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何谓旅游? |
范文 | 张小军+吴毅
[摘 要]旅游作为人类的普遍行为,在今天的商业化中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却逐渐丧失了其本真。通过思考“旅游”的内涵以及当代商业化旅游业存在的问题,文章区分了人类“天性旅游”和“商业性旅游”两个基本的旅游形态,探讨了“旅游”对于人类学的意义以及旅游人类学的研究旨趣,检讨了以旅游业作为研究对象的局限所在。文章指出人类的天性文化是人类天性旅游的本质内涵,文化自由是天性旅游得以实现的基础,保证文化持有者的主体性,实现游客和东道主的“共主体”地位,是文化自由的条件。同时,商业化和市场化应该服从人类自由情性的发展,而不是让旅游成为商业化的帮凶和牺牲品。 [关键词]旅游;人类天性文化;天性旅游;文化自由;旅游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7)07-0119-08 Doi: 10.3969/j.issn.1002-5006.2017.07.017 何谓“旅游”?“旅游”对人类的意义何在?人类学家对旅游如何思考?本文试图从旅游人类学对“旅游”的理解入手,思考“旅游”的内涵,并提出天性旅游——一种基于并抒发人类健康天性的旅游文化的观点,藉此理解在当今旅游业发展中,人类旅游天性被简单商业化的误导,希望还“旅游”以天性旅游的本真含义,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 “旅游”辨义 1.1 从“旅行”到“旅游业” 今天人们似乎很熟悉的“旅游”一词,其实是舶来品。1979年版的《辞海》中还没有“旅游”一词(类似的词条是“旅行”),但是却出现了“旅游业”词条1。可见,“旅游”一词因“旅游业”而来。如今国家及各级政府成立的“旅游局”“旅发委”等部门,在一般的意义上也把旅游视为一个业态,对其运行及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从一般的“旅游”定义看,有一个从自由“游/旅行”之旅游到商业化旅游业的转变过程。《韦氏词典》中,最早的相关词是1780年出现的tourist(旅行者),含义是“为了寻求愉悦或文化而旅行的人”2。也就是说,“旅行”一是为了寻找愉悦,二是为了寻求文化。这是最初也是最接近人们天性旅行的词义。1811年产生的tourism一词最初是“为娱乐的旅游”,之后转向了“旅游业”的含义,包括:(1)作为职业对旅游者的导游和经营或国家的旅游部门,(2)为旅游者的巡游、导游或吃住的安排,(3)和旅游者有关的各项经济的活动(表1)。很明显,此词主要表示经济性的商业行为。 早期的旅游研究中也有明显的经济倾向,如1910年,奥地利经济学家Schullard把旅游活动等同于经济活动:“旅游是外国或外地人口进入非定居地,并在其中逗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的总和”[1]。1927年,德国Morgenroth把旅游者视为消费者:“旅游从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2]。”日本学者田中喜一把旅游视为“消费生活”的定义也被中国学者推广,“旅游是基于自由的动机而离开原居住地作旅行活动,并于逗留期间,获得愉快的消费生活。”[2]从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定义来看(1910—2005年)①,学界和行业对旅游的认识有学术研究和技术统计的角度差别,主要关注时空界限、消费方式、经济作用、基础设施及行为动机5个特征。尽管注意到了从经济到社会的多元面向,但绝大多数定义忽视了旅游的文化本质,没有考虑人类的游历天性。 另外,各类较有影響力的国际行业协会的定义,一般都偏向于对旅游者行为特征的界定,目的在于有效识别“旅游活动”以更好地发展旅游业。如1937年,国家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Statistics Experts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首次提出旅游者的技术性定义为:“外国旅游者是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到其他国家旅行至少24小时以上的人。”[3]之后,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的技术性统计定义为:“旅游指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她们的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1年的活动。”[3]1963年,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提出采用“游客”(visitor)这个新词汇。“游客”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到其他国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访问的国家内获取收入的旅行者。包括:(1)旅游者(tourist):在所访问的国家逗留时间超过24小时且以休闲、商务、家事等为目的的临时性游客;(2)短期旅游者(excursionists):在所访问的目的地停留时间在24小时以内,且不过夜的临时性游客[4]。1993年UNWTO定义旅游为“人们出自获取报酬以外的任何目的而向其日常环境以外的地方旅行并在该地停留不超过1年所产生的活动。”[1] 旅游的定义复杂多元,不同的学科各执一端。总体上看,旅游的“艾斯特”定义为国际上普遍接受:“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此而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5] 综上,目前对旅游的主流定义仍需进一步检视。