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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研究
范文

    冯家悦

    摘 要:全球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型的金融产品骤停,随着经济的日渐复苏和我国商业银行持续攀升的不良貸款,这一现状引起银行与监管层对不良资产的持续关注,对于其解决办法的探寻也逐渐深入,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也不断被提起。若能通过这一方法解决不良贷款,商业银行可以在发行中当前的现金流入,对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也会减少一定程度的在现金流上的压力。如今一部分商业银行取得了试点资格,准备重启证券化。本文对银行业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解决办法,建立相关的规范制度体系,使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一、当前重启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2012年5月,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就公布了关于信用资产证券化重启的相关文件。而标的资产为不良贷款的证券化,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2016年1月监管层提出将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其中中国银行山东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在3月进入了评级阶段,中国银行在5月9日发布关于筹备参与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公告,并披露了以往年度不良贷款及处置回收情况的统计数据,可能会成为重启后的首单不良ABS。

    可以看到,不良资产证券化被叫停一段时间,而在近期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一业务上再次得到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其面对的市场环境正在逐渐开放,价值评估机制也日渐完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健全,但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经验有限,金融市场的成熟度与活跃度仍然有限,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过程中不仅存在第一个阶段尚未解决的问题,还会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文章将其大致分为供给、需求和市场环境三个方面分别讨论。

    (一)供给角度

    首先是对不良资产的选择问题。在美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大部分是将不同偿还可能性的贷款打包组合后再对其证券化,也就是其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良类三种不同偿还能力的贷款。而在我国本轮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中,其基础资产构成还有待探讨,可能采取全部利用不良资产的选择,或者采取未来现金流更为平滑的正常贷款与不良资产打包的方式,甚至在不良贷款之中也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商业银行也可以将子项目进行打包证券化。具体如何选择最终会影响到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售出状况以及市场对此项目的反应。

    关于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问题,以及和资产管理公司(AMC)各自职责与管理的问题。目前商业银行将大量的不良资产是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开展证券化,可能存在专业性较弱、回收期较长等缺陷,降低银行的稳定性。商业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处置效率、处理成本、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需求角度

    在这一角度应分别考虑优先级投资者和次级投资者,并且指出优先级以银行为主,还包括一部分债券型私募基金。而次级投资者群体,目前来看包括国内不良私募基金、专业外资机构、和区域投资人三个群体,这类投资者的投资额有限,市场购买力与影响力较弱,可能会导致投资需求严重不足的后果,最终还是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机构投资者买入部分次级债券。

    (三)市场环境角度

    不良资产在证券化过程中,要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受到其未来还本付息的可能性、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协商与市场行情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在估值方面,就折扣率和基础资产的估值方面而言,可参考的标准与案例未能形成一个规范的标准。

    另外一个就是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影响。因为与2006至2008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不同,在上一阶段中,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为了缓解资金供求上的压力。而对于本轮证券化的试点,还存在着经济结构转型与改革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一部分学者担心,若本轮不良资产证券化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结构的改革与未来的经济大环境的发展,那么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很难进行,而且未来长期的不良资产可能还会增加,对于不良资产相关的证券在市场中接受度就会下降,形成恶性循环。

    二、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向与相关监管

    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要继续推进试点的进程,逐步推广证券化。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与其他国家相比,有其特殊之处,盲目地采用外国的相关做法可能会适得其反。通过试点的方式,逐步开放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限制,探寻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方式。目前,央行和银监会批准了一些商业银行的试点资格。未来试点要从扩大试点银行的范围和扩大试点资产的范围两方面入手。通过积极试点,可以增强不良资产证券市场的活跃度,提高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也可以通过对试点后债券市场和银行的资产状况进行考察,为后续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提供可参考的案例。

    同时还要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使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适应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变化。如果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考核制度以及各项监督措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市场中,可以吸引一些经验丰富、寻求高回报高风险的个人投资者的进入;也可以在项目前期寻找有意愿的投资者,并赋予其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定的权利,例如参与基础资产的选择和估值。这些都将进一步丰富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群体的层次,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最后还需要完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监管,也就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管制之间的权衡。管理当局应该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把握好监管程度,虽然目前的银行业现状和金融市场要求监管机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准入应当有一定的放松,但在证券化的过程中仍需要严格把关,提高各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上加强对商业银行正确引导,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减小大规模、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邱? 峰,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化解不良贷款持续“双升”风险,《国际金融》,2016年第3期.

    [2] 张绍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期.

    [3] 蒲剑宇.管瑞龙,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途径与意义——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国际金融》,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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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