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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济法视阈下分享经济规制问题
范文

    摘? ? ?要:伴随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催生了一系列新生事物。尤其是在“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科学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此同时,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能够在实现社会资源共享的同时,充分发挥闲置资源的使用价值。但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历程是螺旋式上升的,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面临一定挑战。尤其是在新生事物运行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让其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规则中实现价值最大化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思考的问题。其中在经济法视阈下如何对分享经济这一新生事物进行规制成为法律界面对的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以从法律层面探索出对其进行规制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经济法;分享经济;规制问题;完善路径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发展背景下,分享经济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生事物,其由科技领域逐渐延伸到社会其他领域,并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在这种时代环境下,“互联网+”衍生出的新生事物种类逐渐增多。分享经济作为其在经济领域的主要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理念的提出,如何在推动分享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赋予其新的社会价值成为需要探究的问题。除此之外,分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其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一定冲击,势必与现行的相关法律存在不相适应的部分,如何更好地在现行经济法视域下完善分享经济社会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加强探究。

    一、分享经济内容概述

    我國人口众多、社会资源相对较少,这势必会造成一定的社会资源矛盾。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能在很大程度减少因社会资源短缺而造成的社会矛盾,并且能够满足人们对于分享、生活便利等需求。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供给侧改革深化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分享经济的出现给我国深化经济改革提出新的发展思路和实践方式。与此同时,随着当前社会人才竞争压力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退出现有的竞争行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共享互联网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成果。分享经济作为其中一种就业渠道和实践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难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从多种层面来看,分享经济这一新经济发展模式的出现无疑解决了我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但同时其发展完善也面临一定挑战。

    分享经济又被称为共享经济,其是指通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海量的、分散的社会闲置资源整合,进而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的综合。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小型规模的分享经济主要是指人民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闲置物品或个人技能与社会有需要的人进行有偿分享,进而获得一定经济报酬的经济活动。分享经济的上述两种定义的不同主要在于分享经济主体等不同。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势必具有其他事务所不具有的特征。总的来说,分享经济主要以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其出现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社会闲置资源的高效配置。除此之外,其作为一种分享性质的经济,势必会引起较多民众的参与,并且在运行发展中实现商品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更加注重使用用户的服务体验,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人们服务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发展需要。

    二、经济法视阈下分享经济规制的必要性

    经济法视阈下完善分享经济规制问题符合推动分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是螺旋式上升的,其发展都面临一定的曲折和挑战。分享经济作为新经济发展模式,其在很大程度上给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带来冲击,并且在经济全球化、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适应当前我国改革发展需要。在分享经济发展理念下,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众进入经济社会的门槛和条件,大多只要掌握一定社会资源的或者具有闲置社会资源的民众都可以进入到相应的行业进行发展,并且在行业发展中获得相应经济效益。与此同时,鉴于分享经济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其能够满足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同时减少一定的运营成本。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其带来的信息爆炸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上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多。分享经济在这种背景下的快速扩张给原有的社会经济格局带来巨大冲击。除此之外,分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其具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这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健康持续发展。

    通过在经济法视阈下加强对分享经济的规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传统规制方法存在不足,进而对现行分享经济进行规范。分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其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短时间内迅速崛起,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很难在短时间得到充分补充,对分享经济中可能出现的经济问题进行很好地解决,尤其是分享经济中共享平台的法律地如何判断很难有判断,以及对于分享经济中多个经济主体参与的税收较难问题也没有进行很明确的界定。在当前这种经济法律规定下,很难适应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并且分享经济活动中诸多法律问题不能借用现有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很好地解决,势必会对分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阻碍。除此之外,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分享经济现已扩展到社会的多个领域,在很短的时间内对涉及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经济法规进行合理修改,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修改相关程序规范。因而在经济法视域下加强对分享经济规制势在必得。

