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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我国法官心证的眼制
范文

    胡 敏

    摘要证据制度主要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传统自由证有使证据制度从一种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的危险,因此建立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对法官的心证进行一定限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辩论主义自由心证证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

    从历史上证据制度的实质来看。每一证据制度的名称都是以对案件如何行使最后决定权为标准定名的。奴隶社会,案件处理的决定权在“神意”,故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法定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对证据的取舍、评价必须严格遵守事先制定的证据规则;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案件处理的最后决定权在法官,故该时期的证据制度被称为“自由心证”。有学者从这一标准出发,认为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应定名为“集体讨论,领导决定”的证据制度。即便如此,我国实践中仍具有某种程度的传统自由心证的特征,如在法律规定存在疏漏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而作出裁判。再者,法官心证形成的秘密性很强。控审、辩审在庭外交换意见的做法十分普遍,增加了法官庭审过程中证据判断、事实认定的秘密性,为法官随意认证提供了条件。从这个层面讲,我国也存在法官自由心证,只是目前的自由心证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秘密性、随意性很强。因此,我国目前不是要建立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而是要从传统的自由心证过度到现代的自由心证。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下列限制:

    第一,完善辩论原则,建立辩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国的辩论原则并未形成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合理分工,尚停留在强调当事人辩论权的阶段。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尤其是证据提出与事实主张不能对法官心证的形成起制约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类似于西方辩论主义的约束性辩论原则,划清当事人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范围,约束法官的自由心证。

    第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及判决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告。由于我国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公开审判中存在诸多不足,且有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危险。比如,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司法独立受到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受到威胁。而法官独立、中立是自由心证的前提条件。在舆论监督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难保法官不会因为转移压力、迎合大众的要求而作出与其先前心证相悖的裁判。因此,为了确保法官心证的合理性,就应当首先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制定和完善与其相关的配套法律。如新闻法等。

    第三,建立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科学的证据规则能约束和更好地指导法官心证。但是我国证据法具有职权性。因而法官心证带有一定任意性。我国《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可不经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对于这种证据,《证据规定》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但并没有关于此种证据质证顺序和质证主体的规定。而法官可在未质证的情况下,以这类证据为基础认定事实。这样一来,通过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心证随意性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对于未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也应当在法庭上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然后才能以此认定事实。同样地,对我国其他不科学、不严密的证据规则进行修正、完善,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才能更好地约束法官自由心证及其裁判行为。

    最后,完善法官选任制度。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官有很大一部分是专业军人组成。因此,造成了我国大部分法官文化结构和法律知识相对较低。虽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措施,但由于各方面的条件的限制,司法人员的素质在短期内不可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法官素质不高的最直接后果是导致判决的说理部分薄弱,而判决的说理正是心证公开的要求之一,也是现代证据制度约束法官心证的有力方式。因此,我国法官的选任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作法,即从律师等其他职业中选拔法官,以保障法官的高素质,从而保证法官心证的合理性。

    注释:

    ①石泰峰,社会需求与立法发展,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杜,2005年版,

    [2]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石泰峰,社会需求与立法发展,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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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