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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理思辨
范文

     郭晔

    摘要:“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学术研讨会,以“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为鹄的,以“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为导向,形成了具有创新意义、法理精神、实践导向的理论创见。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为坐标,展现为从“国家”到“社会”、从“管理”到“治理”、从“一治”到“多治”、从“传统”到“现代”、从“无法之治”到“良法善治”的多维度转型升级,表达为“社会治理为了人民”、“共建共治共享”、“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等多角度法理命题,勾勒出“枫桥经验”、“智慧城市”、“互联网治理”等多向度实践图景。研讨会描绘出大家之范、理论之盛、思想之境,更流露出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理”与“政理”的交融之韵。

    关键词: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治思维

    法理思维法理命题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9)02-0098-009

    “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学术研讨会瞄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趋势,面向“法律、法治、法理”的思维之境,探索了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勾画出中国社会治理最前沿的理论图景,铺陈出中国社会治理最真实的历史轨迹,抓住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圭臬,凝结着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理精华和远见卓识。所议话题近于事、见于行、证于理,所倡价值确于身、合于众、通于万,所呈法理发于学、明于时、抵于心。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之问,既为时代之问又为理性之问,故而会议并未止于社会治理的未来之路,更达于社会治理的科学之思。法治既是治国理政之方式,又是现代社会之价值,故而会议并不囿于法治的工具理性,更重于法治的合目的性。鸟瞰之,会议张开一幅亦工亦挥、有枝有叶、错落有致的学术画卷;细品之,会议散开一抹或重或轻、时密时疏、浓淡相宜的水墨清气。我们记录这场会议,不是在述说一个已经发生的故事,而是为印下一个正在发生的思想;我们评介这场会议,不是在评价会议发言的是非优劣,而是要一观社会治理规律的科学生成。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坐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科学认识我国社会治理必须在这个新时代的坐标中找到起点。本次研讨会正是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從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视角,对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的“时”与“势”的定位与判准。

    (一)全面深化改革必然指向社会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凸显了“治理”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科学认识,通过不断调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韩庆祥教授指出,社会基本矛盾中蕴含着动力机制、平衡机制和治理机制,改革就是为了解决这三种机制的问题。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是否适应经济基础,其根本的标准在于能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能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否形成良性的治理状况。一个社会没有动力机制就像一台没有马达的机器,没有平衡机制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只有在治理机制下才能相互协调并发挥效果,因而治理机制是关键。依他之见,发展主要解决的是动力机制问题,稳定主要解决的是平衡机制问题,改革则以治理机制为关键。而张文显教授认为,从法学上来讲,动力是一个自由与活力的问题,平衡是一个秩序与稳定的问题,治理则是协调动力和平衡的辩证法。显然,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具有重要的本体论意义。

    新时代中国治理体系主要包含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互联网治理、全球治理五个方面,它们针对不同的治理领域和治理空间,涉及相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紧密契合于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和发展趋势,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交相辉映。社会治理是这个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张文显教授指出,我国的社会治理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它既是整个治理体系中的一个成员,又必然对其他各领域治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基础性、复杂性、可持续性决定了其在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道路上的角色。据此,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成分,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所指向的目标所在。

    (二)全面依法治国必然呼唤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社会治理的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七项重点任务之一,就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因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目标,也是法治中国前景的应有之义,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张文显教授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大背景下,社会治理与法治的关系几乎是唇齿相依、如影随形,从法治与法理的角度把握社会治理,来源于我们对新时代的科学认识、精准定位和深刻把握。着眼于新时代,我们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治理的法治和法理问题,深入探讨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推进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加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他还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阐明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示,要抓紧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规划,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确保中国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这样,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单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而且更包含了依法治理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更具有宽广的内涵、更体现新时代的特征、更适应社会的全面进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建设法治社会、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必然要求社会治理迈向现代化,这一判断得到了全体与会学者的一致首肯。

    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创新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位移,不是节点对节点的时空平移,而是法理向法理的理念飞跃,现代化的过程不单是壮丽的实践蜕化,也潜伏着头脑革命的契机。与会专家学者认为,理解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脱掉社会治理的经验外衣,领会其在法理内核上的质变。

