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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一址多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范文 摘 要: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一址多照”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商事登记中。“一址多照”的商事登记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并可以激发市场活力、节约资源、提高空间的利用率。但这种登记模式不利于交易相对人的保护和工商监管。健全网上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商事公示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以及信用评定机制,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工商监管,从而能够促进市场快速高效的运行。
关键词:“一址多照”;商事登记;监管
1 概述
“一址多照”是指以同一地址作为二个及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进行登记注册,即,一个地址核发多个营业执照。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企业住所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确定后,除了确定企业商事主体的准确地点外,也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归属,同时也确定了国家征纳税收的归属,进而也就明确了诉讼、审判的管辖和收受法律文书送达的住所,确定了企业的司法管辖。所以,住所登记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的司法管辖。
在经济高速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形势下,“一址多照”这种新型的企业住所登记模式有其积极作用。首先,“一址多照”这种登记模式有利于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对于一些对办公场所要求不高的产业,如电子商务、软件设计、动漫游戏制作、文化创意、咨询服务等新型行业,一张办公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以家庭为办公场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采用“一址多照”这种新型的登记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其创业成本,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难度。其次,可以节约资源,提高空间的利用率。土地资源稀缺,已成为制约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瓶颈。“一址多照”登记模式,允许同一住所登记注册多家企业,有利于节约空间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效能。
2 “一址多照”存在的问题
“一址多照”这种允许一个地址登记注册多家企业的登记模式在经济活动中有其优点,但其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其缺点主要集中在对商事交易相对人的保护和工商监管方面。传统的商事监管方式年检、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主动申报等监管制度能否适应于采用“一址多照”方式登记的市场主体,商事监管部门能否从“守门员”到“侦察兵”的角色和功能的转换,都是摆在商事主体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挑战。
第一,实行“一址多照”,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
为充分利用有限的场地资源,有些商业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将每个办公室分割成若干个小格子,分别租给不同的企业,甚至有些企业只有一张小小的办公台,但却长期不在这一地点办公或经营,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资产,不利于保护交易的相对方。公司的资产是公司的责任财产,是对交易相对人的一种财产担保,是交易相对人信任的基础。而采用“一址多照”这种模式登记的公司通常都是规模较小的公司,企业拥有的资产较少,一方面,很难使潜在的交易相对人产生信任并与之进行交易。另一方面,这类公司相对灵活,违法成本较小,这样就很可能会出现在商事交易活动中,该公司或企业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致使交易相对人在现实中找不到具体的负责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而该公司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对公司进行交易相对人的权利保护非常不利。
第二,不利于工商监管
由于采用“一址多照”登记注册的企业多由商务秘书托管,监管部门很难与企业人员面对面接触,从而给监管带来了困难,不利于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后续的监管。例如,现实中,有些企业将同一经营场所,按“一址多照”的登记模式,将“一户变多户”,但经营范围、项目、品种仍相同,通过这种方法从而享受税收起征点的优惠。
3 完善“一址多照”登记模式的建议
“一址多照”这种登记模式对市场的成熟化和诚信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开化、透明化。让监管方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让市场主体快速、准确的了解交易相对方的信息,从而促进市场健康高效的运作。
(一)健全网上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商事公示制度
健全的商事公示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可以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商事登记的公示制度,正是体现其服务功能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环节。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对企业和市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和企业的交易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该公示平台了解该企业的相关信息,从而对该企业做出初步的判断,降低交易风险。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信用评定机制。
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市场主体准确的判断能力、发达的信用体系,商事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不再单纯以营业执照的信息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静态信息判断商事主体的资质好坏,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让交易双方可以查看对方的登记信息、商事主体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情况等动态的信息从而进行研判。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可以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通过这种健全的监管体系,交易双方可以尽可能多的获取对方的商事信用等级,并作为与对方合作的重要判断指标。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这种陌生人社会中,信息安全可靠是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商事登记的公信力使得其公示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这就可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风险,增强交易安全,实现的是商事登记的安全价值。信用信息平台可以将失信违法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惩戒失信行为。通过这种方法也可以督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应尽责任与义务。
(三)工商部门需加强监管
第一,凡是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的企业名单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二,由商事主体自行上传年报到商事主体信息平台,不按时按规定上传的,须进行公示,公示后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也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册,借此提高失信成本,以实现社会监督与自律相结合。
再次,已通过商事登记的主体须定期披露信息,不披露或披露不良的,可由商事登记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 结语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降低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同时也给市场交易相对方和市场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需要有商事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合。这就需要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加强企业的信用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监管模式,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汤艳:对农村市场主体实行“一址多照”登记的思考《中國工商报》2015年8月
2.包雅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理论探索和立法完善”《兰州大学学报》2015年4月
3.彭小毛、兰晶:关于实行“一址多照”登记制度的思考《中国工商报》2014年7月
4.刘翛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法制博览》2015年1月
5.印露、张育:简析“一址多照”企业的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2011年第15期
6.王开琳:《论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载《经贸实践》2015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崔金枝(1991-),女,山西保德人,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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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