)丽水《蓝承祖掰约》将四房之名冠以“天、地、人、和”,民国三年(1914)丽水《蓝天申户连环分关书》以“礼、智、信”三房分割,民国三十五年(1946)遂昌《蓝兴财兄弟分款字据》以“忠、孝、仁、爱”四房分割,足见儒家传统文化深深影响着畲民生活。 畲民追求父慈子孝之外,还追求兄友弟恭、妯娌和睦。例如,光绪四年(1878)景宁《雷成会分关书》言:“异居之后,俱随业克差,务使兄友弟恭,不可以强欺弱,嗜利忘义。凡有物件亦相看管,同气之情,岂得以路人相视?”强调“手足情深”,应该和睦相处,互相照顾。再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丽水《蓝金满分关书》言:“自分之后,各男自去炊爨,务要兄弟恭敬、妯娌和睦、勤俭耕种、维新家业,庶父业不致凋寒,亲戚不得哂笑矣!”强调一家人和谐相处,免得外人耻笑。 在丽水畲族民间契约中,洋溢着儒家伦理思想的气息,彰显了畲民崇尚优秀伦理文化并将其自然融入普通生活的民族智慧和秉性。 2 富有乡土气息 “口语性”是民间契约文书重要特点之一。[1]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中有许多富有地方特色的方言俚语。现选择部分代表性词语,分类举例如下: 2.1 词义专指明显。例如“拚”,常指山林合作经营,有“承讨”、“管批”、“分扦”等多种涵义,但在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中仅指“出判山林”之意,同“判”义。山主拚树就是判出树木,客边拚树则是砍伐搬运,各获其利。例如,道光十年(1830)遂昌《卓孔昌承拚契》载:“立契人卓孔昌托中向雷兆秀兄边拚得大西坞山场壹处,砍伐为货运行易卖,当日凭中议值拚价银伍两伍钱”;道光二十四年(1844)遂昌《雷奇春拚山柴契》载:雷奇春“因缺钱使用,托中人将其山柴出拚给叶先旺,三面断作山价铜钱肆仟肆佰文整,其钱当日收清,其山柴任凭叶边砍伐搬运”。 再如“风扇”,不作名词用,专作动词用,即“扇”义,指用木制的米扇将稻谷中的碎叶、瘪稻等杂质扇除干净。光绪十一年(1885)丽水《雷令申讨田劄》中言“计租燥谷伍官担正,约至秋收送至仓口风扇过量,不敢欠少”;光绪二十三年(1897)丽水《蓝马孙讨田劄》中言“每年甘纳焦(燥)租谷叁担陆斗足,约至秋收送到仓口风扇过量交纳清楚,不敢拖欠升合”。 另如“作用”,契文中意为“当作某某用途”,名词活用作动词,相当于“应用”。例如,光绪三十年(1904)青田《钟苏文卖屋找截杜断契》中言“此屋既找截之后,其屋任从侄边修整、掌管、居住、作用”;民国三十六年(1947)云和《蓝林财卖楼屋契》中言“其币即日收讫无短,屋既断截之后,任凭弟边修整、居住、作用”。 2.2 自造近义成语。例如“言三语四”,与成语“说三道四”同义,偶有写为“三言四语”、“二三言说”、“言语二句”,光绪三十二年(1906)松阳县徐门陈氏出具给蓝明玉的《徐门陈氏卖地契》载“契明价足,(日)后并无找赎,永杜割断,并无二三言说”;宣统二年(1910)松阳《蓝钟氏卖山契》载“卖主永子及孙不得言三语四”;民国三十五年(1946)遂昌《蓝陈瑞卖坟境契》载“如有言语二句,不涉雷边之事,本家自能一力承当”。 再如“面订说楚”,指当面立契、言说清楚,民国三十一年(1942)青田潘洪遗出具给蓝陈生的《潘洪遗卖山契》载“凭中立契出卖断与蓝陈生父亲安厝,面订说楚……其国币随契收讫”。 2.3 避讳之意突出。例如“色认”,意为“识认”,通常用在契文中的承诺部分,多与“不得”连用,光绪二十年(1894)遂昌《蓝樟岳卖屋契》中言“其洋即日收清无欠,其屋任凭王边居住修理,本家不得色认”。“识”在方言中与“死”音近,故常用“色”字代替。 另如“坟墓”一词,在契文中从不出现,多用“穴”、“圹”代替。丽水畲族民间有提早为长辈建设生圹的殡葬习俗,当家中有老人年岁渐增时,先行建筑坟墓,以备突然死亡之需,道光二十九年(1849)遂昌《雷元兴做生圹议约》载王、雷二姓有合业山场一处,“当日凭中面议两家各做生圹一穴。自作生圹之后,任凭早迟安葬”;同治十三年(1874)丽水《周根水卖地契》言“其山沙地任从雷姓……加土扶穴”,“扶穴”意为“祭扫、护理坟墓”。 