    (一)从“国家”到“社会”的重心转移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定位问题,是社会治理首要的理论预设。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二元论”是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观点,究竟以何者为重心决定了国家的社会治理形态。李林教授站在中国社会大历史观的宏观视角,将中国社会治理形态划分为四个版本:一是“小政府、大社会”,以道德伦理规则为主导,以严刑峻法为边界底线,“以礼治为主,礼法兼治”,以各类社会主体为基本单元的一种“自治社会”。二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以政治行政手段和群众运动为主要治理方式,以领导人的意志和政策文件治国理政、“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是国家和政府自上而下全面强势管控社会的一种“他治社会”。三是“大政府、强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以法治作为基本方式,是他治、自治和共治相结合,政治、法治、德治、赛治相统一的良法善治,是政府和社会分工合作的一种“共治社会”。四是“智慧网络政府、网络信息社会”,以赛治(或智治)为主导、以法治为经络、以权利共享、风险共存、责任共负的“共治社会”。这四种版本的社会治理形态,反映了社会从自在到自为的逻辑盘升,展示了治理在生产力推动下从社会到国家再到社会的重心转移。可以说,这一转移路线,不是偶然性历史片断的截取,而是必然性的社会发展规律和现代化逻辑的印证。

    治理重心的转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心主题。郁建兴教授指出,社会治理的主体是社会而不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动力一定要来自于社会自身的力量,来自于社会中民众对秩序的向往,而不是来自于国家或政府的意志。在大多数与会专家看来,社会与国家这对矛盾体在现代性逻辑中流露出对社会的偏爱,并非出于任何人的任意,最根本的还是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经济形势变迁。换言之,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智慧经济分别对应着社会治理的四个版本,也分别产生着不同的社会效果,智慧治理已经逐渐成为现代治理的必选项。

    (二)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更新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经历了“社会管制”、“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张文显教授将三个不同阶段的演变,与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联系起来,并将其视为是不断增强自治能力、不断释放社会活力、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过程。尤其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和总体部署,党中央在一系列重要文件中用“社会治理”概念取代了“社会管理”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在张文显教授看来,以“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理论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是社会治理历史逻辑与法理逻辑的统一。俞可平教授同样指出,从“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表明了我国治理理念所取得的突破性進展。

    李林教授指出,我国现行宪法中有20多处使用了“管理”一词;现行有效的250多部法律中,有10多部法律的名称中有“管理”一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而且,绝大多数法律文本,都是使用“管理”概念。因而,他认为,从法治思维出发,不宜对“管理”、“治理”这两个概念的差别作过分解读,它们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矛盾关系,不是依次取代的递进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的交叉关系,相互作用的共存关系。与会学者虽然对“治理”与“管理”哪个词汇更优先略有异议,但他们对其中蕴含的理念更新颇为认同。而事实上,从“管”向“治”的一字之变,概括了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许多核心法理,如“共建共治共享”、“自治、德治、法治”、“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等,因而它也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标尺。

    (三)从“一治”到“多治”的模式升级

    社会治理现代化以治理的多位阶、多维度、多手段、多方式为表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而郁建兴教授正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与“三治融合”治理理念的主要阐述者和积极推动者。他指出,“三治融合”的根本逻辑在于,基层自治可能是不充分、低质量、低水平的,因而需要另外两种治理模式对其进行优化,其中一个底线就是法治,一个高线就是德治。从单一的“自治”到“三治融合”,不是治理方式的加法计算,而是治理效果的乘数效应。

    有学者提出,除了“德治自治法治”这“三治”之外,还有“智治”“政治”等治理方式,以及“他治”“共治”等治理理念,这将使得“三治”可以扩展为“多治”,而这种趋势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日益明显。这是否意味着,“三治”只是偶然性的说法,而不具有科学的法理依据呢?郁建兴教授指出,将“三治”扩展为“多治”是可能的,我们当然不能把这三个治看成是基层治理的三分天下、三角关系,它们并不是一个逻辑周延的结构,而是具有开放性。同时,他认为,这种开放性并不意味着“三治”结合的偶然性,自治与他治、共治是一个完整的结构,其是从治理主体的角度划分的;而法治对应的是人治,它与德治、政治、智治等是从治理方式的角度而言的。就基层治理而言,自治是基石,德治和法治是自治的优化。李林教授持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自治、他治、共治是以治理主体为划分标准的三种模式,而政治德治法治智治等则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治理方式和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治理方式将会发生变化或得到扩展。例如,钱弘道教授便提出“智治”也应该与自治、法治、德治一体,成为未来的治理新常态。与会专家均将“多治”视为现代社会治理和未来社会治理的特点和方向,治理模式的多向度融合也突出了社会治理的多元性、复杂性、时代性,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四)从“传统”到“现代”的价值升华

