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证券监管:阔步前行,任重道远 |
范文 | 周 乾 摘 要:本文以汪建中案为例,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证券监管 力度 配合 中图分类号:F830. 91文献标识码:A 自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等额罚款后,直到2009年11月,这份亿元罚单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结完毕。这起闹得纷纷扬扬的证监会针对个人违法违规开出的首个亿元罚单案算是告一段落。但围绕着汪建中行为的性质争论却一直没有平息。不时有人质疑汪建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而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合法性提出异议。 从现有情况来看,汪建中的主要做法是:先行买入证券,再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最后再卖出证券获取收益。 根据我国证监会目前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的相关界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种行为。其中,“抢先交易”指的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从中获利的行为。由此可见,汪建中的行为构成“抢先交易”进而属于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当不存在太大问题。 证监会对汪建中的处罚是于法有据的。对于股市黑嘴的大单处罚,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视角在强调宏观层面的同时并重微观层面,工作日趋细致。股市“黑嘴”受惩并非孤例,但涉嫌操纵市场移交司法,汪建中却为第一人,足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决心之强、力度之大,证券市场监管工作正阔步前行! 但是,汪建中案只是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问题的一个侧面,欺诈、信息披露不到位及自我交易等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在成长中的中国证券市场上仍然很突出,面对这些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总结和注意。 一、 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推进监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在散户居多的中国证券市场上,股评人的言论直接影响众多股民,知名股评人对股票的分析、推荐是当下众多股民选股的重要参考。股评人所指,乃当下散户买卖方向之所在。股评人作为经济人,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作出带有倾向性的评论,恶意评论也时有发生。 要想股评人客观地荐股、评股,仅靠股评人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效率和抑制证券市场的负面社会效应等证监会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待于证监部门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股评人的监管及其责任追究,推进监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共同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由法院执行,其法律依据在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一条就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赋予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三种措施实现处罚。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之所以专门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方面因为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在执行时具有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相较于其他行政主体,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而言,无论是在人员和机构配置,还是经验与方法方面无疑都处于领先地位。按经济学的术语,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具有规模和专业两方面的优势。 从这次汪建中案的执结过程来看,自2009年6月4日,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执行完毕,整个过程不到半年,在普遍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大环境下,可以看出法院在本案执行方面的效率较高。汪建中案的执行,是享有行政执法权机关与司法执行权机关协调配合的成功典范。应大力发扬部门间协调配合的优良作风,共同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三、 完善监管规则,促进证券市场规范运作 我国《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宪法,对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法中原则性、框架性规定还很多,如该法第七十五条中关于内幕信息界定中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对何为显著影响并无明确规定,在第七十九条关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中第七项“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对其他都包括哪些缺乏较为细致的规定,这些都有待证券监管部门做出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证券法的精神方能得以落实。法律的原则性限制了其可操作性,这有赖于监管部门来填充。 当然,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实,但面对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现实,及时补充完善监管规则,当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对违法行为做出及时的处罚,这对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是个利好。 操纵市场是证券市场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深、防范较困难,令投资者深恶痛绝。至今为止,汪建中是咨询机构中第一个被认定为市场操纵并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人。足见我国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认真细致以及监管水平的提高。但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不断、市场和参与者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要更好地履行其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仍然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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