首先,上述旅游定义只是取了表面的、行为层面的意思,没有问旅游行为后面的内涵。第二,忽略了旅游的文化形态。旅游者的逗留或定居状态并不重要,关键是有无《韦氏词典》中提到的文化内涵。第三,旅游引起的相关现象包括了对当地文化的影响甚至破坏,这一点应该得到明确表述。第四,“艾斯特”定义提出“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意在强调旅游者的非商业特点。不过现实中旅游者已经处于商业化旅游业之包围中,尽管他自己的旅游目的不是赚钱,但是他们却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商业化“赚钱”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很难单独以旅游者的行为界定旅游。 1.2 天性旅游与商业化旅游 上述从“旅行”到“旅游业”的转变,后面其实涉及对“旅游”的“元思考”。在一般旅游者心中,理想的旅游境界是尽享大自然的恩赐,探索各种文化的新奇,追求丰富多彩的人生感动,唤起内心的愉悦和美好,体验超脱凡俗的心性远游,此乃人类追求的“天性旅游(natural travel)”。 天性旅游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楚辞汉赋到李杜诗篇,从《西游记》到《徐霞客游记》,“游”已然蕴含了丰富的天性内涵。天性乃天赋的秉性与能力,旅游即是人类这样一种能力的伴生物。在没有商业化的旅游业之前,人类早就开始了各种游历。庄子的《逍遥游》道出了“游”的灵魂——逍遥,这是一种高远的境界,其核心含义是“自由”。《逍遥游》中,鲲鹏展翅,鹏程千里;蝉和斑鸠却为眼前的几天饱食而自得。相比之下,鲲鹏追求自由远大的逍遥,是天性之游;而斑鸠耽于眼前的利益,这更像商业之游。“若夫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彼且恶乎待哉?”意思是说一个人若能顺应天地本性,驾驭六气之变,游于无穷之境地,他还凭依什么?虽然1979年版《辞海》中没有“旅游”,但是与“游”有关的词条不在少数。“优游”的概念即蕴含了悠闲自得的自由含义,有所谓“优哉游哉”1。《辞海》有“游心:犹涉想。谓心神来往、贯注于某一种境地”2。泰戈尔的散文诗集《游思集》说:“你无影无踪地向前奔涌,永恒的游思,哪里有你无形的冲击,哪里死水般的空间便会荡起粼粼的波光。”这里,游思很形象地表达了“游”的本质,思想的畅游不仅创造了诗歌、散文,还蕴含着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楚辞·远游》中,有“悲时俗之迫阨兮,愿轻举而远游”。意思是悲叹来自世俗的压力郁堵,希望轻心高远去遨游。避世化郁,也是一种游心的追求。李白的《梦游天姥吟留别》中有“我欲因之梦吴越,一夜飞度镜湖月”。讲梦游的感受,梦中之游是一种心性的游历,是人生中不可多得的。泰戈尔《新月集》中写道:“夜来了,我的脸埋在手臂里,梦见我的纸船在子夜的星光下缓缓地浮泛前去。睡仙坐在船里,带着满载着梦的篮子”。梦中的游历十分美妙,亦很好表达了“游”的境界。此外,《辞海》“游目”条有:谓目光由近及远,随意观览瞻望3。王羲之《兰亭集序》:“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这里,通过游目而拓展胸怀,感受五官带来的内心愉悦。 或许受中国历史和传统的影响,我国学者较早开始思考旅游的文化本质。如张凌云指出旅游的多义性源自旅游概念的多层结构,认为“整体的空间系统”是旅游的本质之一,而这个“完整系统”,不仅是经济系统,更是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旅游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需要”,是“先天的,不受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经济性、社会性是后天赋予的”,“旅游产生的历史要远先于旅游产业的历史”[6]。在这个意义上,“旅游文化”得以强调;而人“与生俱来”的需要体现了“天性旅游”的观点和超越“旅游业”的认识。谢彦君同样指出,“出于进行经济分析的需要,或其他功利性目的而把旅游说成是一种经济活动甚至是一个产业,一个经济部门,显然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在学术上也是不严肃的。”谢彦君认为旅游概念的泛化是对旅游本质的误解,提出旅游最本质的规定性在于寻求愉悦体验的观点:“旅游是个人利用其自由时间并以寻求愉悦为目的而在异地获得的一种短暂的休闲体验。”[1]张晓萍和李伟则认为:“旅游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文化活动。旅游作为一种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特殊形式,其本质是人的一种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自觉活动或经历,其目的是追求身心愉悦。”[7] 旅游的本真是追求人类天性(human nature)的健康抒发,包含了超越的挑战、探险的刺激、融入自然的体验、唯美的追求、放弃欲望的还原、自由天性的回归等,本身没有任何商业化的意味,甚至是反商业化的。人类天性文化(human natural culture)是基于人类天性而形成的文化体系。按照“文化”即人类生活方式的观点,人类天性文化包含了相关的人类生活方式和思想行为。其中,健康的人类天性包括了自由、爱、真、善、美等,他们不仅是文学、艺术、哲学的研究和实践领域,也应该是旅游学研究和人类旅游实践的领域。由此可以定义“天性旅游”: 天性旅游是一种基于并抒发人类健康天性的旅游文化。