    我国古代有着深厚的社会治理传统和智慧,范忠信教授引用柳宗元《封建论》一文,与顾炎武“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一语,说明了中国古代他治与自治的关系,从而也间接论证了中国传统的治理智慧。这是否意味着蕴藏在历史深处的治理理念和经验,必然充当着当代社会治理的原生模板呢?与会专家持有不同的见解。例如,邓大才教授指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步骤是,先双方讨论协商,再本族调解、村中有威望者调解,后告官,这表明传统乡村治理的模式为先德治、再自治后法治。因而,德治、自治、法治的结合性治理一直都存在,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作用和功能。

    郁建兴教授则提出,我们今天谈德治,虽然可能在历史上找到它的渊源和起源,但其反映的应该是现代性的价值观念。法治更加承载着现代性意识,古代法律形式的存在与现代社会的法治根本不是一回事。刘红臻副教授同样表示,无论我们在何种程度上对诸如自治、德治、法治等概念作出区分,它们在当代的背景下都秉持着同样的现代性精神,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对公民基本伦理和责任的强调。我们固然要从传统文化中发掘一些有益的治理要素,但应该有一个现代化的转向过程,而不是单纯的回归。与会专家的热烈讨论将内在于社会治理中的价值问题凸显出来,“现代”对“传统”的超越,远不是时间意义上的,也不是概念的扩容,而是理性的再启蒙、价值的再出发、法理的再重构。如何准确把握“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承继、断裂与跨越,是本次研讨会的一条暗线,穿透着层层叠加的理论议题。

    (五)从“无法之治”到“良法善治”的思维迈进

    如张文显教授所言,社会治理的时代转型,既是一场社会领域的实践变革,也是一次思维领域的范式更新,其最根本的是摒弃阶级斗争思维、矫正专政思维、淡化管理思维,代之以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实践演进的路线表现为,社会治理对象与社会治理主体的交互相融,社会治理手段与社会治理目标的合而为一,社会治理传统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协同协进。与之相应,思维迈进的路线则表现为“法”之因素的不断丰满,即从法为社会所认识,到法为社会所实践,再到法融于社会之中。法律思维即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则思维或权利义务思维;法治思维即各级领导干部在治国理政中依法办事、在法治的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人权的思维;法理思维即体现对法的本质意义和价值美德之追求的良法善治的思维。在张文显教授看来,这三种思维形态层层递进,从静态的规则思维,到动态的依法治国思维,再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良法善治思维,是我国法治实践之历史逻辑的展现,也表达了法之思维本身的科学规律。同时,良法善治的法理思维,将法的概念与治理的概念深度融合起来,将法的思维与社会思维有效对接起来,为社会治理开辟了新的思维路径。

    郁建兴教授持有同样的判断,他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重要表征之一便是法治生根发芽,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保障。他指出,“法治”首先意味着普遍性、法律主治、法律至高无上,它在基层社会中不追求成文法意义上的普遍性,而是强调每个自治单位的特殊性、差异性和自主性。但是,基層社会治理一定要求法的观念和法的精神得到践行,它既体现为基层群众的共识,又体现对基层政府行为的制约,还包括在政府和民众之间约束村委会行为。根据郁建兴教授的观点,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不仅仅是有法可依,而且要有法必依,更重要的是法人人心。这不仅与张文显教授所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逻辑一致、思路相合,而且也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会议以“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为聚焦的本质,即以法治与法理激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命基因。与会专家最深层次的思想共鸣在于,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抓手,良法善治的法理思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逻辑。例如,吕忠梅教授同样认为,新时代的环境法学发展最重要的任务是从“事理分析”转向“法理分析”,构建法理分析的逻辑框架和理论体系,完成环境法研究的转型升级。张静焕教授也表示,从经验、规则思维到原则、理念思维,是一个思维提升和向善的过程,它让良法善治成为可能。

    三、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理命题

    命题是法理的真情流露。研讨会不仅就社会治理现代化达成了共识,而且归纳了诸多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法理命题,囊括了社会治理的理念、格局、模式和宏观样态等方面。这些命题是新时代治国理政之法理的精粹表达,它们在精神上一一呼应、在价值上相互支撑、在意义上浑然一体。

    (一)“社会治理为了人民”

