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征管研究 |
范文 | 摘要:2018年我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使财富向中等收入人群集中,形成橄榄型的社会。在新个税实施一年之后也显现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税务机关征管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为今后的个税征管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个税改革 税收征管 2018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税法已经实施一年,即将迎来第一次的自然人汇算清缴工作,个税征收管理工作仍是税务机关当下的重要工作。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薪金免征额及累进税率调整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由3500元上调到5000元,另外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调整了级距,适用新的个税率表。 在原有的税率基础上,第一档级距由1500调整为3000,第二档由3000的级距扩大到9000,第三档级距由4500扩大到13000,第四档级距则由26000缩小到10000。这种调整使原本属于中档收入的人群更多地向中低档级距转变,减少了中低收入人群的个税负担;第五至第七档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这样可以更好得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改革为二元所得税制 二元所得税制。它结合了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的特点,先将个人取得的收入划分为了劳动所得和资本性所得,对于劳动所得采取综合所得税制,对全年收入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累计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税负更接近真实的收入水平;对于资本性所得采取了分类所得的计算方式,采用20%高税率课征。二元所得税制结合了综合所得制的量能课税和分类所得税制的计算简便等优点,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个税法的修订提出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这是在原有免征额和专项扣除的基础上引入的新概念。专项附加扣除指个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扣除。上述项目均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也是日常开支中占比较大的部分。专项附加扣除是在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之上,综合考虑个人税负差异性的一种制度安排。此举更加符合税法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 (四)新增自然人汇算清缴制度 汇算清缴指的是纳税人当年分期预缴的税款,在次年将所有收入和扣除项目汇总计算年应纳税款,最后将总的应纳税款与预缴税款比对,多退少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自然人应当在次年的 3月1日至6月30日以内进行上一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全部的收入。 二、新税制下的征管困境 (一)个税税源监控较为困难 信息不对称一直是税收征管 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征收个税除了需要收集到自然人的收入情况之外,还涉及到专项附加扣除中所需的房屋信息、贷款信息、亲属信息、教育信息、医疗信息、境外收入和纳税情况等。个税法 将个税分为了9个税目,而自然人取得收入的方式是多样的,由货币收入、实物收入、股票收入等;另外收入取得的时间也不固定,常见的有按月取得的收入、按次取得的收入、按年取得的收入等。上述信息即便是纳税人自身都难以准确掌握,更不用说是作为监管者的税务机关。而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其主要收入在于资本性所得而非劳动性所得,这一部分收入更加难以监控。 (二)自然人的纳税申报成本过高 自然人纳税申报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单位代扣代缴,另一种是自行申报。自然人履行纳税义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自行申报需要学习大量的税法知识,包括个税的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的程序。这些知识对于广大自然人来说过于专业,学习的难度较大,而且一旦政策学习不到位还会产生了逾期申报、少缴税款的情形,将会面临征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甚至个人信用评级降低的后果。另外办理自行申报业务本身也因为存在数据汇总、税款计算、报表填写、缴纳税款等环节,同时要不断与税务机关沟通互动,因此申报行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才能完成,这意味着个税自行申报将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而在通过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填写家庭成员的各项信息,纳税人不仅需要花费精力收集填报上述信息,还担心关键信息被税务机关掌握,甚至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上述因素导致自然人的纳税遵从度下降。 (三)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过高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在新税制下征收个税,纳税申报主体数量大幅上升。新税制下新增了大量应当自行申報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需要监管的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税务机关不得不加大人、财、物等各方面的投入,占用了其它税种的征管资源;其次是申报数据真实性难以监管。自然人纳税人存在着流动性强,数量大等特点,而个税又有着收入难以掌握、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代扣代缴单位对于纳税人上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无实质审查的义务,如何确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是税务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执法手段有限。尽管在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税务机关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权力,但在实际征管活动中由于因为自然人流动性大,税款金额小,纳税人数量多、执法程序复杂、执法周期长等原因,使得征管成本远高于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税款,因此针对自然人往往缺少有效的执法手段。 三、优化个税征管手段的建议 (一)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管理税源 信息不对称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征收个税需要收集到的数据,除了自然人的收入情况之外,还涉及到专项附加扣除中所需的房屋信息、贷款信息、亲属信息、教育信息、医疗信息、境外收入和纳税情况等,而这些信息的获取较为困难。如果仅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单位申报,则数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只有通过多部门的信息共享,联通银行、公安、民政、房管、社保、等多部门的数据,实现身份信息、婚姻信息、收入信息、房产信息、完税记录等集多方信息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库,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直接由数据库导出基础信息,不仅能较为准确地监控税源信息,实现高效的个税征管,还能有效地降低纳税人的申报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面向全社会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部门规章,并授权各级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从100分起评。对于A、B级纳税人采取例如一定的鼓励措施,对于C、D级纳税人则采取一定的限制或惩戒措施。该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之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关系到自身的诸多权利,因此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重视正在逐步提升。 但是现行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主要是针对单位纳税人而建立,并没有将自然人纳税人纳入到信用评价体系之中。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将自然人的纳税行为纳入评价体指标,该举措可以针对自然人流动性较强的特点,提高征管效率。 (三)鼓励涉税机构参与个税申报 在个税制改革的背景下,针对自然人提供的涉税中介服务已成为趋势,当下涉税中介机构的服务已经相当成熟,自然人只需向涉税中介机构付出少量的金钱成本便能享受专业的涉税服务。由涉税机构办理自然人涉税事项可以有效降低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而国家在鼓励涉税服务机构提供涉税服务的同时,也应严把涉税中介机构的准入资质,加强对机构的监管,对于违规行为依法处置。同时还要鼓励从业人员考取专业证书,从而提高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 刘桂娟.论新个人所得税改革[J].纳税,2019(26):6+9. [2] 王清云,吕国望. 我国第七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分析[J]. 当代经济, 2019(09):50-52. [3] 刘水林.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J].纳税,2018,(30):1-6. [4] 赵移.我國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 2019(06):213- 214. [5] 孙晓艳.基于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J].全国流通经济,2019( 20):175-176. 作者简介: 李尔(1990--),男,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