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入法 |
范文 | 杨炼
摘要: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时间表。对168部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发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具体价值观而不是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是主要内容形式,将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和具体价值观的关联表述写入法律文本的表述方式由于具有更明确、具体的指引作用而成为融入法律的主要表达形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目的条款和原则条款是主要载体形式。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别融入;显性融入;软法融入 中图分类号:D9?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1-0096-13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从2013-2018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部文件①,2018年更是提出了“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②的“时间表”,要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过程中“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1] 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究竟应如何与法律规范实现“有机统一”,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者普遍认为立法目的条款、立法的原则或规则条款是融入的主要途径①,2018年以来《公共图书馆法》和《民法典》(草案)的颁布和制定为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法律提供了研究样本②,此后也有研究者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但该文的重点在于论证融入的重点领域、重要方向和融入方式③,缺乏对融入方式进一步细致的实证分析。 从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颁布了168部法律(含修正案)④,这些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是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制定的参照依据。要如期完成中央提出的“时间表”,需要解决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是,全面认识和评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如何融入法律的,從而发挥法律在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示范”作用。因此,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在这168部法律文本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什么样的方式融入法律文本,其融入方式又有什么样的特点。 二、法律文本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在法律文本中的表现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在法律文本中的分布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以北大法宝为检索工具⑤,得到全文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18部,约占168部法律的10.7%。(参见表1) 从表1可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首次出现在2015年的《国家安全法》第23条①,该条位于《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明确了国家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在法律文本中出现的时间和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的法律文本数量来看,2015年和2017年各有2部法律中出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2018年和2020年各有5部法律出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为历年之最,而2019年则没有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的法律颁布。(参见图1)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所在法条的文本位置及出现频次 “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①,法律文本中的立法目的条款集中体现了该法的目标预设与价值定位,绝大多数情况下立法目的条款集中体现在我国制定法文本的第一条。[2]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分布来看,在这18部法律中,有8部法律在第一条包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比44%。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分布较多的位置还有法律文本的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各有2部法律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参见图2) 这表明,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的法律中,有44%的法律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第一条,作为立法目的。例如,《国旗法》和《国徽法》分别在第一条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文本②,作为立法的抽象目的和宏观目的③。另有6部法律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文分别位于法律文本的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占比33%。在这6部法律中,有5部法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条位于法律文本的总则部分④。总则是“整部法律的纲领性的规定,是法的灵魂。”[3]309总则集中体现了法律文本的纲领和原则,“法律原则条款放在法律文本的总则部分,多项原则的分设若干条文依次排列。”[3]309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条位于第三条——第六条,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原则。此外,《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条位于《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体现的也是法律原则。 在法律文本中,分则是对总则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的具体化,其条文设置“包括法律调整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与实体规范相对应的程序,法律责任和救济条款等内容。”[3]309在上述18部法律中,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十四、二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条属于分则部分,体现了法律调整对象的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①。较为特殊的是《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四条②,是对《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继承。该条位于附则部分,是唯一一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置于附则部分的法条,从立法技术的视角看,法律附则主要承担了表述“法律的补充性内容”的功能。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在法律文本中的关联表述与表述频次 在上述18部法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共出现21次,其中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这3部法律中各出现2次,其他15部法律中各出现1次。在这些法律文本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表述有8种。(参见图3) 從这些关联表述来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联的是“培育”“践行”“弘扬”“倡导”“树立”“传播”等动词,这些动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明显有别于“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倡导性规范”③,这种“倡导性规范”并不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是“希望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或为发挥法律指引功能或国家为表达特定政策与政治倾向而设定”。[4]在这些“倡导性规范”中,使用频次最多的关联动词是“培育和践行”及“弘扬”。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在法律文本中的表现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在法律文本中的分布 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作为关键词在上述168部法律中进行全文检索,得到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法律数量。(参见图4)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类来看,包含社会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法律文本数量最多,其中包含“公正”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文本有60部,位居第一。国家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次之,而包含个人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法律文本数量最少,“敬业”和“友善”没有在法律文本中出现。①整体上,包含“公正”“平等”“自由”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文本数量位居前三,它们均属于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此外,除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敬业”和“友善”外,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的法律文本数量只有3部。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在法律文本中的关联表述及表述频次 从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看,“富强”在法律文本中的出现频次是4次,富强的关联表述是“富强”和“国家富强”。(参见图5)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在法律文本中不常出现,且在很大程度上指向的是“国家富强”。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的关联表述来看,有22种表述形式(参见图6),其中最常见的是“民主管理”和“民主权利”,两者合计占“民主”这一核心价值观表述总频次的32%。