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
范文 | 谈婷 【摘要】基于自然生育和人工生育在生育方式、主体、基因联系方面的不同特点及价值冲突的不同表现,应建立不同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规则。通过价值位阶和个案平衡等原则进行分析,立法应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主导,确立自然生育方式以血缘真实为基础、兼顾身份安定,人工生育方式以父母主观主义为基础、兼顾血缘真实和父母双系抚育的价值选择标准。 【关键词】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 价值? 冲突? 选择 【中图分类号】D669.1?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5.012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主要是自然血亲父母子女间身份关系确认。从生育方式划分,包括自然生育和人工生育情形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从内容划分,包括父母子女关系推定、否认及认领等。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基础,司法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监护权、继承权、探视权及抚养费支付等争议,要以父母子女身份确认为前提。但内地婚姻家庭法(不同于港澳台地区的内地立法)对此未有规定,只在司法解释和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层面就局部问题进行体例较为分散的规范。最新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五十条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否认及强制认领之诉的权利人范围及异议事由,但未明确实体规则。 伴随当代社会人们婚育观的开放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父母子女关系不确定性提高。据调查,我国不孕率高达15%左右,且呈现攀升和年轻化趋势。[1]越来越多家庭选择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而人工生育与自然生育所涉主体及行为特点有明显差异,人工生育情形下的价值冲突更为复杂。现行立法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处理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争议的需求,亟需完善。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2]本文区分不同情形下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中的价值冲突表现,通过价值位阶、个案平衡等冲突解决原则,探索立法价值选择路径。 自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价值冲突 自然生育情形下,性行为、基因结合与分娩是在男女双方均唯一的情形下發生的,因此,基于血源和分娩事实即可判断生物学上的父母。但现实生活中会发生妻子婚前或婚内与他人有性行为、医院错抱、拐卖儿童等情形,导致法律父母与亲生父母分离。在二者分离时,以何标准确定法律上的父母,涉及血缘真实、子女最大利益、身份安定、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价值标准;就价值主体而言,存在人类群体生存繁衍、社会伦理秩序、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发展、亲生父母的身份权益、当事人知情权及隐私权等价值冲突,需立法者进行平衡与选择。 血缘真实起源于人类进化的自然选择。远古时代,为避免近亲通婚对种族生存繁衍的危害,从群婚制的血缘家庭仅排斥直系血亲间通婚,到普那路亚家庭(The Punaluan Family)进而排除姊妹和兄弟之间通婚,再到对偶制家庭出现一男一女或长或短时期内成对配偶制,人类自发阻止近亲婚配的趋向日益明显。[3]对血缘真实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群体生存与发展的价值需求,至今仍具重大意义。同时,血缘真实能满足父母血脉延续愿望,是其长时间承担父母责任的客观动因,一般而言血缘真实的父母子女关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并维护和谐家庭关系。 然而当血缘父母与法律父母分离,为了实现血缘真实,必然需打破已经形成的身份秩序,影响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安定;而父母子女身份不确定性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血缘真实与身份安定、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冲突)。同时,在自愿认领情形,当认领人存在重大恶习、疾病等不适合承担父母责任情形或未成年子女已处于稳定并利于其成长的父母子女关系环境时,如单纯以血缘真实为由确认父母子女关系,将明显对未成年子女生存发展不利(未成年子女利益与亲生父母身份权益、血缘真实的冲突)。此外,如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身份安定与当事人知情权的冲突);如不限制异议请求权人范围,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血缘真实与当事人隐私权的冲突)。相关法律问题在于:是否任何人都有权提起父母子女关系异议?异议权可否消灭?是否需要限制提起异议的理由?自愿认领是否需经过已确认父母身份的另一方及子女本人同意? 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价值冲突 人工生育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内地,合法人工生育技术限于人工授精技术。从技术方式划分,分为人工体内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从供体来源划分,分为同质人工生育(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受精)和异质人工生育(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卵子进行人工授/受精)。此外,虽卫生行政部门明文禁止,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情形。代孕分为局部代孕和完全代孕。前者情形下代母不仅怀孕分娩,还提供卵子,与代子有基因关系,精子一般来自委托男方。后者情形下代母仅怀孕分娩,卵子来自委托女方或捐卵者,精子来自委托男方或捐精者。 人工生育具有与自然生育不同的特点。一是主体多元性。除同质人工生育外,在异质人工生育情形下,通常涉及四方或五方主体(受术夫妻、捐精或/和捐卵者、所生子女);而在代孕情形下,少则涉及四方主体(委托男女、代孕母亲、所生子女),理论上至多涉及九方主体(委托男女、精/卵捐赠者及其配偶、代孕母亲及其配偶、所生子女)。二是行为结构复杂性。与自然生育相比,人工生育情形下,借助于人工辅助技术,分娩起源于受术协议或委托人与代孕者的委托协议,而非性行为;且与基因来源无必然联系,打破了自然生育基因联系的生育规则。由此,传统自然生育亲子身份确认规则已无法应对人工生育的复杂特点。鉴于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立法者必然面临复杂价值冲突与选择。 同质人工生育情形下,除生育方式不同,主体、基因联系特点与自然生育相同,似仍可适用血缘真实的确认标准。现实中主要争议在于:未经丈夫同意实施的人工授精能否认定丈夫的父亲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与丈夫生育自由的冲突);误用第三人精液实施的人工授精能否认定丈夫的父亲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與血缘真实的冲突)。 异质人工生育情形下,生育方式、主体、基因联系特点均不同于自然生育。现实中主要争议在于:夫妻双方同意实施异质人工生育能否适用亲子关系的否认(血缘真实与子女利益、诚实信用的冲突);未经丈夫同意实施的妻卵异质人工生育能否认定丈夫的父亲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与丈夫生育自由的冲突);精/卵捐赠者能否认定父母身份(血缘真实与捐赠者的意思自治的冲突)。 代孕父母子女身份确认是更为复杂且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复杂性在于:第一,其原因行为即代孕行为合法性存在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探寻解决路径时,存在将该问题解决与代孕合法性绑定处理的倾向,如有观点以原因行为不合法为由,否认委托方父母身份成立的可能性,[4]由此产生原因行为合法性与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独立性之争;第二,所涉主体复杂性,如前所述,代孕所生子女最多可能面临八位“父母”;第三,所涉价值冲突的复杂性,包括委托者生育权、代孕者身体权、子女生存权、发展权等,由于涉及尊严、自由、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冲突,使得价值的取舍更为不易。