其特点包括:(1)人类对自由心性与情性的追求;(2)追求真、善、美、爱的生命境界;(3)面对自然,人类对自身的超越和挑战;(4)享受大自然的恩赐,探索各种文化的新奇;(5)追求丰富多彩的身心健康体验,唤起内心的愉悦和美好。 旅游是人类天性的反映,人类天性中追求真善美、追求自由和享受自由以及超越和挑战等能力是人类长期进化的结果。Singh曾经从“爱”的视角思考人类学和旅游。他认为情感应是人类学关注的,爱具有跨社会、跨国家的特点,因而与旅游关系密切。旅游(包括朝圣之旅甚至移民)应该注入爱,而目前在旅游者和东道主之間、旅游者之间都缺乏爱[8]。 然而,相对于天性旅游,现实中对“旅游”的理解几乎清一色地带有商业旅游的倾向。或可说,商业性旅游带有“去天性(de-nature)”的特征。虽然旅游成为一种商业化的业态本身无可厚非,就好像中国传统美食本来的内涵也是人类美食天性的追求,适度商业化亦促进了美食文化的发展(前提是有美食的天性自由和美食业的文化多样性自由)。但是,如果商业化旅游泯灭人们的旅游之天性,破坏旅游生态的文化多样性,形成一切为资本服务的简单旅游链条,则是一种过度的商业化行为。因此,如何让商业为天性旅游服务,而不是让旅游成为商业或资本的附庸,乃人类需要思考和面对的重大挑战,也因此,旅游成为了人类学的研究领域。 2 “旅游”的人类学思考 20世纪70年代,美国很多著名大学逐步从人类学的角度开始了旅游研究[9]。到21世纪初,西方旅游人类学基本形成了“旅游业的理解”和“旅游业的影响分析”两个研究主题[10],我国学者则将其理解为“旅游的社会文化影响”和“旅游的文化符号内涵”两个流派[11]。目前的旅游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travel)产生于20世纪70—80年代,由于面对当时兴起的旅游业,因此更像是旅游业的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tourism)。也因此,很多旅游人类学家忽略了对“旅游”本真的探讨。本节主要讨论三点:一是如何保护人类旅游的天性自由?二是如何保护旅游生态的文化多样性自由?三是提出游客与东道主的“共主体”观点。 2.1 天性旅游:避免商业化旅游的“去天性” 区分天性和商业性两种旅游形态至关重要。天性旅游至今为人类学家所忽略,他们忘记了天性旅游对人类的陶冶和对旅游地文化价值的肯定和保护;而商业性旅游在某种程度上是旅游地文化的杀手(表2)。 Leatherman讨论了墨西哥尤卡坦半岛玛雅社区的可口可乐化(coca-colonization)之危害,如此食品系统商品化(commoditization of food systems)正是源于更宏观层面的旅游商品化[12]。Bunten深刻指出在文化遗产产业中是“共享文化还是卖文化”?阿拉斯加的研究表明,遗产产业化是地方文化再生产的强大催化剂,却对当地人自觉避免文化商品化带来了威胁[13]。Nunez认为,东道主和游客之间的关系几乎总是一种工具主义性质的,不带感情色彩[14]。因为商业性旅游而不是天性旅游,才会有上述东道主和游客之间不和谐的关系发生,才会有文化的剥夺,这是问题的关键。Buckley根据高达5000份出版物的考察发现,全球范围内很少有人试图评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业尚未接近可持续性,而改善的主要动力应该是监管而不是市场措施[15]。 有学者简单从“发展主义”的角度把商业性旅游视为合理:人类学家应该谨慎行事,因为人类学家应克制自己,不要把旅游业咒骂为一种不应该的侵略,一种剥削,一种对地方文化的损毁。我们应该说,旅游业的确使交通得到了改善,水得到了纯净,乡村有了电,这些都是旅游业带来的好处。试问:有谁没有从中获利?不管是农民或是民间艺人?不管是从政府的角度,还是民间艺人的角度?……尽管旅游业有时被证明会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带来一定的破坏[16]。 上面的逻辑令人吃惊,难道因为改善了交通和水质,就可以进行文化剥夺?难道因为当地人有所获利(相对于旅游资本家,他们当然只是薄利的获得者),就可以对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破坏?一个人类学家做出如此的判断固然令人遗憾,但是不理解其中的症结所在更令人可悲。Simith引述Graburn“旅游作为一种休闲活动,使人们的生活形成了一种劳逸结合的良性循环”的说法,旅游成为了产业链条中的一环。实际上,Graburn关于神圣旅游和世俗旅游相互交替的说法显得十分牵强[16]。从工作状态到休闲状态的转换也很难以Gennep的“过渡仪式”来理解。仪式过程有着阈限(liminality)阶段,这样的状态在背包客的天性旅游者身上更多得到体现,而在旅行社安排的商业旅游中,人们形成了“上车就睡觉,下车就拍照”的程式,很难达到阈限的“共融体(communitas)”状态。再者,什么是休闲?是劳动生产过程中的“逸”之所在?还是资本主义劳动生产链条的润滑剂?1975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意大利诗人Montale在其获奖的演说词中说:“在世界上没有空闲时间;现代危险之一,就是将空闲看作商品。”[17] 商业旅游中,旅游者和旅游地的东道主都在为资本打工,这是旅游商业化的悲剧。现代商业性的旅游业不断误导着人类将旅游变成一种大众消费,不断将有特色的各种民族文化纳入商业化的轨道并最终消灭。例如一些少数民族的仪式现在变成了表演。为了赚钱,他们把自己最珍贵的文化贱卖,他们本身也变成了别人的消费品。商业化并非不能进入旅游,但是其定位应为旅游服务,而不是成为旅游业的目的。“借助商业手段,消除商业目的,回归天性旅游”,才是未来旅游的发展方向。 2.2 文化自由:旅游文化的生态土壤 200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人类发展报告明确指出:“文化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en认为:“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对照。