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范文 | 白 露 摘要本文介绍了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存在的原因、对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二元化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据证明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标准,是一种事物的质的界限。在证据法中,证明的标准是证明目标是否已经达到的分界线:线上为已达证明目标,证明主体的证明任务完成;线下则被认为任务没有完成。因而其证明责任不能免除。可见。证明标准是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关于证明标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规定有所不同。英美法系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大陆法系的规定是高度盖然性。英国学者Richard H·Field·Benjamin Kaplan认为,裁判者对事实的信任度可以从O%到100%划分成若干的范围。其中0%与100%这两个极端基本上是不存在的,50%以下的范围属于不信任的范畴。可以不予考虑。对证明标准有意义的信任范围在50%到100%之间。在这个区间中又可以具体分为三个区域:50%到70%,占优势盖然性区域;70%到90%,高度盖然性区域;90%到100%,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区域。 二、证明标准存在的原因 运用证据推测出来的案件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为了能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概念应运而生,从理论上承认通过证据而认定的案件事实并非必然的客观真实,而是相对的法律真实,此时,我们需要为当事人的举证和法官的信任程度设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证明标准。 三、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比较 (一)英美法系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采“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根据前文分析,英美法系的占优势盖然性只需超过50%即可。之所以如此,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实体上,查明案件真实是不可能的。原因在前文中已经论述过。 第二,在程序上,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被定位为居中对案件进行裁判。其所依赖的证据只能源于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基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的有限性,不宜设定过高的证明标准。 第三,英美法系将民事诉讼所承载的金钱价值放于优先地位,而金钱与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相比,价值等级略低,因此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 (二)大陆法系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要求法官对据以裁断的案件事实必须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形成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的运行模式上采用职权主义模式,“追求真实应当说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基本和具有普遍性的诉讼理念。”法官为了查明真相。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发问,在这种诉讼意识和理念的支配下。对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而不仅是盖然性占优势。 第二,大陆法系国家在事实的认定上几乎采用了完全的自由心证主义。即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取舍标准法律不预先予以明文规定。而由法官依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在对证据进行判断后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这实际上也就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设立了一个标准。即需要法官对当事人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 第三。大陆法系认为民事诉讼除了承载金钱价值之外,还承载着人格尊严与自由。同时,即使是金钱本身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现代社会,金钱所折射出的内容已经远远超过了金钱本身,辐射到人的尊严、地位、价值等方面。因此。大陆法系确定了较高的证明标准。 四、构建我国二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首先,基于证明对象的划分。基于案件性质、保护的权益(人身或财产)、事实发生的概率、证明的难易程度等因索的不同,各类案件待证事实的重要程度也是不同的,高度盖然性适用的案件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家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犯罪事实以及体现诉讼政策的特定类型案件。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由于这些案件要么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要么体现着法律上的政策倾斜,应当课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以较高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 其次,基于程序事实和实体事实的划分。由于程序法上的事实和实体法上的事实在性质和重要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涉及申请法官回避、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程序性要件事实的证明,设定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五、民事证明标准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公开心证。 《民诉证据规定》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心证公开作出了规定,具有制度性价值。但仅仅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裁判理由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也应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心证。 (二)法官素质的提高。 “当一个素质低下的法官手持法槌时。再好的规则也无济于事”。此话入木三分,道出了法官在认定事实的主管作用和法官自身修养、经验和学识对事实认定的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从法律价值的形成、法官的遴选到司法的独立、法官的精英化等多方面加以完善。提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素质。 注释: ①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修订版,第209页, ②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③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④何家弘,前沿·实务·文摘,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81页, ⑤张卫平,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学研究,2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谭兵主编,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 [2]吴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 [3]王学棉,证明标准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