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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控制
范文

    柳中燕

    摘要本文从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交底、建立施工合同控制机构与制度和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控制。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实施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

    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同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比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而投标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也为优良,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质,按照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好生想不通,因为按照规定。工程结束后。如果实际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承诺标准,则需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人工费5%的罚款;如果实际达到的质量等级为优良,则不奖不罚;而现在施工单位做到优质,却必须按工程人工费12%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制约,或写明奖励范畴,反面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再比如,某学校实验楼工程按性质应当属于科研用房范畴,但由于施工合同在补充条款一栏补充说明:学校内所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均套用教学用房范围。从而使得业在竣工结算时省去一笔不小的垂直运输费用。

    总之,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土建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则不应由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定时通盘考虑。此外,现在有些建设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故意借竣工结算审计等理由来拖延付款时间,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设单位,常常忍气吞声,不愿催讨应收款。为此,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付款时间和进度的违约与索赔等问题,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限制,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明确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给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职能人员、各工程小组、所属的分包商在合同关系上以帮助,进行工作上的指导,如经常性地解释合同,对来往信件、会谈纪要等进行合同审查。

    2对工程实施进行有力的合同控制,保证承包商正确履行合同,保证整个工程按合同、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施工,防止工程中出现失控现象。

    3及时预见和防止合同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责任,防止合同争执和避免合同争执造成的损失。对因干扰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同时又应使承包商免于承担干扰事件和合同争执的责任,处于不被索赔的地位(即反亲始)。

    4向各级管理人员和业主提供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供用于决策的资料、建议和意见。

    三、关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交底

    根据分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开发部应在投标工程中标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进行中标工程报价交底。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结合招投标文件、投标答疑以及双方谈判时的问题等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进行合同交底。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在阅读合同、招标文件后,结合公司市场开发部的交底向项目部进行合同交底。施工合同交底内容包括:

    1、“中标工程报价交底”作为合同签订前合同交底的一部分。

    2、合同承包范围的界定。

    3、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及调整条件。

    4、综合单价、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5、合同结算的确认方式、结算数额确认的时限。

    6、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要求。

    7、发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我方应采取的措施。

    8、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方式。

    9、工期、质量的特别要求。

    10、有利于施工方索赔条款的内容、索赔的时限要求、赔款的支付方式。

    11、合同中隐藏的各类风险及防范措施、用语含糊、界限不清的条款。

    12、承担风险的范围(或幅度)及超出风险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

    13、中标工程中业主的附加条件或限制条件(如:材料供应、工程分包等)。

    14、合同谈判中双方所关注的焦点、争议的问题。

    15、合同谈判中应在合同中体现而未体现的内容。

    16、认为应交的其他合同内容。

    四、建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控制机构与制度

    由于施工过程的长期、复杂,投资大风险高,施工合同控制是非常专业化且要求相当高的一种工作,必须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完成,而不应兼任,甚至是临时管理。目前,建筑企业中集团性大型施工企业较多,对于他们来说,应建立二级管理制度。集团性的大型施工企业常以集团管理为主,统一对外承接项目或交由属下的施工企业负责具体的施工。由于集团和其属下的施工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故两者之间虽有投资管理关系,但在法律上又相互独立。施工企业在经营上有各自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对于这种集团型施工企业的管理应当设置二级双重合同控制制度,即在集团和其子公司中分别设立各自的合同控制机构,工作相对独立,但又应当及时联络,形成统分灵活的管理模式。合同控制制度是合同控制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控制的关键所在。施工企业只有拥有一套完善、合理的合同控制制度以供合同控制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参照执行,才能将合同控制工作落实到实处。现在很多施工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室来管理合同的谈判、签署、修改、履约监控、存档和保管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这样的一个专门部门。因此。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控制制度应当包括:施工企业合同内部会签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合同控制目标制度以及合同控制质量责任制度。

    五、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很多。为了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使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应订立如下工作程序:

    1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在工程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之间,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以及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职能人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之间都应有定期的协商会办。通过会办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1)检查合同实施进度和各种计划落实情况,

    (2)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对后期工作作安排;

    (3)讨论和解决目前已经发生的和以后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4)讨论合同变更问题,作出合同变更决议,落实变更措施。决定合同变更的工期和费用补偿数量等。

    承包商与业主,总包和分包之间会谈中的重大议题和决议,应用会谈纪要的形式确定下来。各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作为有约束力的合同变更,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会议资料的准备。提出会议的议题,起草各种文件,提出对问题解决的意见或建议,组织会议;会后起草会谈纪要(有时,会谈纪要由业主的工程师起草),对会谈纪要进行合同法律方面的检查。

    对工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可不定期地召开特别会议讨论解决方法。这样保证合同实施并得到很好的协调和控制。

    2建立一些特殊工作程序。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应制定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管理人员也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索赔程序,分包商的帐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帐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

    这些程序在合同中一般都有总体规定,在这里必须细化、具体化。在程序上更为详细。并落实到具体人员。

    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人员、成本、质量(技术)、进度、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都必须进入现场,他们之间应经常进行沟通。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用太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第三版),东南大学社,2000

    [3]代金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难点与对策,经济师,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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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