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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事实婚姻
范文

    赵 欣

    一、事实婚姻概述

    (一)结婚和结婚的实质要件。

    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5、6、7条的规定,构成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同时,第8条还就结婚程序予以强制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条规定明确了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实质条件,还须履行法定必经程序——结婚登记。而在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认定的条款中,并未将未履行结婚登记认定为婚姻无效的条件。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5、6条又分别对事实婚姻的性质认定作出了补充说明,其中第5条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为界线区分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认定。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事实婚姻采取了相对承认的态度。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范围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民政部1990年发布的消息,在我国现存婚姻中,有30%是事实婚姻,尤其在农村和偏远的地区尤为突出;而且,近年来事实婚姻有日益发展的趋势。那么,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该如何认定呢?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统一认识,法理界对此也意见不一,但大体上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往往采用狭义的解释。

    通过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实婚姻应当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在均无配偶、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且不是法律禁止的近亲属关系,没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认定事实婚姻的首要条件;(2)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为周围群众所认可。(3)事实婚姻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最重要区别。

    二、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

    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其名称、性质和法律上的效力认定都不尽相同。历史上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古巴的非正式婚、德国的同居婚等,都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对于缺乏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外国法律中均以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对待;对于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则采取不同的原则,可概括为不承认主义、承认主义和相对承认主义。

    1、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比如《日本民法典》第742条规定:“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婚姻为无效。”

    2、承认主义,法律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是承认主义的典型。

    3、相对承认主义,即通过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一些成就条件,一旦具备,即可转化为合法婚姻。一般设定的条件有以下几种:(1)达到法定同居年限,如罗马法中的时效婚,以同居年限为条件;(2)经法院确认,如古巴的非正式婚姻;(3)补办法定手续。

    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我国大概经历了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这样一个过程。

    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只要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征,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1981年1月1日婚姻法生效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以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的,应当补办登记。”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中虽未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进行明确,但与之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及配套法规等进行了补充说明,目前采取了相对承认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充分掌握并理解事实婚姻问题,更有效的解决新时期出现的婚姻家庭矛盾,更好的保护在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以及事实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处理等等,还应引起更多地思考和关注,尤其是对司法判例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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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