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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民守法成因分析
范文

    卢 山

    【摘要】守法成因,即公民为什么要服从和遵守法律。从古至今关于这一命题有诸多学派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等。通过分析发现,法律认同是其共同点,法律认同在公民守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守法成因 认同 法治社会

    守法成因——理论界诸派解答

    公民对法律的服从历来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先哲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述,在此基础上,西方各法哲学流派提出了很多相关的理论,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等。①

    社会契约论。早在柏拉图的《国家篇》一书中就有所提及,到了近代,被大为丰富和发展,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过程的一种理论,其中也包括公民守法理由问题的解释。人类从自然状态步入社会状态,需要一个权威的组织实体进行统帅,于是通过自由契约组建了这一实体——国家。此外“还应当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只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②可见,对于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政府和法律,契约的当事人就应当服从。另外这种契约关系产生主权者,从而主权者和臣民的关系也由此形成。“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③臣民的自愿服从源于主权取得的方式——人们存在相互达成的契约。

    功利主义论。主义流派为公民积极守法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自己独特的解释,即以功利的角度解释人的守法动机和成因。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④因此,要想获得个人幸福就应当遵守保障和代表大家幸福的法律,“边沁认为即使在社会契约论中服从的义务也是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因为它真实地说明:只有我们服从法律,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⑤耶林在其“目的法学”中有过重要阐述,即“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他还认为,要使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使它们之间保持平衡,而法律就是促进这种结合的手段和工具。⑥所以,众人同意、民主产生、代表民利、保障民利的法律就有了使所有人服从的内在驱动力。

    暴力威慑论。暴力威慑论是以国家和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戒力来解释公民缘何守法。暴力威慑论的理论渊源是分析法学,在早期的分析实证主义理论中,就主张法律的强制性是公民守法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分析法学的理论奠基人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法律实质上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方式,而命令必然包含“强制”这一基本要素,且命令必须以强制惩罚为后盾。“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的性质。”“可以看出,暴力威慑论认为的法律等同于强制、命令。从理性认识的观点看,所存在的只是利益以及因此产生的利益冲突……‘正义意味着忠实地适用某一实在命令以保护其存在。”⑦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尤其是对实在法的遵守是不考虑法律道德性的。所以针对正义的虚无追求,法律只是国家管理的一种技术和方式,没有道德价值因素,强力才是其决定性因素。⑧

    法律正当论。法律正当论注重制度本身,让公民对法律认同并树立信仰而加以内心到行为的自发服从, 法律正当理论认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公民才选择守法,也称为合法性理论,即法律正当论的理论基础是合法性理论。昂格尔认为:“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⑨弗里德曼强调:“合法性是表示一种态度,在其他情况相等下,这个态度影响人们的举动。人们遵守合法的法律。”⑩

    法律认同力量之分析

    对于解答公民缘何守法这一问题,理论界给出了上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答。但是实践中,公民是否守法实际上受诸多外界因素影响,具有多元性、复杂性,每一种理论学说都难以穷尽解释守法的所有缘由。

    认同的表现及可能性。简而言之,就是社会契约论中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他们认同自己的合约和契约当事人的身份;暴力威慑论中公民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公民对暴力惩罚及其威慑性的认同;功利主义中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众人认同法律会给予既得和预期利益;法律正当论则是社会大众认同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与民众本身公认的价值相符。那么之所以人们会认同法律,或者说认同法律的可能性何在,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第一,从法律的效能上来看,法律被视为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那么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然要寻求具有保障力的法律作为手段,以期带来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没有秩序,人类将进入一种人人自危的无序状态,稳定发展的秩序不仅是领导集团的愿望,也是普通民众的现实需求,对于一个能够让自己置身于稳定和谐环境的法律,人们是很乐意服从它的。第二,从历史角度来看,“习惯是法律之母”。第三,从法律发展所遵从的客观规律看,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还受客观现实的支配,不能忽视社会价值结构、民族性等客观存在。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它运作,其实际内容几乎完全取决于同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是否相符,但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统。{11}这是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客观规律的自然延伸,单纯依靠强力推行的法律不会得到长久发展,也只有遵从客观规律法律才能达到公民广泛认同、普遍遵守的预期目标。

    法律认同的力量。第一,法律认同促成多数人守法。法律是对正义、公平的诉求和体现,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逐步积累的,当然这样的“长期”可能是几十年、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第二,法律认同促成法律的良性发展。古代的严刑酷法中,有腰斩等令人发指的刑罚,有人被腰斩之后,连在地上用手沾着自己的鲜血写了七个“惨”字才慢慢地痛苦死去。人们本我的换位思考、将身比身,感到这样的刑罚惨无人道,不具有正当性,最终统治者也只有顺天理民意将之取消,促成法律不断地进步。第三,法律认同是解释、促成守法的最好方式之一。笔者认为,法律认同不仅仅是思想意识层面的理念认同,应是意念认同和行为认同有机融合;我们可以将社会所有成员分为“守法的多数”和“违法的少数”(如下图)。

    

    现在社会违法犯罪的人相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数量是非常少的。“违法的少数”行为上已经否定了“行为认同”,但是其意念认同是否也是否定了呢?笔者认为,法律的正义为“守法的多数”所认同,“违法的少数”没有完全否定“意念认同”。为什么这样说?法律保护公民生命安全,要求人们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我们“守法的多数”意念和行为都遵守不杀人,那么实施杀人行为的那些“违法的少数”,杀人之后投案自首、畏罪潜逃、畏罪自杀、破坏现场等等后续行为,实质上都是说明这些“违法的少数”都认为杀人是要受到惩罚的,不管是投案自首接受惩罚,还是畏罪潜逃、逃避惩罚,他们都是认同、承认惩罚的存在的,也就是说,在他们的思想意识或者潜意识里是知道、认同和承认法律将要给予他们的正义报复,尽管他们的行为已经实际违反和否定了法律。所以,对于“违法的少数”,尽管他们的行为没有遵守法律,而是在否定法律,但是他们的意识是承认法律的,认同法律正义报复的存在。

    综上所述,法律的诞生→法律的制定或认可→法律的遵守→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真正的法治首先是建立于内心认同的守法基础上的,促成意念认同向行为认同的持续且有效地转变,才是我们法治国家的任务。(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丁以升,李清春:“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上)——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②③[英]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6、21页。

    ④[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管士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358页。

    ⑤[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99页。

    ⑥⑧彭晶:《论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湖南:湘潭大学,2007年,第15、9页。

    ⑦[德]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9、121~122页。

    ⑨[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9页。

    ⑩[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44页。

    {11}[英]霍母斯:《普通法》,小布朗出版社,1948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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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