3 力求严谨精确 “契约即允诺”,[2]契约语言是否精确,对契约意向、条件表达以及责任履行、权益实现等均有影响。丽水畲民知书达理,契约用语精确、严谨。 3.1 注明计量细微差别。笔者曾在《清代处州畲族民间田契缮写风格》一文中指出,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除了使用早在明代就定下的“亩、分”等计量单位外,还大量使用丽水民间计量单位,诸如“坵”、“叚”、“斗”、“担”、“石”、“箩”等,[3]但为明确起见,契文中会注明是否官担或箩筐大小等。 例如,民国三年(1914)丽水《钟木森当地契》言“每年八月秋收甘纳焦谷伍官斗正”,强调秋收之日交纳谷租为“焦谷”,即“干谷”,并非“湿谷”,而且需用“官斗”过量;民国三十七年(1948)遂昌《雷樟根截卖房屋基契》中言“当日凭中三面断作时价燥谷贰拾箩小”,此处“小”字,并非随意增添字眼,而是特意说明称谷器物之箩为“小箩”而非“大箩”。 3.2 有意区分骨皮之卖。卖契有“卖皮”、“卖骨”之分,如果属于“卖骨契”(亦称“绝卖契”、“杜断契”),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中往往会特地言明。例如,同治十三年(1874)丽水《周根水卖地契》开宗明义,点明“立卖山沙地骨契”,结尾处再次说明“恐口无据,立卖山沙地骨断契永远存照”;光绪十六年(1890)丽水《虞茂云卖山契》言明“立卖山骨断契”,将山卖断与蓝李财。 值得一提的是,丽水畲族民间卖山契,通常“山树同卖”,可谓“皮骨兼卖”。例如,民国十一年(1922)丽水《叶启新劝借书》载:叶启新日先曾卖有茶子山一处与雷忠发,因前契价未足,再向雷边找出英洋玖圆,“其茶子山并松、杉、杂木山皮、山骨、山粮一应在内,日后任从雷边执契管业”;民国三十四年(1945)丽水《钟陈根卖山契》载:钟陈根愿将父手遗下分拍己股民山一处,托中立契出卖断与蓝章德亲边为业,“卖断后茶子、松杉、杂木等物皮、骨任从蓝姓管业”。 3.3 借助附注补充说明。为了增强语言表达的精确性,丽水畲族契约文书中经常添加附注对正文作必要的补充。换言之,附注并非可有可无,甚至成了不少契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松阳夏刘枝出具给蓝日德的《夏刘枝卖山契》附注中有“内注食字一个,再照;又内注木字一个,再照”等语,咸丰十年(1860)松阳宋陈通出具给蓝炳福的《宋陈通卖山契》附注中有“内注阻字一个,再照;又内注茶子山一处五个,再照”等语,民国二十五年(1936)遂昌《蓝金喜卖山契》附注中有“外批改众字一个,又注力字一个”等语,均对契文的改动情况作了补充说明。 除了对契文个别笔误或漏字予以说明,附注还会对产权来龙去脉、上手老契缴存、相关牵连别业等情况进行说明。 此外,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在货币纹银、物权股份、履约内容等方面也格外强调准确无误地表达,不允许有丝毫差错,从而体现契约的“神圣性”。 4 常有生动润饰 丽水畲族民间契约用语与其他地方民间契约语言的极尽朴实、本色有所不同,契文中常有生动之语,修辞手法多种多样,这或许与畲民能歌善舞、耿直开朗的个性有一定关系。 4.1 夸张。例如,民国二十年(1931)松阳蓝朝土立《蓝朝土入赘靠书》言“迎接过门,交拜天地,洞房花烛,千子万孙”,其中“千子万孙”就是以夸张手法表达了“多子多孙”的美好祈愿。 部分契约的彩语(写于契纸左上角,通常采用斜书格式,用于表达美好的愿望,也称“吉祥语”),也带有一定的夸饰成分。例如,同治十三年(1874)遂昌《雷兰葱等分扦约》彩语“万金大吉”,民国三十三年(1944)《蓝马荣等分扦约》彩语“立约一本万利”,民国三十四年(1945)《叶景发同侄送地契》彩语“万代兴隆”等。 4.2 比喻。例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松阳徐门陈氏出具给蓝明玉的《徐门陈氏卖地契》言“愿卖愿断……如同截木”,徐边将地断卖与蓝边,如同截断的木头,再也不能复原,表示断卖的决心,有绝无反悔之意。 