    三、当前分享经济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分享经济规制中存在规制过当、限制大于规制的问题,严重影响分享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分享经济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给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带来较大冲击,其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对传统市场主体的利益带来冲击。随着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逐渐成熟,国家政府相继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分享经济的发展,并且试图从分享经济运行的多个环节对其进行规范,但在规范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相关的法律规制对分享经济发展的限制大于鼓励,这显然不能给分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在对分享经济规制的过程中存在规制观念错误等问题,不利于分享经济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短,并且在短期内获得较大成效,但长期受传统经济发展理念的影响,对分享经济缺乏正确认识,并且习惯于用传统的发展思维方式来思考这一新生事物,这势必会导致在对分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对其定位偏差,不能正确认识这一新技术和新模式。除此之外,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分享经济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与依法行政存在潜在冲突,并且很大程度上会出现新经济分配机制与传统利益格局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都会对经济法视阈下分享经济规制带来影响。

    社会信任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分享经济规制带来不利影响。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其使用客户更加注重服务体验。分享经济下的用户会根据在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甚至分享经济的线下服务体验感受对相应的经营主体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本质上依靠信誉机制进行,这也使得分享经济的发展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户体验评价。在现实生活中,分享经济经营平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会对用户的体验评价带来较大影响。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资本的不对称,使得公众舆论以及用户体验评价受到分享经济平台的操控,进而引导用户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费,但实际上这种引导消费不是基于真实的用户评价和体验,进而导致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

    四、经济法视阈下分享经济规制完善路径探究

    创新分享经济规制理念,在规制过程中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分提高现有经济法市场适应能力。分享经济的出现以及迅猛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优势,作为一种新业态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公众带来新的服务体验。面对这一新生事物,不能用传统的规制理念进行规制,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一定程度的思维方式的创新,在实地市场调研的前提下努力构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以及分享经济实际发展现状的监管模式。对于分享经济的规制,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事事监管、完全忽略分享经济的自主性,更不能对新生事物直接套用传统规制方式。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要积极考察市场环境,及时发现问题,以更好地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问题应对能力。

    经济法视阈下完善分享经济规制需要借助一定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分享经济平台最低限度标准的设立在给予分享经济自主性的基础上加强日常运行规范。分享经济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得到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其市场准入门槛低这一优势。在这种优势运行下,只要掌握一定社会资源便可以进入相应行业获得一定经济效益。分享经济发展主体借助花联网信息平台在降低运行成本的同时能够迅速扩大市场,进而对原有经济利益格局带来冲击。通过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分享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能够进一步促进分享经济的繁荣发展。与此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分享经济平台的最低限度标准进行限制,如对分享经济主体的资源质量、分享时间等进行具体限制。针对分享经济平台日常运行规则,可以设立特定的行为要求,按照现有经济法规对分享平台进行定期审查复核,进而保障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行稳定性。

    加强分享经济平台特定经营信息纰漏制度建设与完善,对分享经济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在赋予分享经济一定自主性的同时,要监督相关平台遵守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分享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社会资源信息在分享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影响下,社会信息的爆炸式发展导致参与分享经济的“猪蹄子”数量增多,且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分享经济发展活力的同时使得分享经济平台信息很难被外界获取,进而给分享经济主体的税收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此,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相关部门对分享经济平台的参与主体信息进行一定了解,并且根据分享平台对参与者的信用评价,让公众对该平台有所了解。除此之外,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过程中,为保障平台信息的安全,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对外开放相关的信息查询渠道以促进分享经济信息公开透明,以更好推动分享经济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分享经济作为科学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符合当前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面对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在了解其发展优势的同時必须明确发展运行中存在问题,以便协同多方力量加强对分享经济的规制,以促进其朝良好态势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市场价值。

    参考文献:

    [1]钟霜;刘建国.经济法视阈下分享经济规制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18(12):47.

    [2]彭岳.分享经济规制现状及方法改进[J].中外法学,2018(06):763-781.

    [3]于莹.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进路与策略[J].法律适用,2018(04):51-59.

    [4]唐亚汇,李凌.分享经济:理论辨析、模式比较与规制思路[J].经济学家,2017(12):42-49.

    作者简介:

    陈显龙(1980.9-? ),男,汉族,吉林农安,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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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