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白洋淀生态保护的法律研究 |
范文 | 沈阳 摘要:湿地作为一种生态资源,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白洋淀是河北省最大的湖泊,为京津冀区域水源的涵养、水资源的循环、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建以及人口的增加,白洋淀湿地面临着干涸、污染等多种问题,运用法律来保护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从而彻底根治白洋淀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迫在眉睫。 关键词:白洋淀;生态保护;法律 白洋淀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是白洋淀水资源的保护,是保护白洋淀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对湿地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如何运用法律加强对白洋淀生态环境的保护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的必要性 (一)白洋淀湿地生态承载能力的迫切需要 白洋淀大部分面积属于浅淀,资料显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入淀水量呈逐渐减少之势,白洋淀区域降水量不断降低,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生活、工业污水排放越来越多,泥沙淤积越来越严重,加之上流污染水域的流入,白洋淀水面不断减少,干淀频率越来越高,使得白洋淀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考验。 (二)人们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是白洋淀生态环境改善的内在需求 白洋淀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美好生活”概念已然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而美好的生活环境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高污染高耗能以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和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整治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京津冀协同发展为白洋淀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外在动力 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部分,白洋淀自身生态环境的改善离不开周边区域的共同努力,也必然带动周边区域入淀河道流域环境的改善,雄安新区“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1]为白洋淀生态环境的改善指明了方向,为白洋淀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了动力。 二、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依据 (一)刑法有关规定 1.《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本罪。该罪名为白洋淀的生态环境保护,懲治严重污染白洋淀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了刑法保障。 2.《刑法》第340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渔业法》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对应保护的水生生物种类,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范围等问题均有细化。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细化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和标准。 4.《刑法》第346条规定了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触犯污染环境罪的也要求进行处罚,对构成第338条罪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明确了非法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该条规定,弥补了不够成刑事犯罪污染环境案件的处理缺位,对白洋淀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其他法律有关规定 (1)《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环境保护法的处罚以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问题,为处罚违法行为人和移送衔接提供了保障。 (2)《水污染防治法》中,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水污染防治均作出明确规定,对水污染事故处置也有详细的内容。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2]以上法律,均在不同方面对白洋淀生态环境的保护的治理提供该领域的法律依据。 三、对白洋淀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虽然我国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为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执法环节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顶层专门立法 从我国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外国先进治理经验来看,我国有关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还不完善。我们应从顶层立法先行,制定《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地方运用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地方规划治理、防治污染等方面进行细化,从而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立法成本,使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二)部门协同执法 我国涉及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有多个部门,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组织结构、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区别和差异,我们应该加强各部门的协同联动程度,理顺各部门间的沟通机制,使土地、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有机衔接,确保部门协同联动执法的有效开展。 (三)运用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推动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民诉法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污染环境案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案例,体现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保障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白洋淀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补充机制,白洋淀生态保护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面对严峻的环境治理压力、利益各方面矛盾、政府执法力量不足等挑战,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管理的漏洞,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降低环境保护成本。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利用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环评听证等多种方式搭建的平台,便捷信息灵通机制,保障公众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1]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EB/OL].[2018-04-21]http://www.xinhuanet.com/.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EB/OL].[2016-02-20]http://www.chinacourt.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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