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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知识产权权利的动态属性
范文

    蔡琳

    【摘要】知识产权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不同,虽然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但无法通过排他占有而直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增长。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追逐的首要价值,是以“知识”快速增益并促进“知识”快速流转的效率价值,这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具有了动态属性,即只有在知识产权转化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具有法律激励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知识产权 动态属性 效率价值

    【中图分类号】 DF523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5.025

    从“产权”起源看知识产权的效率价值

    现代产权理论源自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经济学关于经济行为、产权分配与激励功能的理论思潮,以“科斯定理”为基础,建立在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理论之上,①是西方现代经济学的核心概念。

    诺思认为,当自然资源充分满足人口增长对物质的需求時,自然资源便属于公共财产范畴而无须划定对于自然物的权利边界。②当人口压力增大,原本属于公共财产的自然资源面临占有性竞争的时候,首先形成了对外对抗外部族的竞争行为,对内安排内部成员分配行为的公有产权,其核心作用在于确定所占有自然资源的排他属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排他性国家产权取代排他性公有产权,并在国家内部产生了排他性的私人产权。③这两种产权沿革至今,形成了现代产权制度中的两层核心问题,一是政府代表国家确定产权的对外边界,以及决定按照何种分配原则来允许私人产权的存在,即所有制④;一是拥有私人产权可以达到的实际利益和私人产权的权利内容。

    虽然诺思提出的人口压力与竞争的产权分析,只是经济学思潮中关于产权起源理论的一个分支,但足以说明作为经济学的“产权”所赖以生成的基础条件:首先,产权来源于主体对稀缺自然资源的竞争性占有,“与竞争主体之间的暴力能力息息相关”⑤;其次,产权以界定排他性占有的方式使得利益增加;再次,产权制度旨在为占有的排他性提供合理依据。

    在法律理论中,以界定“物”之产权为目的的所有权制度便是现代产权之占有利益和占有排他的直接依据。“物”之产权在法律领域也被称作“物”之所有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因此,所有权通常以有体物为客体,其任何一种权能的实现都会导致主体利益的增加,特别是使用、收益、处分等典型获利行为之外的占有权能,也能够直接代表着主体可支配利益总量的增长。有学者提出“私有财产权中因创设时效制度而日臻符合所有权之历史本质”⑥,因此从价值实现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即使不经过交易,仅通过静态的持有也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可以说,所有权的原始目的应归属于占有。

    而随着现代经济产生的“知识”之产权制度,虽以“产权”之名来界定归属关系,但基于“知识”区别于有体物的无形性特征,必须得通过交换来实现主体利益的增加。即便法律通过知识产权赋予特定主体对该“知识”在法律层面的拟制占有,也无法直接通过占有来自主实现类似于“物”之所有权的排他性。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依赖于法律对不特定第三人行为的强制与干预,实质上是一种间接性的排他权利,且不能完全排除他人通过自主研究对该知识的获得与利用,例如优先权制度、商业秘密制度。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知识产权设定了权利期限,并且要求在期限内充分使用该权利,甚至将使用行为作为权利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判定依据,例如商标专用权。

    所有权制度旨在明确产权以公平合理为价值,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促进交换以效率为首要价值。体现在一方面通过赋予知识以产权,使主体尽快将创新知识向社会大众公开,增加社会知识总量;⑧另一方面通过设定权利期限使主体尽快且反复地在权利期限内使用,以实现其利益增加。知识产权的原始目的应归于使用。因此,知识产权区别于“物”之产权的最大特点在于该权利创设时,并非以分配为价值,而是以交换为价值,体现为促进交换的效率价值。

    财产的所有权是人基于社会属性而天赋的权利,产权的起源是自然演化的过程⑨,是社会习惯性权利上升为法律的权利。而知识产权起源于通过特权许可而获得专营权利的法律目的。知识产权制度创设之初便基于经济价值与价值效率的考量。

    效率价值衍生知识产权的动态属性

    基于传统产权的私有性、专有性、排他性的多维度属性考量,传统的财产所有权是私有权利,只会从一个主体的私有转变为另一主体的私有。在正常运转的财产权利制度之下,只要财产存在,私有产权便可以存在,不会轻易地沦为社会共有之财产,也不会出现对同一财产的两个完全相同的产权。然而,由于知识的主观性,同一种知识很可能处在两个甚至多个没有任何联系的主体的掌控之下,且分别来源于各自独立的思维创造。在现实中,针对一项知识本身,从原理上来说可能合理地存在多个知识权利。而“知识”赋予最早申请人的产权,是一种效率的法律价值选择。