狭隘发展观的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的观点。”Sen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18]。人类天性文化本身就蕴含着天性自由和丰富的文化追求,与文化自由倡导的文化多样性相吻合。Salazar和Zhu讨论了文化遗产旅游,一些观点认为这有助于保护文化遗产,但是另一方面,文化遗产并非简单的过去,它负载着当代价值,具有再生产性,亦会被各种人利用。因此,其积极和消极性并存[19]。Azarya认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旅游作為全球化的一部分,正在以全球社会秩序侵蚀着各个地方的差异[20]。文化多样性是旅游业之基础,失去文化自由的旅游是扭曲和不健康的。前述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定义中,关于时间的概念显得缺乏“文化”,更谈不上“自由”。空间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例如在美国北卡罗来纳的哈克斯岛,围绕着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冲突显而易见:土著们爱岛,把岛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认为可以到岛上的各个地方去——沙滩、空旷地都一样,这被认为是岛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尽管土地可能卖给外地人,但岛民们依然指望能在海湾沿岸任何地方停泊自己的船只,孩子们能到处乱跑和玩耍。但是,外来者的船舱和“未经许可不得侵入私人土地”等标牌终止了那与生俱来的权利[16]。 上面看到的是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冲突,这与当年英国殖民者进入美国,以他们的法律强占印地安人的大片土地如出一辙。在岛民那里,“岛民们谈到游客时往往充满着强烈的失落感和憎恨。岛民们相信他们正在打着一场经济方面的败仗。有人讲这样的故事:人们以前所未有的高价卖掉了濒临海湾的土地,结果发现他们所卖的价钱还不够重购土地之用。”[16]这样的情形也发生在中国西部的民族地区,一些村寨被整体的“景区化”,东道主在失去土地和社区参与权利的同时,还会永远丧失自己的文化。关于云南民族文化村的研究证实,族群性的表征(representation of ethnicity)作为能够反映和加强社会权力关系的政治过程,使文化霸权在旅游业的表征(tourism representation)中得到延续[21]。 人类有着多样性的文化生态,文化自由对人类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类的机体,总是要在最理想的范围内保持新生事物,复杂事物及信息的输入,从而避开极端的混乱及乏味。”[16]因为越是有机的秩序,越需要不断的动态能量调节;越是高级的生命,越需要人脑信息的精神调节。天性旅游的自由情性和和谐的文化自由之生态,就是上述能量调节的需要,也因此是旅游业的基础。而“兜售传统”的经济活动把东道主们“冻结”在了社会的边缘,因为他们必须展示和售卖这种边缘性(marginality)以获利。这种作为商品的边缘性(marginality as a commercial commodity)反过来又会造成文化自由的间接剥夺[20]。今天,在那些尚没有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地区,商业化旅游正在带来对他们文化和自由的剥夺,同时也在剥夺着旅游者们的自由情性。人类对此尚缺乏文化自觉。 2.3 游客与东道主的“共主体” 在旅游中,谁是“主体”?谁为“客体”?人们一般习惯认为旅游者是“主体”,因为商业性旅游的宗旨为“游客是上帝”,他们是相对于赚钱的资本方市场之主体。几乎没有人认为提供给游客文化资源的东道主是主体。这种“反客为主”的现象——游客变成主人,本来作为主人的老百姓变成了被消费的客体——反映出这类文化消费、文化商品化、文化产业化带来的诸多危害。类似于自然环境,若服从人本主义的观点,它就是人类的附属品,是为人类服务的客体。近些年,人类学家开始检讨这一错误,开始认为环境不是人类的附庸品。因此,人类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应与环境和平相处,两者共为主体。1989年的《温哥华宣言》确认了人类当前在地球上的危急处境,因而召唤“植根于多种多样的文化和着眼于未来的新视野”。宣言的第一个主张颇有几分哥白尼革命的味道:人类不再被视为宇宙的中心,甚至不是地球的中心,对于一个有机宏观世界的认识,承认生命的节奏,尊重自然,从而使人类重新回到自然,并理解它与整个生命世界和自然世界的时空关系成为可能[22]。这样的思想显然也应该体现于旅游者与东道主的关系中,即两者共为主体,而不只是东道主为旅游者服务。 Smith在其《东道主与游客》中这样给出旅游本质的定义:一般来说,一名游客指的是一个暂时休闲的人,他(她)自愿离开家,到某一處地方去参观、访问、目的是为了经历一种变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旅游动机,但有三个基本要素,它们形成了一个等式,即:旅游=休闲时间+可供自己支配的收入+积极的地方认可(即对旅游目的地的认可)[16]。 作者本意是给旅游地的“东道主”以应有的位置,然而,他的旅游定义中却丝毫没有东道主的主体观点。Mclntosh和Gilbert在1980年对旅游的定义中,指出“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及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23]。