可见,在法律文本中,“民主”这一核心价值观指向最多的是“民主管理”,其次是“民主权利”。与之形成印证的是,对1400余名地方干部民主价值观的问卷分析表明,多数地方干部所理解的民主“既不是程序性的选举民主,也不是公民参与的直接民主,而是更富中国特色的‘作风民主”[5]。 关于核心价值观“文明”,有学者主张,“应该从开创一种新的、本质上不同于以往文明的新型文明的高度来理解”[6],但从“文明”在法律文本中的关联表述来看,有13种(参见图7),这些关联表述既有个人层面的行为要求,如“举止文明”“文明礼貌”,也有家庭层面的如“家庭文明”,其中最多的是“生态文明”,占总表述频次的23%。可见,在法律文本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的表述是多元的、具体的,其中“生态文明”是“文明”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为常见的具体指向。 从“和谐”的关联表述来看,主要有6种关联表述(参见图8),其中,最为主要的关联表述是“和谐”“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其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特征之一。① 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自由”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其本质内涵是“创造性实践活动”[7]。从核心价值观“自由”一词在法律文本中的关联表述来看,有23种表述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关联表述是“人身自由”和“自由”。其中,“人身自由”的出现频次约占38%。(参见图9)可见,作为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具体指向对象更多的是“人身自由”。 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平等”在法律文本中的关联表述有26种(参见图1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倡导平等观念首先要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8]从“平等”的关联表述来看,出现频次最多的是“平等”,其次是“平等权利”,再次之是“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也是对宪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阐释和表达。 公正被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9]作为核心价值观“公正”的关联表述有20种(参见图11),其中,“公正”表述频次有56次,约占总表述频次的52%,远远超出“公正”的其他关联表述。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政治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讲的是法治对人思维决策行为的支配功能。”[10]从“法治”在法律文本中的关联表述来看,有9种。其中,表述频次最多的是“法治建设”,其次是“法治观念”“法治教育”和“法治”。(参见图12) 个人层面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整体上,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文本中的出现总频次要低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仅“爱国”和“诚信”在法律文本中出现。 从“爱国”这一核心价值观来看,“爱国”的关联表述有8种,其中表述最多的是“爱国主义”,在“爱国”的关联表述中占比约53%,(参见图13)可见,在大多数情况下,“爱国”指向的是“爱国主义”。 “诚信是诚实与守信相统一的诚信,是义利结合的诚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化的诚信。”[11]“诚信”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文本中的关联表述有10种,其中出现频次较高的是“诚信档案”“诚信建设”和“诚信”,其中“诚信档案”“诚信建设”“诚信体系建设”都是实现制度化诚信的载体和重要方式。(参见图14)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主要方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是载体。其主要方式表现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条文时内容形式上的“整体”与“个别”之分,表达形式上的“显性”与“隐性”之分以及表达载体的“软法”与“硬法”之分。 (一)“整體”融入还是“个别”融入 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融入,是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整体性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如《国徽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体现在法律条文中。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别”融入,则是指将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价值观词语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如《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虽然没有直接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词语,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从前文对168部法律的分析来看,全文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只有18部,占168部法律的10.7%。而全文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法律有107部,占比为63.7%。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从融入内容形式来看,“个别”融入是主体。 (二)“显性”融入还是“隐性”融入 在知识管理学中,“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被广泛使用,它首次为英国哲学家波兰尼提出,前者指“明确的”“清楚的”和“明白表示的”知识,后者指“沉默的”“不明说的”和“心照不宣的”知识。[12]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中,“显性”融入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或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包含在法律文本中的融入。如前所述,《国徽法》第一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是“显性”融入。“隐性”融入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或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没有包含在法律文本中,而是以类似词组的形式体现在法律文本中。如《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诠释,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是对“文明”“和谐”价值观的落实。[13]显然,由于“显性”融入是以“明确的”“清楚的”方式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而“显性”融入的判断标准更为明确具体,而“隐性”融入由于是以类似词组的方式来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而其判断标准是模糊不清的。不难推断,若要法律法规“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1],“显性”融入较“隐性”融入无疑更为直接和明确,其“价值导向”作用发挥更为有效。从上述168部法律来看,法律文本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和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合计有125部,占比为74.4%。可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中,从表达形式来看,“显性”融入是主要形式。 (三)“软法”融入还是“硬法”融入 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14],而“硬法”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软法”和“硬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严格的实施力。”硬法通过“明确而清晰的语言规定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软法则通过“建议性的弹性语言,在一定范围内规定主体间的行为准则”。[1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软法”融入方式,主要借助立法的目的性条款和原则性条款,这是因为从法律条文的功能来看,可以区分为立法目的条款、法的原则条款和一般性法律规范条款。其中,立法目的条款具有高度概括性,“是整个法律文本价值目标的体现”[2]。而法的原则性条款,则是“法的纲领,是规范法的规则设置的条款”[16],一般性法律规范条款则主要表现为权利—义务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硬法”融入方式,主要借助于法律条文的权利—义务规范,从而明晰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条文的文本位置来看,立法目的条款通常都被置于文本的第一条,而法的原则条款“应该放在法的总则位置”[16]常常“在立法目的和依据之后”[17],通常可以认为是在第2条至第5条。在上述168部法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本第一条的有45部法律,约占26.7%①。置于法律文本的总则部分,且位于第二至第五条位置的有42部法律,约占25%,两者合计约占51.7%。可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第一条至第五条的法律数量超过了半数,这表明,在融入的载体形式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以融入立法目的和法的原则的“软法”融入方式融入法律文本。 四、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实质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法律条文的过程,要体现的是“把核心价值理念的道德话语、宣传话语、文化话语转换为法理话语、法律规范和行为标准。”[18]通过对2013年《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颁布以来168部法律的分析,发现在这一“话语转换”过程中,在内容上将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成部分的具体价值观融入法律是主要形式,将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核心价值观中具体价值观的关联表述写入法律文本的“显性”融入方式由于具有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引作用而成为融入法律的主要表达形式,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文本后的法条位置来看,超过半数的位于法律文本总则的第一条至第五条,这一部分通常包含的是法律的立法目的条款和原则条款,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多数情况下,以立法目的和法的原则条款为载体融入法律文本。 参考文献: [1]进一步彰显法律法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答记者问[J].吉林人大,2018(6):8-10. [2]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法商研究,2013(3):48-57. [3]邓世豹.立法学原理与技术[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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