    习近平指出:“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这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也是研讨会的最大共识。这意味着要贯彻“社会治理为了人民”的理念,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俞可平教授指出,社会治理一定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绝不不能将民主与法治割裂开来。离开民主谈法治,就好像离开市场经济谈自由贸易一般不得要领;离开民主去谈民生,就如同让嘴巴只能吃饭不能说话一样没有道理;民主是社会治理的第一原则。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治理的主体始终是广大的公民,既要尊重公民的自治主体性、相信公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又要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扩大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李林教授通过引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进一步说明了民主是社会治理的理据所在,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张文显教授也说道,“三治结合”之所以把“自治”放在前面,是因为自治表征着民主、代表着社会治理的民主机制,而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本质,理应居于一切治理特征的首位。郁建兴教授提出,基层社会自治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民主是基层社会自治的同类项。陈凤超院长提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不再是单纯的社会财富的享有者,而且也应当成为社会治理过程的参与者和责任的承担着。

    (二)“共建共治共享”

    “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实现的社会治理格局。江必新教授对“三共”内涵进行了深入解读,他指出,“共建”是指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格局由全体社会成员集思共创、社会治理体制由社会成员群策构建;“共治”是指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良性运行,仰赖社会成员共同维系、联动融合、协同推进;“共享”是指社会治理的治理资源、治理利益和治理秩序“红利”,由社会成员共同保有和转化。共建是共治和共享的首要前提。共治是共建基础上的共同治理,共享是共建和共治的必然结果。同时,他认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不仅切实回应了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的困境、敏锐捕捉到社会治理改进的契机,而且多维度契合了分配正义并最大限度地提升了价值认同,具有极其重要的法理意义。

    马长山教授认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包含着具有我国特色的“共建共享”型法治,其立足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础上,遵循法治底线框架下的多元平衡原则,致力于双向构建、良法善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法治机制与秩序状态。与世界上任何既有的法治范式不同,我国法治建设既不同于过于强调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范式,也不同于过于强化权力的福利國家范式,更不同于形式法治观的程序主义范式,而是更加强调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的互动、法治与德治自治的融合,良法与善治的统一。这种特殊的法治类型包含五个方面的“共建共享”,一是价值共建共享,即重叠共识的法治价值;二是制度共建共享,即多元包容的制度规范;三是机制共建共享,即开放互动的运行机制;四是文化共建共享,即自觉认同的法治文化;五是秩序共建共享,即双向构建的治理秩序。

    (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与“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对我国(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法理表达。郁建兴教授指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法理是“三治结合”或“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关系其实有三个层次:一是自治、法治、德治共组合;二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三是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三治融合”是最高层次、最高效应。在郁建兴教授看来,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环环相扣、紧紧相连,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结构。具体而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是“常态机制”,在任何基层社会事务治理中都发挥作用;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全程“保障机制”;德治是“先发机制”,主要在矛盾尚未出现或萌芽的时候发挥预防作用,并作为自治与法治的“补充”和“润滑”。换句话说,作为基层社会法理根基的自治是不自足的,需要法治提供保障,而高水平的自治与法治结合可以实现社会有效治理。但是,在自治水平和法治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实现社会有效治理需要“德治”作为补充和“润滑”,这也是降低基层社会治理成本,实现高质量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郁建兴教授指出,科学认识“三治融合”,必须要摒弃“还原论”而坚持“整体论”,政府必须要和社会划定边界,充分释放社会的自治空间,不断增进社会的制度空间,让社会自身运转起来。

    与之相似,韩庆祥教授认为自治、德治、法治三者具有高度的自洽性,法治是建立人外部的行为秩序,德治则构建人内部的心灵秩序,自治强调人对秩序的自觉遵守、自我约束、自主承担责任,“三治”共同作用于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王红霞副教授认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具有现实的呼应性,任何一个社会单元、任何一个区域的治理都不能单独使用某种单一的治理模式,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问题上采用不同的治理模式,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恰是针对了中国这样一个问题多元区域多样的情况。邓大才教授的观点略微不同,他认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对性,“三治”是否结合以及如何结合,取决于它们产生的组合净效应是否为正,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还要考虑区域文化和底色,以“成本一绩效”为依据进行选择和安排。学者们从不同的思维方式出发,或注重概念间的逻辑联结,或注重实践上的可行效果,但都直接或间接论证了自治、德治、法治各自的法理或现实基础,以及它们相互结合和融合的可能性、可欲性和必要性。