再如,民国十四年(1925)丽水陈春富立卖与雷水源的《陈春富卖地契》言“愿卖愿断,如藤割断”,其意为陈边将地断卖与雷边,如同将藤割断,不再牵连、纠缠。 上引二文直接使用比喻词“如”,属于明喻。契文中还常有暗喻。例如,前文所引松阳《蓝朝土入赘靠书》言“枝枝兴隆,叶叶发达,夫女心愿,各无反悔”,其中“枝枝兴隆、叶叶发达”,有暗喻夫妻恩爱、子孙兴旺之意。 4.3 对偶。例如,道光九年(1829)丽水周奴才立卖与蓝开兴的《周奴才卖山契》中言“日先并无文墨重叠交加,日后亦无内外人等争执”,均为10字句。 再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遂昌《雷振惠卖屋契》中言“两无反悔找赎等情,亦无重当叠卖情弊”,均为8字句。 另如,道光十二年(1832)丽水《蓝开顺卖地契》中言“愿卖愿买,两家心愿,愿卖愿断,一契割断”,均为4字句,而且偶句押韵。 4.4 排比。例如,同治七年(1868)青田《蓝福龙卖茶子树契》中言“内有山骨租,卖主自能完纳,并无买主之事,并无反悔、异言,并无私债逼抑等情”,连用三个“并无”,构成排比句式。 再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丽水《蓝明清卖屋契》中言“日先并无文墨重迭交加,亦无私债逼抑等情,日后又无伯叔兄弟子侄人等争执”,“并无”、“亦无”、“又无”等语,同样属于排比,有利于强调买卖过程的自愿性、信诺性以及产权的清晰性。 此外,还运用了借代、类比等修辞手法。多种多样的修辞手法,大大增强了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的生动性。当然,诚如唐智燕博士所言,“如比喻、夸饰辞格,以及空灵模糊的话语形式,都是积极的语言现象”,[4]这些修辞手法在赋予民间契约文书以文学的形象性和生动性的同时,也非常有利于契约的有效履行。 民间契约文书作为实用性文献,拥有自己固有的表达方式和用语。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形成于畲族百姓,不仅具有通俗、实用等特性,而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希望通过对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引起人们对地方文献资料的重新认识和高度重视,进而更好地加强地方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让人们更好地感悟文献内容的博大精深和劳动人民的“知书达理”。 *本文为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度科研项目“丽水畲族民间契约的地域特色研究”(项目编号:Y201329871)、丽水市2013年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语言风格研究”(项目编号:LC201324)成果。 参考文献: [1]黑维强.论古代契约文书的文献特点及词汇研究价值[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1(5):6~10. [2][美]查尔斯·弗里德著,郭锐译.契约即允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 [3]余厚洪.清代处州畲族民间田契缮写风格[J].浙江档案,2013(2):39~41. [4]唐智燕.论近代民间不动产买卖契约文书的语言风格[J].当代修辞学,2012(2):7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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