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论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 |
范文 | 樊佳琦 摘要:近年来,知情权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知情权是民主法制的产物,知情权的充分实现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合。探讨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现状与不足,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关键词: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知情权”是由美国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 “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当前知情权制度的背景主要呈现两个方面特点:一是知情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二是公民对知情权的保护意识及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知情权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公民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必然,是政治文明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的公民知情权的现状 首先通过一个实例来看知情权在中国的现状: 实例:2003年11月,哈尔滨某报纸刊登了一则后来在各主流媒体引发争议的报道,即《关于市区供水管网临时停止供水的公告》。这则报道在当天并没有引发很多人的关注,原因是把停水的原因解释为对市区供水网进行检修。然而在接下来的两三天之内,政府又接着发了两个关于停水的公告。一则公告说明停水的原因是来自于松花江上游水污染,另外一则公告则把停水的区域范围扩大了。政府的公告在短短几天内就更改了这么多次,而且每次的公告都不尽相同。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恐慌。关于停水的小道消息一时间铺天盖地,超市里的纯净水被抢购一空,大街上到处人心惶惶,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在这个事件中,本文认为,哈尔滨市政府应该负首要责任。哈尔滨市政府首先没有将停水的真正原因告之于民众,主观以为可以减少松花江水污染危机,有利于社会稳定,而结果却导致老百姓对于停水原因及其后果的无边猜测,政府、媒体与民众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遭遇危机,社会秩序陷入非理性、失衡状态。在危机事件中,民众知情权应该得到合理的保障。不解释不说,这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一种极大的漠视。 二、对当前中国知情权制度的背景分析及建议 中国当前知情权制度的背景主要呈现两个方面特点:一是知情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中都已有确认和保障公民在某一具体方面的知情权的法律规范,但把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整体保障的法律条文在中国还尚未出现。同时,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也稍显滞后,造成了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协调。当前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二是公民对知情权的保护意识及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民众而言,有些民众仍然处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状态,对于政府行为无权得知,也无从得知,一切是听官由命;而对于政府而言,多数政府机关人员意识仍然停留在职责神圣、职权神秘的状态,各机关“红头文件”一直作为机密文件锁在档案柜里。政府认为对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信息公开,是一种特殊情况,而不是责任。 参考国外知情权宪法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建立知情权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建立知情权制度应在全民、全社会树立思想理念,树立知情权权利意识。权利意识三要素决定了权利只有在认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主张和要求,权利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态度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多年来,“重义务轻权利”仍然占据多数基层百姓的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公民权利保护意识增加,寻求救济的愿望不断增强,但是这种权利意识的变化仍然呈现出不均衡性、被动性、财产权利意识远远大于人身和政治权利意识。因此,笔者认为在建立知情权制度之前应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个案及一些实践,促使公众树立知情权利保护意识。“从相对模糊、松散和同质的状态向明确、紧凑和异质的状态转变的普遍过程。”从而在整个民众、整个社会中树立知情权保护意识。 二是为知情权制度提供法律保护。首先是将知情权明确写入《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使宪法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有力的保护。其次是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新闻自由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建立起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具体的知情权制度,将《宪法》对知情权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应有的可操作性,为公民知情权的落实提供更加具体的法律保护。2003年1月 1日,我国第一部“政务透明法”相关的地方法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广州市生效,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要实现知情权的宪法保障制度,还必须要求实现特别法与普通法、单行法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配套,从而建立各种结构层次的知情权保护法律层面。在知情权制度的相关立法上内容要具体、明确。第一要明确规定公民知情权的内容及途径,确保公民有权去了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知情权,有权获取国家机关拥有的信息和资料,从而监督政府,保护自己的权益。河南省南东县推行的“点题公开”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台的“治安警情提示” 即是具体的内容。二要落实知情权保护的经费,保证政府信息分布的必要物质保障。 三、推动信息公开与维护公民知情权 长期以来,公民的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在国内都属于新生事物。民众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持有一种“听天由命”的思想,普遍从主观上没有要求信息公开,维护自我知情权的思想。而政府部门自身的保密思想较为严重,甚至以保密信息作为拒绝信息公开的合理理由。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准确的信息资源对于人们的生活,起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人已经较为熟练地利用着政府提供的信息,安排着他们的日常生活。我国政府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公开一些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信息,来维护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为民众谋福利。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 完善《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法制监督。 虽然2007年4月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此条例的实施还需完善。因为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而且此条例颁布的时间也还较短,故没有合适的经验可循。鉴于此情况,笔者认为各地应该以此条例为参考,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摸索出适合且有助于当地发展的信息公开范围,待时机成熟时刻上升为法律条款,使信息公开能够更加合理和精确地实施,从而也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二) 加强对主流媒体的控制与引导。 当今社会,人们得知信息的主要渠道来自于各大媒体。媒体对于信息的评论,已经深深地影响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及价值观念。有的媒体力求信息真实准确,可同时也有一些媒体会误导民众的思维,在社会引发不小的恐慌。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各大媒体的控制与合作引导,并能够借助媒体的力量更好地对民众的知情权进行维护。使政府信息更加透明化,准确化,把民众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三) 信息公开从每个公民自身做起。 民众的力量是伟大的。信息公开已经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由此可见,只是单方面依靠政府的力量,去督促,监督信息公开,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每一个人必须树立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思想,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并及时与政府部门进行意见的交流与反馈,提高群体的参与度,从而更好地完善与发展我国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 四、结束语 民众的知情权是我国人权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起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它应该得到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政府正在着力打造一个服务型政府的新形象,就应当以民众的利益为中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文明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宋华琳译.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2][美]德沃金.刘丽君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程洁.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美]德沃金. 刘丽君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社2001年版. [5][美]斯蒂格利茨. 宋华琳译.自由、知情权和公众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6]周汉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2日,第A11版. [7][美]斯蒂格利获.宋华琳译.自由、知情权和公众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8]参见孙亚非.“非典”:加速信息公开步伐.南方周末.2003年5月1日,第A4版. [9]周汉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2日,第A11版。参见张鹏、黄珈庚.WTO与我国行政公开.资料来源:政治学研究网http://www.pssw.net/articles/articles/b013zp.htm? [10]周汉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1日,第A11版. [11]言论.读者.2003年第9期.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