    此外,张文显教授还提出,与“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相对应,“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即政府、社会、居民共治)的社区治理体系也因循同样的法理逻辑,即基层治理不是静态的治理手段拼合,而是多元主体、多种方式的交融互动。据此,“自治、德治、法治”的乡村治理体系与“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区治理体系,就成为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两大基础法理命题。它们均以“自治”为基础,一个强调治理方式的多种并用,一个强调治理主体的多方参与,既是“治理为了人民”的理念实现,又共同服务于“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五)“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这次研讨会的重要目标。张文显教授认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是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这“四化”从不同维度勾勒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宏观样态,自然也成为本次研讨会反复论证的法理命题。

    社会治理社会化是本次研讨会的理论底色。社会治理的能量根源于社会的细胞,社会治理的活力在于参与社会治理的群众,这是与会学者们的共有信念。俞可平教授认为,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性要素,要通过转变观念、增强公民自治能力、扩大社会自治范围、培育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自治的法规制度等,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他指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目标是善治,善治意味着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共同管理,也就是社会共治,这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仅靠政府的管理再好也最多达至善政,而不可能有善治。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聚焦。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法治化是社会治理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韩庆祥教授从国家战略角度出发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面,法治是社会治理最基本的方式。法治必然蕴含着法治思维,即以法的精神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权利、规则、公正和秩序是其核心。陈凤超院长从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出发,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概括为党的领导和党的领导方式制度化、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方法相结合、坚持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李林教授则从辩证思维出发,认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要防止法治万能的倾向,不宜夸大或者泛化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要更加注重“法治化”与“社会化”之间的平衡,坚持多种手段共用的综合治理,坚持各方面主体参与的多元治理,坚持各领域全方位的全面治理。

    社会治理智能化是本次研讨会的持续关注。李林教授认为,以网络和信息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治理形态正在发生并越来越强化,以赛治(智治)、法治、共治为基本特征的网治社会正在降临并越来越明显。社会治理智能化以新技术革命为依托,以新技术革命引发社会制度体系、社会生产方式、社会交往方式、社会财富及其分配方式和社会行为方式的深刻变化为背景,其指向的不仅是新科技引发的新问题,而且也必将对传统治理难题带来福音。钱弘道教授提出,新兴科学技术正在对人类社会带来全方位、系统性、深层次革命,这一革命正在改变国际竞争格局,正在重构各种社会关系,正在颠覆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不但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而且也已经在“新枫桥经验”中成为新时代的治理亮点和治理创新。

    社会治理专业化是本次研讨会的实践侧面。范忠信教授根据其对乡村基层治理的研究指出,必须培育基层自治的主导力量,传统的依靠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老教师的“五老”模式已难以跟上社会治理专业化的步伐。陈凤超院长以海南省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实践为例,指出,基层派出法庭存在的价值不在于办了多少案子,而在于有没有发挥化解矛盾的作用,专业法官参与社会治理,必将增强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化解矛盾的效率。余钊飞副教授指出,网格员是基层网格化治理的专业人员,但在法律定位上不清,隐藏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因而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必须要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

    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经验叙事

    在与会学者眼中,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是时代所趋、历史所向、法理所示,而且也为实践所证、为现实所需。他们在基层治理经验的总结提炼中、在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事实预判中,寻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认知逻辑、发展规律、实践原则。“枫桥经验”“桐乡经验”“海南经验”“智慧治理”“网络治理”等治理流行词在会场上此起彼伏,穿插于热烈的理论争鸣和思想碰撞之中。这些在经验中获得的新知、在生活中凝练的法理、在未来向度上生成的真谛,与会场热议的社会治理理论珠联璧合,释放出无穷的理性能量。

    (一)“枫桥经验”是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基层注脚

    如蒋安杰编审所言,“枫桥经验”是中国社会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它将产生极大的理论冲击力和极强的实践推广价值,并提供新的实践模板或研究范式。多位学者围绕“枫桥经验”的历史轨迹、法理基础和实践价值,陈述了视角独特、方法新颖、颇有见地的研究思路和成果。范忠信教授提出,自治居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首位,“枫桥经验”以自治为宗旨,包含村规民约、协商民主、民间解纷、乡贤参与、公益自治、社会组织等自治因素。当前基层治理中自治宗旨没有得到充分彰显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一部《村民自治法》、村规民约自治性不足、社会组织自治性不强、自治的主导力量没有充分发挥。他认为,必须回归自治宗旨,给基层社会以充分的自治空间和足够的法治保障,才能让“枫桥经验”在新时代成为现实。余钊飞副教授总结了“枫桥经验”在历史发展中承载的法理认知,如“以人权保护为要”“以自然公约、村规民约为据”“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等,提出,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展现了一种权利体系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规律。同时,他认为,基层社会治理一方面要尤为重视基层群众的制度创新实践,另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使自治与法治同时发力。陈凤超院长结合海南基层司法实践,提出“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实现包含理念、方式和路径三方面的问题:从理念上要注重价值引领,坚持三性结合,即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三者统一;从方式上要从过去倡导的“回应型”法院向“主动型”法院转变,发挥司法的联动作用;从路径上要将司法环节有效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在制度模式上进行创新。