    法律的效率理性与公平正义等理性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性应该优先于效率的价值理性,因此当知识产权制度将效率理性作为该制度基础价值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可能普遍发生在多个个案当中的显失公平的现象,于是知识产权制度又通过优先权等一系列规则来尽量缩小显失公平的范围,其中最重要、最普遍的规则便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一般的财产产权是可以“永久存续的”,只要财产不消灭,权利即可一直存在。而针对知识产权,法律却规定了严格的存在期限,期限届满便流入公众领域。⑩这是因为对于一项知识的独家授权,极大可能对其他主体是一种源自于利益分配制度导致的不公。为了通过授权以鼓励创造,法律选择暂时容忍这种法律基理的不公,但如果完全放任这种不公,可能会造成这些创造者的消极倦怠,不利于继续鼓励多数人进行相关创造,因此要把这种不公缩小到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避免像所有权一样无限度地使产权存续,而是缩短知识产权享有的时间以尽快地让其回归公有领域。

    价值顺位的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知识产权无法像传统财产权一样通过静态享有该权利而获益。因为财产产权即便没有通过交换实现其经济利益,但只要占有便从总量上增加了主体的财产储备,只不过增加的是存量部分的财产价值,可以随时通过交换使其变成流量价值而从中获益。但知识产权如果不在法定时间内将权利这一存量变成流量以实现其经济利益,就意味着时间届满后,权利没有通过动态的流量转变而使主体获利,而权利本身这一存量也将不复存在,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将会是巨大的损失。因此,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应该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权利,而不是静态的持有权利。并且,知识的无限重复利用性决定了在法定时间内,知识产权作为流量转变的次数越多,其经济价值的实现程度越大,创造成果贡献于经济增长的力度越大。?

    权利的动态属性决定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激励功能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产权的制度理性差异,一直被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忽视,造成了我国长期以来偏重强调私权属性,对于知识产权与普通的财产产权未做属性与制度适用方面的区分,导致对知识产权持有量的偏向性追求,表现出重申请授权、轻权利转化的异化现象,忽视了知识产权法律系统对私权静态确认保护的偏向与权重。然而,当代的经济增长本质却并非仅仅归于有用知识的独占储备,将知识储备这一存量转变为价值交换中的流量,才是实现知识产权创新价值的核心与关键。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参与市场交换,实现其延伸应用的价值转化,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

    法律除组织管理、惩戒两大功能以外,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功能,即奖励激励。?知识产权的动态属性,决定了权利人与公共社会只有在“知识”快速流转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双向共赢的利益增长。知识产权制度除了确定权利归属与明确权利边界以外,还有一项更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制度激励,包括通过垄断赋权以激励知识产权创造;通过允许排他性竞争与市场独占利益以激励知识产权的转化。对于我国来说,知识产权的创造激励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早,而知识产权转化激励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基于知识产权的动态属性,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的逐步完善应当从创造激励向转化激励的方向转变,特别是直接推动知识产权流入市场转化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激励制度”?。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激励机制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激励制度。现有机制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研院所等单位,或者是针对政府资助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缺少针对大量民间非政府参与型技术的转化激励机制。针对这一制度空白,结合知识产权权利的动态属性,应探索允许以知识产权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直接转让的方式?。引入为风险投资提供担保的法律激励模式创新,是未来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立法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与中亚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6BFX109)

    注释

    杨瑞龙:《产权的起源、含义及其功能》,《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第35~41页。

    付敬东:《诺思的产权理论探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87~89、93页。

    于鸿君:《产权与产权的起源——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比较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1996年第6期,第57~64页。

    吴振球、尹德洪:《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比较——基于私有产权起源和产权制度演进动力视角》,《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第4~6、57页.

    闫大卫:《个体能力差异在产权起源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18~22页。

    张文喜:《马克思所有权批判及其相关的公平正义观》,《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第4~23、204页。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第15~26页。

    黄少安:《产权起源探索》,《经济学家》,1995年第3期,第83~93、128页。

    关永红:《知识产权一般效力论要》,《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第94~100页。

    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学理解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倪正茂:《從法律激励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继承》,《法学》,2014年第1期,第43~48页。

    周占强:《从博弈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投资》,《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2期,第15~18页。

    杨千雨:《论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许可制度之构建——以美国UCITA法的融资许可为借鉴》,《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第92~101页。

    责 编/戴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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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