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对策分析 |
范文 | 战思诺 王国玲 摘要:我国私募基金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之后,伴随国内经济发展,已成为多元化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逐步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监管转型、部门讨论和注册,但中国私募基金市场已经着重发展了其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机制。但基于我国我情和私募基金本身道德风险较高的发展特点,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资金退出渠道单一、资金来源有限、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问题做出相应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发展问题;对策分析 一、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我国私募基金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至今已发展成为较大的规模。相较于其他投资产品,为了适应私募基金操作和投资策略的灵活性,相关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在信息披露和运营方面,都宽松得多。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月报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按正在管理运行的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的453家,管理规模在50-100亿元的185家,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158家。从2002年数据统计开始,我国累计发行私募基金数量逐年攀升,截至2020年2月1日,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495家,已备案的私募基金120,423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3.74万亿元,较之2018年末增加9603.56亿元,同比增长7.52%。私募基金的实际发行规模体现了市场对私募基金产品的接受程度,也反映了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的认可程度。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仍然很少,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产品仍然是小成本的投资,未能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地的分布依然密集,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以及昆明这五个城市,发行的私募基金总数占到全部私募基金产品总数的73%左右。除此之外,受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杭州、广州和成都也逐渐受到私募机构的青睐,发行产品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总的来说,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私募基金的发展也愈发规范,继续运营的数量呈稳健增长态势,行业发展良好。 二、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私募基金运作与管理的规范性和收益性同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基金时存在违规行为,那么将直接导致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安全隐患,并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自证监会2014年针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开展现场核查以来,每年都会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不合规的操作而被处罚甚至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门的现象。违规操作中以不规范的信息披露最为典型。根据证监会专项检查的情况,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如若不能及时知晓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产品的重大变更问题时,那么投资者将因缺乏有效信息而无法做出理性投资选择,最终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 (二)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单一 退出渠道是私募资本运作的基本前提,是私募基金盈利能力的重要保障之处。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退出渠道单一,这使得部分私募基金退出相对困难。私募基金退出方式主要包括上市退出、根据投资协议实现股权回购退出、与他人进行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以及企业破产清算退出四种退出方式。其中上市退出能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获得较高收益,同时还可以解决标的公司发展初期的融资问题,促进标的公司的发展,在上市的过程中促进标的公司规范化,使其实现良性、持久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都希望以上市作为退出的方式,但公开发行的限制因素有很多,首次发行的门槛和成本较高,根据标的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估测,并非每个公司都能成功上市;加之我国上市流程较为繁杂、上市周期较长,所以目前可以真正实现上市退出方式的私募基金并不多。其他退出方式也存在多方面的限制性因素,使得现有私募退出机制局限性较强。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针对上市企业的审批加快了速度,同时亦推出了创业板、科创板等条件较为宽松的证券交易市场,但是对于大部分正处于初创期乃至发展期的中小企业来说依然较为困难。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已经走出初级萌芽阶段,现阶段的发展需要的是专业人员推动其专业化高效率深入发展。而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工作人员往往比较年轻,大量缺乏金融服务和金融周期经验丰富的年轻人正向资金行业扩散。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缺乏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导致基金运作效率低,风险大。然而,一些私人基金管理人和管理层并不能有效监测和管理项目融资,因为他们缺乏全面的能力。因此高端人才短缺也成为制约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几年来,在全球经济的推动下,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效果显著,在发展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和创业以及增加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私募基金行业也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虽然中基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营过程中的很多问题仍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范措施和处罚方式。 长期以来,中国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模糊不清,没有标准化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私募基金徘徊在合法性和非法性的灰色地带,从而凸显出一些不合理的缺陷。