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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听证
范文

    张 娜

    摘要听证机制作为有效解决日益增多的涉法涉诉环境信访案件的特效药,符合时代要求和法治精神,但其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只是环境信访案件的良方,而非万能药。

    关键词听证环境信访环境信访听证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

    2006年泰州市应海光小区居民代表的申请,举行了全国首次环保信访听证会,五位信访群众代表、被举报人泰州唐仁针棉织品公司法人代表、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和专家一起。面对面诉辩,寻求解决企业污染扰民问题。建于1970年的泰州唐仁针棉织品公司与20世纪80年代后期兴建的居民区海光小区毗邻。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保机构曾多次到现场调查处理,企业也进行了多次整改,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一边是无辜的居民。一边是守法的企业,泰州市环保局创新思路,决定组织听证会。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最终16年纠纷一招解,泰州实现“三赢”。随之,泰州下辖的靖江、姜堰、泰兴、兴化市通过公开听证。解决了一批老大难信访问题。8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作出批示“泰州环保信访听证为解决环保难点问题趟出了一条新路,建议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被纳入政务公开重要措施。”一时间听证成为解决环保信访的良方,各地纷纷仿效。但它真的是万能药吗?这一点仍值得商榷。

    一、环保信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其必要性

    听证,包括司法听证、立法听证和行政听证。狭义的听证指行政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规章或做出具体决定时,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20世纪90年代末,一些地区和部门针对上访老户长期缠访、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情况,引入了听证制度。2002年7月26日修订公布的《甘肃省信访条例》第31条开全国先河,首次在行政法规中确立了信访听证制度。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听证制度作为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予以确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随后,在全国掀起了解决信访案件的高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了《环境信访办法》,并确立了环境信访听证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机制作为有效解决环境信访案件的特效药,符合时代要求和法治精神,并将情理法融为一体。

    1环境信访听证机制符合时代精神。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本着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机制建设,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信访听证机制,顺应了形势,是走出信访工作瓶颈的新思路。

    2环境信访听证机制符合法治精神。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解决信访问题需灵活运用教育、疏导、调解等方法。听证机制就是以法治精神为原则,实现和谐的一种工作思路上的创新。

    3环境信访机制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具有合理性。它的建立不仅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目的。而且本着维护大局的出发点。具有正当性,又合乎国情、顺乎民意。

    二、环境信访听证的现状及局限

    从泰州市举行环保信访听证会开始,环保信访听证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了一个沟通平台,让双方充分质询、辩论、协商,也有助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办公,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利于增强环保部门的责任感,形成科学的决策。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环保信访听证刚起步不久,机制不够完善,存在很多问题。

    (一)适用范围缺少明确的界定

    《环境信访办法》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重大、复杂、疑难”显然是较为模糊的表述,而且环境信访听证也不是必经程序。这就导致环境信访听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加之行政至上的观念的根深蒂固,容易使环境信访听证成为环境部门的一种工具。流于形式。

    (二)听证组织者和主持人难以保证公正性。

    环境信访主持人由听证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在我国行政体制下,很可能与调查人员处于同一机关或是直接上下级关系,难以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很可能沦为使信访人息讼罢访的工具。

    (三)环境信访处理意见与听证程序缺乏衔接、效力不清。

    《环境信访办法》对听证程序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如何衔接规定不明确,也未规定经过听证的信访处理意见是否是本级终极意见。从而导致听证效率不高、公信力不足。

    三、听证不是环境信访的万能药

    听证提高了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质量,化解了矛盾,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为环保信访工作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听证成为环保信访的灵药,但绝不是万能药。

    首先,听证会的召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行政成本很高,且需要经办人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丰富的经验才能取得成功。其次,环境信访昕证是具针对性的工作方法,适用的环保信访案件有限。再次,环境信访机制本身存在很多的问题。

    对环境问题的处理不能搞大一统。我们必须抓住矛盾的源头,极力避免不合理的法律和政策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社会不公正,善待百姓。在发展中优先考虑环境。将环境污染对百姓生活的影响降至最低,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注释:

    ①应松年,行政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②姜苏莉,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研究,政治学研究,20D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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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