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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简新西周的誓审
范文

    郑 楠

    摘要西周时期的诉讼活动中,出现了誓审这样一种审判方式。誓审同盟,盟书是有一定差别的,本文简要分析了誓审出现的思想环境及誓审的适用。

    关键词誓审盟盟书西周

    中图分类号:DF59文献标识码:A

    一、迷信神灵到民不可轻思想的变化

    西周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最早活动于陕西黄土高原。相传其始祖弃,号后稷,姓姬,尧时举为农师。公元1027年率众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镐京。始称西周。

    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统治集团目睹了万邦族众的力量的伟大。从商人迷信神而亡国的教训中悟出这样的道理:“天不可信,民不可轻”。于是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天是至上神,它不属于某一民族,而为天下各族人所共有;天把命交给哪一族,要看该族是否有“德”,即是否获得天下人民的拥护;天把天命交给有“德”的民族。该族的祖先使得以配于天。于是,这便构成了周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

    从迷信神灵到民不可轻思想的变化有一定的社会原因。(1)相对稳定的农耕生产方式,使代代相续的人们得以认识并利用自然规律,以取得借以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从而在大自然面前坚定了生活的勇气和信心。(2)相对稳定的环境又导致宗法家族结构的充分发展与完善。从而使宗法观念不断被强化,以致冲淡了神权观念,形成鬼与神并存的二元观念。(3)长期的政治实践,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政治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应当从社会本身去寻找答案,而不能迷信鬼神。这一思想演变过程,正好是同从商代的“迷信鬼神。不讲人事”到西周的“既信鬼神,兼重人事”,到春秋时代的“不信鬼神,注重人事”的发展过程。

    二、誓审的出现

    在西周的诉讼活动中,誓审体现了“既信鬼神,兼重人事”思想。西周的誓审是“明德慎罚”和天罚两种法律思想的混合物。

    誓审,是指在神权统治的时代,借助于神威,依据当事人对神(天)的宣誓进行定罪惩罚的一种审判方式。

    《周礼·秋官·司盟》称西周在司寇下设有司盟一职,“掌盟誓之法。……盟万民之犯命者,俱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在西周,在某些青铜器的铭文中,往往可以发现当时的诉讼当事人在开始作证或者陈诉前都要发誓。(但到了春秋战国时,该取证手段已经完全过时。)

    三、“誓”和“盟”的区别

    “盟”最初可能源于原始部落时代。部落间通过“盟”这种仪式联合起来,以处理部落间的大事。甲骨文、金文均有“盟”字。甲骨文的“盟”指用牺牲方法,金文的“盟”指祭祀。“盟”的本义是指对神发誓,歃血为凭。

    “誓”字在甲骨文中未见,但在西周晚期的铜器铭文中多见。文献中“誓”字出现较早。《礼记·曲礼下》:“约信为誓”。“誓”的本意是以言辞约束其行动。西周金文的“誓”字多见于与诉讼有关的铭文中,为法律用语。有两种用法:一、作动词。立誓、发誓。二、做名词,誓言。这种要求败诉者“立誓”并遵守誓言的做法实际上是西周审判活动中保留古代审判的一种迹象。可见,西周的“盟”是祭祀礼仪活动。“誓”是借助神权所立约束之言词。但也有学者认为,“盟”是诸侯间在神(天)面前立誓缔约以解决它们之间利害冲突的一种称谓。

    四、誓审的适用

    西周的誓审,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民事违约争讼案。纯粹的刑事案件,不用誓审方式。如果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不认罪,便使用刑讯方式来获取证据。如果是民事又附有刑事性质的案件,也采用誓审方式。宣誓是誓审的主要方式。

    在西周。民事诉讼的判决在当时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规定执行,否则就要按照当事人所立的誓言予以处罚。

    宣誓有三种:(1)强迫宣誓。败诉一方在官方强追下进行。(2)自愿宣誓。完全出于个人自愿,司法机关不施加任何压力。(3)合意宣誓。用于合意契约。具体有两种方式:不通过官方,双方合意即可;通过官方,不仅要官方认可,还必须在官方指令下进行合意性质的一问一答的程式化的宣誓。也有学者认为宣誓有两种:合意誓,关于交换方面;诉讼一方违约承担法律责任后的重新宣誓。

    誓审这种方式的特点如下:(1)它使神权色彩大大减弱。(2)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其立足点是借助于天威,达到对未来犯罪的告诫和预防。(3)通过誓审,获得证据。

    该程序的设立利用了人们敬畏神灵的心理。保障当事人能履行自己的诺言。比如违背诺言也是刑罚的根据。

    五、盟,盟书

    同上所述,“誓”和“盟”是有区别的。盟更正式,更庄重,而且盟诅通常认为是诸侯间或者邻国间立誓缔约解决利害冲突的方式之一。

    随之发展,产生了盟书。有史书考证,“盟书”一词最早见于《周礼》。《左传》称之为“载书”。它是东周时期各诸侯国或者卿大夫之间为了某些重大事件或者在某些重大活动中订制公约、“对天盟誓”时所记录的文辞。春秋时期,盟誓之风盛行。诸侯和卿大夫为了巩固内部团结。经常举行盟誓活动。

    通常情况下,盟书由“盟首”,“诅辞”两部分组成。前者即盟誓约辞,是盟书的规范部分。后者是对违背誓约者的诅咒。要其受神明惩处,是盟书的惩罚部分。

    盟誓是东局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这种独特的政治活动在夏、商、西周从未出现过,东周以后也从未有过。它采用的惩罚方式也很特殊。都是借助于神灵诅咒违反盟约者将亡国灭家。灾祸临头。显然这种惩罚是基于人们对神权的崇拜。

    注释:

    ①杨一凡,新编中国法制史——西周的刑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8页,

    ⑦武树匿,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68页,

    ⑤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8页,

    ④郭建席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页,

    ⑤马小红,中国法制史考证——夏商周法制考(总主编: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285页,

    ⑥胡瞽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第588页,

    ⑦李变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06页,

    ⑧马小红,中国法制史考证——夏商周法制考(总主编:扬一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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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