相比之下,这一看法虽然不是出自人类学家,却注意到了东道主是旅游的一部分,强调了旅游是作为游客和东道主互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十分难能可贵。 忽视东道主、“反客为主”的旅游是真正的“旅游”吗?进一步,以掠夺和破坏他人文化为代价的旅游是“旅游”吗?人类学家必须对此做出回答。“人类学家对旅游经济的发展主要持否定的态度,对现代化带有批评的态度。”“人类学对旅游的另一种关注,还在于对其文化方面的研究上,特别对把旅游当作文化剥削这一问题上。”[16] 旅游过程中包括旅游者和旅游地的相互文化尊重和文化自由。以旅游者自己的文化追求或标准换来对旅游地东道主的文化破坏是不道德的;以自己的文化自由追求导致他者文化自由的丧失,亦有违文化自由的真谛。 3 结论与展望 本文区分了天性旅游和商业性旅游两个基本的旅游形态,指出了抒发人类健康天性是人类旅游的本真内涵,文化自由是如此旅游得以实现的基础。保证文化持有者的主体性,实现游客和东道主的“共主体”地位,是文化自由的条件;同时,商业化和市场化应该服从人类自由情性的发展,而不是反过来——让旅游成为商业化的帮凶和牺牲品。一个悖论是:没有人愿意追逐商业旅游而摈弃天性旅游,但所有人都被商业旅游所裹挟。 本文从人类学的视角探讨了“旅游”的意义以及旅游人类学的研究旨趣。作为“文化的经纪人”,人类学家有责任思考“旅游”的内涵以及当代商业化旅游业的偏颇,藉此理解人类天性“被商业化”的误区,并还“旅游”以天性旅游的本真含义。当然,“天性旅游”的思考还有赖于进一步丰富,特别是与相关政策层面的连接,以提出可行的人类旅游模式。人类学家有责任坚持如下的基本原则(表4),并倡导:(1)充分尊重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主体权利,保护东道地文化生态;(2)利用地方性知识体系,提升社区文化自信,强化社区参与的能力。如社区旅游发展的同时应建立居民主导的详细的文化遗产名录;(3)在小型社区倡导共有基础上的共享经济模式,即共同经营、共同占有、共同决定1。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Xie Ya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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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people have gradually lost their original desires and aspirations related to travel. What exactly is travel and what is its significance to human beings? How should we cognize it from an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 Based on popular definitions of “travel”, there is a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from “free travel” to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tourism industry. First, the existing definition of tourism only incorporates the superficial and behavioral meaning, but fails to ask the connotation behind tourists behavior. Second, in ignoring the cultural form of tourism, the key is whether the implicit cultural connotations are present. Third, tourism-related phenomena, including the impact on, and even destruction of, local culture should be clearly stated. Fourth,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 Experts in Tourism definition sought to emphasize that travel involves no profitable activities, yet reality is inundated with commercial tourism. Although travel is not for the intent of making money, tourists have unknowingly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business of “money”. Therefore, it is difficult to separate tourists travel behavior. The essence of travel is a sort of “nature freedom” which includes the challenge of surpassing something, the experience of merging with nature, the pursuit of aesthetics, and the restoration of ones nature of frugality and freedom. To the contrary, the