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对策研究 |
范文 | 王可松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在法律体系中逐渐得到完善,其被广泛的应用于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一些与民商法有关的内容,尤其是民商法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对警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本文对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进行分析,并就其运用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警察执法;地位;运用对策 民商法为我国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但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警察却很少意识到民商法的重要性,对其应用意识也很薄弱。如果警察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对民商法的有关法律知识进行正确的运用,则能够促使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提高执法效率。 1 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 1.1 能够树立警察的服务型执法观念 警察执法本身就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行为,所以警察应强化其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传统的警察执法过程中,基本是纯粹的执行命令,或者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开展工作。而将民商法引入到警察的执法过程中,则能够将权利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理念执行到位。在现代社会中,与警察执法权密切相关的是人权,两者的关系也是最为直接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而司法文化在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能够起到促进作用,使警察出现在人民群众中时,不再是高高在上的,从而使其将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指导思想。只有端正警察的工作态度,才能够为人民争取更大的利益。在警察对民商法进行学习后,其人权意识能够得到相应的提高,从而使警察对权利和义务有更深刻的认识。这样以来,警察才会寻求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不断的对自己的服务质量进行优化,从而提升自己的公众形象,增加警察执法的信用度。 1.2 能够帮助警察形成法律职业思维 法学本身具有很强的使用性,能够对实际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法学进行学习和研究,则能够对法律思维进行培养和训练。警察这一职业具有特殊性,其执法过程关系着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这就会涉及到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内容。因此,警察要掌握与法律有关的知识,并拥有法律思维习惯,从而使警察这一群体能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能够形成与自己职业紧密相连的思维模式和推理方式。在掌握警察的职业辨析技术后,才能够在警察这一职业中形成法律文化,使警察成员之间能够更加高效的沟通。只有沟通顺畅,才能使警察对法律精神有独到的见解,以提高警察执法的效率。警察执法虽然对民事法律不直接适用,但私法是各种法律的基础,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所发挥的重要是非常关键的。因此,需要对警察普及民商法的内容及文化,以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 1.3 能够使警察更加合理的行使刑事执法权 对于刑事处罚案件,许多人都存在误解,人们认为经济犯罪刑事处罚是以经济法为基础的,并在此基础上对刑法进行保护。但事实并非如此,有关经济的犯罪,主要是对与民商法或者行政法有关内容的规定,其中的内容基本没有涉及到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处罚。换言之,在经济犯罪中,涉及到的与民商法有关的内容比较多。有研究者提出,有的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对民法典十分关注,如法国,这些国家至今仍然重视附带民事诉讼。比如,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中的行为与刑事责任有关,但同时又与民事責任相关,则在法律中会规定,由于刑事犯罪而引起的私权问题应适用于民法。又如,在财产侵犯的问题上,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这属于犯罪行为。当刑罚上的不当得利与这种侵权行为相似时,为更好的进行区分,避免出现更多的矛盾,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就需要掌握与民商法有关的知识。 2 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运用对策 2.1 在善意取得制度和追缴涉案财物中的应用 财产占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由于权源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才会引起占有方面的纠纷,而这种纠纷基本都属于无权占有。在对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进行区分时,确定已经被占有的财物,才归属问题的判定上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当某人的动产被占有人以不合法的手段转让给另外的人时,如果另外的人是出于善意而占有该财物,就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物权的设立。比如,A将偷盗来的物品卖给B,B再将赃物转卖给C,尽管C是出于善意购买赃物,但这样的交易也是无效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原权利人有权对让与人进行追偿,但要以不当得利的方式进行追偿,再从市场上将原物购回,或者购买能够代替原物的物品。 2.2 在经济诈骗行为认定中的应用 商业欺诈行为属于诈骗罪,无论非善意行为是以哪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只要行为动机是有意或者故意的,最终导致有人陷入错误之中,就可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动机可作为对行为进行判定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同一案件中可能会同时出现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如果要对两者进行正确的区分,就需要对欺骗的内容进行辨别。对合同诈骗和行为诈骗进行区分,要对诈骗实施者是否具有对应的履约能力。通常情况下,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人是不具有履约能力的。另外,在对合同诈骗和行为诈骗进行区分时,还要考虑诈骗的程度。刑事诈骗一般不具有任何履约能力,其获利的方法是捏造实施和欺诈,且这两只能怪手段是其非法获利成功的关键。与刑事欺诈相比,民事欺诈的欺诈人有能力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会刻意的夸大事实,不能对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2.3 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权中的应用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明确的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由此可见,每个公民都是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也就是说,公民的健康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容许他人侵害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对公民的健康权进行侵犯。如果他人的健康权遭到侵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追究侵害行为人的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生命健康权,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给予尊重,不得对其造成侵害。否则,犯罪嫌疑人有权追究警察的责任。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前,每个人都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会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因此,刑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障社会的利益,而在这些利益中,一般都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还牵涉到人格尊严,这些都是公民最为基本的需要。如果这些需要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会导致公民严重缺乏安全感,公民就无法安定下来有序的生活。当公民的基本需要得不到保障时,就会引发一系列与公民利益相关的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就需要对民商法进行合理的运用。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合理运用,能够树立警察的服务型执法观念,使其形成法律职业思维,还能够使警察更加合理的行驶刑事执法权,从而真正发挥公安体系的作用。因此,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结合各种事件的具体情况,要对民商法进行有效的利用,以解决善意取得制度和追缴涉案财物相关问题,对经济诈骗行为进行认定,保护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权,以及及时为民众提供相关服务,最终达到提高警察执法工作效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珍华.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适用实践研究[J].前沿,2012,(24):90-91. [2]范高斌.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对策[J].卷宗,2016,(10):145. [3]黄志萍,朱珍华.论公安执法中的私权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21-23. [4]陈婷.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6,(15):263-265. [5]范晓丹.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6,(17):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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