虽然立法未予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代孕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争议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代孕母亲反悔、不愿将孩子交给委托方,也可能因孩子存在生理缺陷导致互相推诿父母责任。司法中一般适用自然生育规则。但代孕与自然生育在行为特点上有本质区别,适用同一规则可能导致司法的非正义,有必要制定专门规则。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价值选择 第一,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贯彻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从的准则,是法的其他价值必须遵从的价值。[5]在利益衡量中,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比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6]在所有民事权利中,生存权具最基本性质。人所有的权利需以人的生存权作为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础,否则任何权利都会变得毫无意义。生存权优先性体现在法律的优先保护上。任何有碍人生存的行为都为法律所反对。其他权利的享有在必要时得让步于生存权。[7] 亲子身份确认直接关系未成年子女生存权保障。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生存能力,必须依赖于其监护人的保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首要义务,是其生存权实现的关键要素。因此,父母子女身份确认应以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保护作为基本价值主张,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的价值选择。 第二,自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以血缘真实为基础,兼顾身份安定。血缘真实是自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理想状态,即同时符合人类种族繁衍和个体血脉延续、未成年子女生存发展的价值需求,应以血缘真实作为立法基础价值。但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优先性,当追求血缘真实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对血缘真实加以限制。此外,为避免追求血缘真实导致身份关系的长期不确定性,损害家庭和社会秩序,应兼顾身份安定,承认在特定情形下法律父母不以血缘真实为必要。这体现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等具体制度设计上。具体而言,为实现血缘真实,设立父母子女关系否认、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制度;为保护子女利益及身份秩序,规定父亲身份推定、对否认权人和强制认领申请人范围进行限制、明确否认权除斥期间和消灭事由、自愿认领须取得子女或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同意等。 第三,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以父母主观主义为基础,兼顾血缘真实和双系抚育。人工生育起源于生育意愿,无论人工体内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或代孕行为,若无成为父母者的生育愿望,则没有人工生育子女的出生,且人工生育不以基因联系为必要特征。因此,生育意愿表示是人工生育行为的必备要件,且不以血缘真实为必要。 就人类生育活动的本质而言,费孝通先生认为,生育制度是从种族绵延的需要上所发生的活动体系;生育对父母来说是自己的牺牲;人类的抚育是双系的,即父母共同向孩子的抚育负责。生育制度基本结构是父母子的三角。[8]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视角,由于父母身份意味着长期义务的承担,需父母有充分的抚育意愿;种族绵延是生育的目的和父母愿意牺牲的根本动机;父母双系抚育更符合子女利益。由此,推演出子女利益优先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三要素——生育意愿、基因联系和双系抚育。但三者并非同一位阶。 首先,生育意愿是人工生育行为起源,应将生育意愿作为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基本条件。其次,基于生育意愿的主观性,其长期维系需有客观要素为依据。生育的目的是血脉绵延,基因联系是维持意愿的客观动因。但基于人工生育特点,追求完全血缘真实将有损基因捐赠者的意志自由,且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在不违背未成年子女利益和生育意愿的前提下,兼顾血缘真实更符合人工生育父母子女关系特点。再次,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父母双系抚育至少意味着双重含义,一是父母身份均应确认,而非只确认一方;二是父母双方均应承担抚育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不免存在单方委托或父母一方死亡等非理想状况。双系抚育同血缘真实,都是人工生育父母子女关系确认的补充条件,非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立法价值选择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为优先,以父母生育意愿为基础,兼顾血缘真实和父母双系抚育。 结? 语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作为父母子女关系法基本内容,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及家庭社会秩序安定,但我国内地当前立法体例不完备且未能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例如,婚生子女父亲身份推定采取的是出生说,而非更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婚内出生和婚内受胎混合说;否认权人范围过窄,只限于夫妻,未体现子女主体地位,也未在法律之父不履行抚育义务且母已去世或无行为能力情形下赋予亲生父亲否认权;未规定否认权行使期间,不利于家庭关系稳定;强制认领请求权人范围不清,不利于身份安定和个人隐私保护等;未从立法层面明确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独立规则,不足以全面解决现实争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予以规定,有望突破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法就此问题空缺的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该条文较简略,从立法体例和实体规则内容上未能全面回应现实问题,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面两孩政策视域下分担未成年人养育成本的制度设计”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7XFX019) 注释 [1]吴帆:《低生育率陷阱究竟是否存在?——对后生育率转变国家生育率长期变化趋势的观察》,《人口研究》,2019年第4期,第58页。 [2][7]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02、117页。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5、37、44、45页。 [4]参见李帆、范继增:《隐藏的合宪性审查:“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的法理路径与司法影响》,《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章敏丹、胡金冰:《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监护权确认》,《人民司法》,2017年第2期。 [5]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65页。 [6]刘昕杰:《法理学导论》,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2页。 [8]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23、431、486、552页。 责 编/郭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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