    (二)海南实践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地方探索

    海南自贸区的建设规划和实践充分印证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正当性、迫切性和有效性。王崇敏教授表示,政策与法律先行,解决法律制度的缺位、不足、乏力的问题,是建设海南自贸区最紧要的事情。具体而言,海南自贸区建设亟需加强的制度供给包括,争取全国人大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地方立法权,调整一批经济贸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海南的施行,制定海洋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条例、海南营商环境改良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便利化促进条例,制定贸易促进条例、投资促进条例、金融促进条例、科学技术促进条例、人才促进条例等各项法律制度,开展税收制度的研究和设计,修改现有相关规范、强化环境评价标准,建立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等等。除了具体的制度供给外,创新社会治理规则、加强产权保护、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夯实民主平等的社会基础等,都将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并切实解决海南自贸区建设正在和即将遭遇的社会治理难题。

    (三)智慧城市是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未来代码

    钱弘道教授以杭州富春湾新城“三维政务一张图”为例,说明了智慧治理方式在当代和未来社会的主导形态。他认为,未来社会的名片就是智慧社会,而未来的社会治理必然以“智慧治理”为特征。这个特征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治理类型的颠覆性特征,它将从根本意义上改变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我们也很难离开智慧治理来奢谈社会治理现代化。在他看来,“智慧治理”有三个特征,即以宽带通信、移动互联网、物联网、量子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技术型治理”,以大数据的抓取、归集、清洗、分析为特征的“精准型治理”,以及以数据共享和资源科学配置为目标的“效率型治理”。智慧治理的优势不仅在于降低治理成本、而且有助于培养法治思维和倒逼法治建设。

    (四)互联网治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空间延伸

    互联网治理的规范化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在当代中国相交叠,是我国治理体系的一大特征。而虚拟空间的治理并非现实社会的复制或翻版,而是颠覆性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治理模式和思维。学者们的讨论表明,互联网治理与社会治理在现代社会并非毫无瓜葛,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将它们勾连在了一起。刘红臻副教授认为,网络空间治理的症结在于以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技术治理,克服技术之解放力量与宰制力量的自我矛盾和内在张力,离不开法治和法理思维。她进一步将网络空间治理的具体法理概括为四点:其一,数据正义,即政府、用户、互联网企业、平台等相关主体各得其所;其二,“自治+共治”的治理模式,即尊重各主体的权利和技术驱动的生态逻辑,同时用程序代码承载国家法律和规制规则;其三,保护个人与企业的信息权或数据权;其四,维护数据主权,即从国际法层面尊重每个国家对自己利益和安全的守护。余钊飞副教授认为,互联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渗透和运用为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难题,保护以隐私权为代表的基本权利免受科技进步的不良影响,尤其要强化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可见,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不仅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钥匙,也是互联网治理规范化的诀窍所在,实体空间的治理智慧正是沿着法治与法理的思维路线延伸至虚拟空间。

    结语: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

    “法理”与“政理”

    研讨会闭幕后的第二天,中央政法工作會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和此前有关会议上关于社会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系列论述是高瞻远瞩、意涵深刻的“政理”,它既蕴涵着丰富的法理,又引领着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法理”。这次研讨会的主题与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题不期而遇,所展示的有关社会治理的深邃的法理命题、科学的理论判断、前瞻的时事把握与习近平总书记阐释的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分契合。看似偶然的巧合背后隐藏着必然的逻辑,即理论的觉醒来自于时代的呼唤,科学之花必将在实践中绽放。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那些在历史中必然发生的一定体现着深刻的法理,而那些在法理上站得住脚的,早晚也将表现为历史的必然性”,会议真正的科学价值就体现在社会治理“法理”与“政理”的必然联系之中。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不是思维代码在大脑中编辑的结果,也不是哲学社会科学向更高层次的范式变革,而是源自对古与今、时与势、危与机、虚与实的纵观和把握,来源于对党中央战略布局的积极回应。良法善治的法理思维必定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人才必将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不仅是一条深刻的理论命题,而且也植根于深厚的现实土壤。

    (责任编辑:严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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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