此外,相关制度的缺失和实施不足,使得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行为非常不规范,其非法活动往往隐含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制约了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私募基金的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中国私募市场客观存在的私募基金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范的监管,证券业投资基金管理协会虽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与引导,但是由于权力责任和证券业协会的重叠,监管不严、监管界限模糊、监管出现空隙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仅给私募市场在投资市场监管上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而且导致了市场的异常竞争。加之部分监管机构专项能力不稳定,缺乏相关技术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便很难为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做出很好的监管策略。虽然近几年我国不断推出相关监管指导办法,但是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監管体制。 三、中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基金投资市场的一块重要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市场的根本前提。从披露的范围来看,发行者应主动提供有关基金发行的介绍材料,不限于资产负债、财务分析、资金特点、资格证明等。从披露的不同投资者来说,对于机构投资者,由于其信息获取能力较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较容易获得投资所需的信息。而非机构投资者与拥有一定资产的自然人投资者,获取信息的能力偏低,发行人对此类投资者应承担主动披露责任。在私募基金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情势或出现有利于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应及时告知投资者,以避免投资者的损失扩大或利益的丧失。 (二)完善基金退出机制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简易化。为解决私募基金退出方式单一的问题,还需要建立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在此交易市场中,各个层次的产权都能进行低成本、高效益的交易,这样会使私募基金市场的退出机制更畅通。中国应继续完善退出机制,加快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二级市场私募体系,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退出的审计管理,促进并购重组。 (三)完善人才培养招聘体制,加强人才培养 人才是市场重要组成成分,培养专业化私募基金人才,要注重“实用、前沿、系统、专业”的PE实务,在总结多年私募行业人才培养经验基础上,鼓励行业从业人员通过优化教学方法和实施职业资格来朝专业方向发展。为人才发展提供合适的平台,并始终激发人才的潜力。在融合相关法规对资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联合国内相关行业协会推出“中国私募人才培养计划”,提升优秀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能力素质的同时,注重能力岗位分配相协调,避免因分配不当造成人员流失。优化培养方式,提高人才福利待遇,吸引高质量人才。 (四)加快私募基金立法进程,完善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行业在发展时,应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在法律上进一步解决私募基金的地位问题,明确其属性。从法律角度上明确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及运作模式,根据私募基金的发展,要及时监控,适度移动,保持一定的预测力,尽一切努力为私募基金的发展留出足够的法律空间。同时保持宽松型政策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强对市场当局的跟进分析,结合市场和政府的双重权力,按照最严格的市场竞争法,在适度有效的政府监管框架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私募基金的制度框架和组织形式,选择最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产权关系明确的私募基金,收紧利率限制和透明激励机制,这也是私募基金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现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法律法规,如证券、基金和基金会,应尽快补充和完善私募基金的内容,为私募基金建立更大的法律框架。以充分适应金融体制创新发展的需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五)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 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具备实行混合监管的条件,主要由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市场进行监管。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就要避免监管空缺和重叠监管等问题的出现。明确监管主体责任,理清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工作。要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审查力度,学习国外成熟经验,以自律监管为核心,重视私募基金成立初期的政府引导。倡导行业自律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内部自律调控改善行业现状,加强自律监管。加强监管信息报送的真实性、针对性、广泛性,实现全方位多层次业务监管,推动私募基金市场“阳光化”运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在2020年进入第二次发展期。虽然在2011到2017年私募基金行业已经历第一次繁荣期,但此时段内的监管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够顺畅,经历第二次的政策调整后,私募基金行业将进一步完善。伴随着科创板的推出,相信私募基金行业将很快走出市场规范期,进入新一轮的繁荣发展时期。 参考文献: [1]陈政序.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0,(3):65-66. [2]戴清.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初探[J].湖南社会科学,2004,(2):95-97. [3]刁鹏飞, 门明.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境外经验及其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 2018, (1) :15-17. [4]耿志民.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研究[J].上海融, 2006,(03):42-44. [5]李慧.对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再认识[J].经营管理者, 2010,(12):182. [6]刘松.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7):147. [7]罗威.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 (03) . [8]刘瑜恒.我国私募基金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基于美国的比较分析[J].金融监管研究, 2018,(8):42-60. [9]彭夯.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 2011. [10]王鹏飞.我国私募基金行为监管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 2018, (8) :82-84. 山东管理學院战思诺王国玲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