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关于反腐败的思考 |
范文 | 高琳琳 [摘 要] 腐败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棘手问题。近年来我国腐败现象虽有很好遏制,但仍呈有不收手的现象,以至破坏社会大局,威胁社会稳定,侵蚀公平正义。说明在缺少一种完备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社会环境中,当权者很难做到兼济天下或独善其身。因而只有建立健全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反腐败工作体系,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使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形成人人自律、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才能取得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成功。 [关键词] 反腐败;行政伦理;法制;廉政文化;财产公示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6)12-0144-05 自古以来,腐败是所有的国家都遇到过的痼疾,其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对于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国来说,尽管我们这个民族自古便是礼仪之邦,但是沿袭到今天,这个“无礼不往来”却逐渐变味,成为了“无利不往来”,因而成为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分析腐败背后的原因以及如何在制度体制方面加以制约。首先,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精神力量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腐败折射出一个民族特殊的精神风格和文化意义,而从伦理方面对腐败的思考和规制,无疑能够从精神方面使官员养成“不想腐”的习惯,这也是思考一个民族怎样依据其固有的文化气质来进行发展的建议。其次,从制度约束方面,通过官员财产公示等一系列制度使官员“不能腐”。最后,从法制构建方面让官员“不敢腐”,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建立更加严密的移民预警机制等等。 一、“不想腐”——精神伦理下的官员自律 (一)精神伦理先补敬畏心 官员腐败而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主要表现为对官僚制度下当权者地位的崇拜。通常而言,“官本位”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价值观是以“官”来定位,耳熟能详的“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就是这一状况的真实写照,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为价值的大小与官位的高低密切相关,与官位不相干的职业也比照“官”来定位各自的价值。 中国历史上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官僚体制,可以说是世界上历史最长久、结构最复杂的一种官本位制度。直到今天,封建意识的沉淀仍没有被彻底洗刷掉,权力崇拜、官本位意识还根深蒂固。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专断蛮横、欺上罔下、以权谋私等官僚主义还严重地存在。这种种观念是目前我国存在腐败现象的诱因,因而导致某些行政人员的价值观念在利益诱惑面前往往容易出现偏差。 古语云:“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让道德律令、廉政文化长存心中,这是一个熏陶浸润潜移默化的漫长过程。传统中国有着极为丰富的文明传承,在今天,中华民族逐步培育起来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世界上依旧影响深远。用传统的德、仁、义、礼、信等道德法则去约束人们的行为,让廉政内化为官员们内心的德行与外在的规范,从而使整个社会养成一种良好的风气,唯有培养官员“敬天保民”的敬畏心,才能从根本上切断腐败滋生的源头。 (二)教育每一个公民学会自力更生的技术 美国教育家托克维尔曾说:“为了不使人们蜂拥到政府首长那里去求助,用国库的钱使自己的生活舒适,让公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去改变处境,而不是过分地求官谋爵。过分的求官热会腐蚀公民的独立精神而使行贿与钻营在全国成风。不要让公职成为希望出头露面的唯一门径,最稳妥可靠的办法应当是教育他们的每一个被统治者学会自力更生的技术。”[1]但是在传统中国,“学而优则仕”的观念使得一个人一开始就想要施展自己的拳脚或者实现自己的人生抱负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进入一个捧着铁饭碗的公务员体系之中,而不是先学会一门自力更生的技术。 “在美国,一个公民有了一些知识和一些财源之后,便去经营工商业以求致富,或买下一块上面有林木的荒地开垦。他有求于政府的,只是不要干扰他的辛勤劳动,保证他由此获得成果”[1]。有鉴于此,为了反腐败的胜利,我们有必要在社会中形成职业平等的观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施和保障。具体说,应当加大对职业技术院校的扶持力度,让每一个人都能拥有一项能改变自己生活处境的技术,通过工商业等多种途径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特别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的今天,更要注重培养多样性人才,减少人们对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偏执喜爱。 (三)克服伦理困境导致的行政伦理失范 学者田姝曾指出,我国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六种伦理困境:“一是‘官念普遍存在;二是政府包揽一切的现状在各地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是替民决策的行政运作机制惯性依然存在;四是对上负责的行政模式广泛存在;五是重管理轻服务的机关文化传统大行其道;六是官大于民的社会心态普遍存在。”[2]“权力已令追求权力的人和无权的人都神魂颠倒了。无情的权力斗争在某种程度上看起来更现实,而道德影响则显得更天真”[3]。为了克服这种伦理困境的不断出现,需要加快行政伦理体系的建设。在社会实践的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规范和行政义务建设,培养和完善行政人格,避免权力行使者把个人动机放在公众利益之上。通过公务员行政良心和伦理人格的不断升华,让不想腐成为一种社会习气,从而加强和巩固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 二、“不能腐”——制度规制下的官员他律 (一)借鉴经济人理性假设,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原因的研究》中首倡了“经济人”概念:“每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即人性有利己的天然倾向,每个人总是以自己的利益为追求。为了防止公务员“道德人”人格的抛弃,就必须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用权力制约权力,以合理限制其“经济人”属性的膨胀。 就此,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即在制度安排时,必须持“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一基本原则,不应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而应当通过强大的制约机制使人守规矩。这种普遍“无赖”的人性假定是伦理规范的前提。“性恶论”的行政伦理观用在行政伦理建设上,就表现为对人的道德期望保持冷静和审慎态度,重视用制度来约束行政人员。一个成熟饱满的社会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架构和制度体系支撑,通过他律来强化自律,才能有效地制约公权行为。 (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当今世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的“阳光法案”,“阳光法案”是应用于促使政府机关资讯向民众公开的一个通称。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阳光法案”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包括制定诸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资讯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政府机关及人员违法、滥权、“自肥”等行为的发生。 两会期间人民网关于反腐倡廉的一项调查中,75%的人支持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认为我国目前做得还不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民众对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呼声。有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在世界银行数据库中的176个国家中,有146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其中至少137个国家正在实施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也已全部实施公务员财产公开法规。可见,公务员财产公示是一项世界性制度。 从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实践历史来看,财产申报制度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反腐败的终端机制,其最大优势是用看得见的数据工具对官员看不见的不明和非法财产进行有力监督,迫使官员进行自我加压,达到预防腐败、提高官员自律能力的效果。 (三)设立合理的薪酬机制和升迁流动机制 完善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设立合理的薪酬激励和升迁流动机制,让干部能够维持比较体面的生活,合理满足干部的基本需求,让腐败产生高额的风险成本,这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亨廷顿指出:“除了从政以外别无其他升迁流动机会,加上政治制度虚弱、僵化,这就将人们的精力引入政治上的歧途,腐化便应运而生。”[4]为了防止腐败的产生,在社会上需要打破固化的社会阶层结构,拓宽合理的社会流动渠道,增加更多的垂直流动渠道,使求官不是唯一的晋升渠道,才能减少腐败的发生。在党政关系内部,通过制度机制保证每个班子成员话语权平等、行使公权力的机会平等,从而在班子内部建立有活力的良性竞争机制,形成民主平等的氛围,这也是防止腐败的路径之一。 此外,构建完善的信息统计和管理制度,把数字管理与官员绩效考核挂钩,并与官员财产申报及公事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这也会对我国现行的反腐败行动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敢腐”——高压态势下的有效制约 (一)法律约束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治中的‘人,尽管聪明睿智,然而他有感情,因之即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而使政治腐化。用法律来统治则可以免却上述流弊。有了法律可以遵循,统治者也就不敢胡作非为,破坏法纪。”[5]想要更好地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就必须有一套完善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他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6]要使反腐败长期坚持下去取得成功,还得制度先行,即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 在法制层面对司法和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对公权力的行使者进行严格的法律调控,这是反腐败的法治要求。正如杰斐逊所说:“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从权力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具体而言,与反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坚守以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杜绝特权原则、罪行相适原则、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原则、法律至上原则等等。 (二)畅通监督渠道 芬兰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多年来没有发生过大案要案,法院几乎很少受理行贿受贿案件。其中,最有效的一个因素就是社会监督。在芬兰,政府行政行为和官员行为几乎全部在公众的监督视野范围内,全国公民任何人都可以对政府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发现后即可报警甚至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我国可以借鉴相关经验,加强各个监督主体的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公民自由监督等相互配合的监督机构和制度体系,多管齐下,充分发挥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作用。 (三)追逃追赃,构建更加严密的移民预警机制 党的十八大指出,坚定不移反腐败,需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贪官外逃肇始于1980 年代,以后逐渐成为贪官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选择的重要途径。在2013 年2 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完善国(境)外办案合作机制,加大防逃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当前,腐败犯罪跨国性特点愈加明显,“裸官”现象频发,贪官外逃并转移巨额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反腐败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只有通过全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加强司法协助、引渡方面的合作,才能真正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腐败分子无处逃遁,让非法所得物归原主。这就要求我国需打出一系列重拳,重点表现为构建更加严密的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移民预警机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携手打击跨国腐败犯罪,让腐败分子没有后退之路。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田 姝.浅析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伦理困境与对策[J].沈阳干部学刊,2007,(8). [3]詹姆斯·伯恩斯.领袖论[M].刘李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4]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 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责任编辑:李利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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