understanding of travel has tended toward commercial “tourism”. Finding how to make commerce serve the purpose of natural travel, instead of the other way around, is a substantial challenge that humans need to face and to consider seriously. Accordingly, travel has fallen within the field of anthropology. Based on the reflection of the concept of tourism, this study distinguishes “natural travel” from “business tourism”—considered as two basic kinds of tours. Meanwhile, it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tourism in anthropology and the importance of studies in the anthropology of travel, as well as the limit of the study object under review. First, the study points out that free affection is the essential implication of natural travel, and cultural freedom is natural travels foundation. Second, there are certain necessary conditions to guarantee cultural freedom that ensure the “co-subjectivity” of hosts and guests and ensure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party in possession of the culture. Third, commercialization and marketization should comply with free affection, not the other way around: tourism become an accomplice and victim of commercialization. As a “cultural broker”, anthropologist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consider the meaning of “tourism” and the bias of contemporary commercial tourism so as to understand the mistaken sense of “commercialization” of human nature and restore to travel the true meaning of “nature tourism”. The sentiment of nature tourism certainly also depends on further enrichment, especially in terms of connection with relevant policy levels, to put forward a feasible mode of human tourism. Anthropologists who adhere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have certain responsibilities. First, protect the host cultures ecology with full respect for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rights in the process of tourism development. Second, improve the communitys cultural confidence and strengthen the capability for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by using local knowledge systems. This can be accomplished, for instance, by creating a detailed list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community tourism. Third, advocate a “sharing economics” model based on common ownership in small communities; that is, operating together, sharing, and making decisions together. Keywords: travel; human natural culture; natural travel; cultural freedom; anthropology of tourism [责任编辑:吴巧红;责任校对:魏云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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