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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结合国外浅论我国关于孤儿作品的解决模式
范文

    摘要:目前国外关与孤儿作品的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决方法,美国在2008年通过了孤儿作品法案,2012年欧盟出台了了孤儿作品指令,2013年英国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孤儿作品的立法。虽然有所差异,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他们国家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相关问题极少涉及,又存在有不同的声音,法律规定不仅少而且笼统,导致现实中出现相关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时候,往往找不到相关规定以至于解决不了。本文将分析国外几个国家关于孤儿作品的保护模式,进而来探讨我国应该采用何种的强制许可模式才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关键词:解决模式;立法;保护模式

    一、美国的责任限制模式

    作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也意识到孤儿作品问题急需得到解决,于是在2008年修改了已有的《美国法典》中的版权法,提出了孤儿作品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其中主要是遇到孤儿作品侵权的案件,当真正的权利人再次出现,但使用者与权利人不能达成共识从而产生了纠纷,使用者怎么才能减少责任?第一,使用者要事先记录自己尽心尽力寻找权利人的过程并且证明自己勤勉的寻找但的确没有找到权利人;第二,使用者还必须使用时在作品中表明此作品并非原创。法案中还提出勤勉寻找标准的基本要求:使用者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权利人,首先可以向版权局申请,通过版权局所记录的信息进行查找,然后还可以通过社会途径寻求帮助,比如出版社或有关专家。在满足上述条件下,使用作品不会被认为是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当权利人出现后,有权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并支付使用费。同时对权利人的救济手段有两种限制,分别是补偿金限制和禁止令限制。补偿金限制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得到一定的金钱补偿,法案规定应当与一般经权利人许可产生的费用相当。但如果使用人并非是用于盈利,而是公益性质的图书馆、教育机构等,而且在得知权利人出现后立刻停止了使用,就不再适用金钱救济。禁令限制是指如果使用者支付了一定的使用费,权利人就不能再禁止使用人之前所进行的再创作,当然对权利人两个限制的前提是使用者要经过合理勤勉的寻找。

    二、英国的法定许可模式

    英国最开始只是在法律中简单规定经过合理的寻找无法确定权利人的,这是可以认为权利人不存在或者作品保护期限已到,这时再使用该作品就不再是侵权行为,这便是法定许可制度。该制度最大的目的显而易见,是在保护权利人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使得作品广泛传播,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来促进文化的繁荣。法定许可制度用起来很方便,只是要求使用人尽到勤勉寻找的义务,但是关于该义务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却没有做详细的规定。一篇著名的文章《哈格里夫斯报告》提出未来英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更加自由,而不是一味的严苛。比如一些存在大量科研的学术信息,由于著作权的使用限制,很难发挥其作用,该报告提出政府应该对孤儿作品有关问题进行立法以改变现状。2014年,英国在有关孤儿作品方面的法律作出了新规定,即知识产权局提供大量指南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作品前必须根据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查找。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勤勉义务规定不清的问题,新规定最重要的目的是开放大量孤儿作品的使用权,促进作品的传播。

    三、加拿大的强制许可模式

    加拿大和日本、韩国等国一样,同样是选用强制许可模式。所谓强制许可模式,是指潜在使用者如果要使用孤儿作品,经过尽力勤勉寻找后,一直无法确定权利人或者与之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潜在使用者向法定机构即著作权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著作权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经尽到了勤勉寻找的义 务,如果认为申请人尽到了该义务,则可以授权给申请人直接使用該作品。加拿大现行《著作权法》第77条指出,若用户要使用无法确定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则必须向版权局提交申请并表明自己已经尽了合理勤勉查找义务的证据,如果版权局经过审查认定符合使用的各个要件,将向其发放一份授权许可证,允许潜在使 用者可以直接利用该孤儿作品。

    四、对比研究我国立法模式之选择

    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去使用其拥有的作品很明显是侵权行为,存在找不到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人的作品,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的途径去解决, 从上面三个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来,共同的立法行为中也存在不同之处。美国的立法明确规定出孤儿作品可以用于非盈利的商业机构,比如图书馆、广播局、教育机构等。在这里容易与上文未提到的欧盟孤儿作品指令相混淆,欧盟虽然规定孤儿作品可以用于非盈利的机构,但是仅仅限于文化机构,如图书馆等,个人和商业机构是排除在外的。英国立法的出发点是促进文化的传播,发挥其最大作用,所以商业和非商业都可以使用孤儿作品,甚至鼓励将孤儿作品用于商业上。最后加拿大的强制许可虽然和英国规定一样孤儿作品可以用于商业和非商业,但是加拿大有一道程序是使用者必须向版权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才能使用该作品,申请的审查程序是十分严格的,获得许可使用的孤儿作品并不是太多。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加拿大的强制许可模式。首先,美国的责任限制模式对公民的权利意识要求较高,由于我国公民的著作权权利意识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有些淡薄,采用强制许可模式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强制许可模式是需要在使用人想要利用孤儿作品时进行申请,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才能对作品进行使用,与英国法定许可模式相比减少了一定的麻烦,比如作品被使用之后,权利人出现,双方出现了诉讼纠纷的麻烦,综上所述,加拿大的法定许可模式更加符合我国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杨佩霞.论版权制度下孤儿作品的保护[J].中国版权,2012 (01).

    [2]吴深.论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不足与完善[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04).

    [3]王本欣.欧盟<孤儿作品指令>法律效力及其制度环境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5(3).

    [4]白超霞.表见性孤儿作品利用的付酬机制探析——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视角[J].中国版权,2014(02).

    作者简介:

    王璐琦(1996-),女,汉族,河南安阳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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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