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
范文 | 解辞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推动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本文就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展开探讨和研究,并且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问题;对策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于2007年起,自中国银监会发布农民资金互助社管理意见起开始探索,我国通过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采取以上措施主要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帮助我国农民解决融资方面的难题,以及促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有助于提升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和生产水平。 1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合作制精神和合作社文化培育存在欠缺 合作金融要发挥其在农村的制度优势,必须紧紧围绕合作制,建立真正符合合作制精神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我国农村地区合作制精神的培育和真正合作社的组建受到了越来越大的质疑,主要原因一是真正合作社培育需要的合适的历史和社会土壤,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合作制作为具有典型社会主义思潮的组织形态,萌芽于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远不够完善,市场竞争远不够充分的时期,这为合作社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培育合格经营者提供了历史机遇,反观我国,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西方成熟而激烈的市场经济猛烈冲击我国市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小农被不断裹挟进入市场经济大潮中,大量农村精英牵头发起的合作社还来不及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和合格企业家精神培育就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打败。 1.2 相关立法滞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地位未明确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社会经济也属于法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任何经济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维护,就全球发达国家而言,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等国都具备较为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纵观我国,就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展开探讨和研究,仅就农民合作社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合作社中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出台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管理意见》,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法律和监管意见出台,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针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权利、责任以及利益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就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而言,我国还没有构建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范围、最终目的以及组织结构,并且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利益创造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保障,使得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1]。 1.3 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足,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壮大 就全球发达国家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而言,吸取其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管理理念,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的扶持和财政资金的持续投入等方面对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分別为:第一方面,我国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不足,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生于农村、服务于农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经营范围和其经营水平比较局限性,使得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利益较低,针对上述情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发展中没有享受国家优惠税收减免政策,严重阻碍了其提升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第二方面,我国政府资金支持渠道不畅,当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被我国允许向同行业进行借贷,或者是向中央银行申请借贷融资业务的权利,并且其存在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抵押借贷过程中抵押物不足的现象,使得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在经营过程中的压力较大。 2 促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2.1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 就全球发达国家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经验来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我国建立相关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纵观发达国家,其均出台了针对性较强、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供保障,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在制定相关健全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当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对其发展现状进行全方位、认真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相关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有利于对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营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以及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权利、责任以及利益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还能够赋予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独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地位,让其享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和提供相应的保障,具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利益,进一步推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可持续的发展[2]。 2.2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就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而言,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资金不足现象,仅仅依靠社会自身的资金积累和财政扶持的资金,很难满足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资金的需求,应通过有效措施扩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加大财政农业资金支持力度、赋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向中央银行借贷的权利等措施,为我国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另外,让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相关优惠税收规定来看,我国相关部门推行针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具有保护性和扶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 2.3 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保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健康规范发展 构建健全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体系;由于目前已经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监管责任了,因此本处应改为:我国政府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研究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办法,加强人员培训,协助各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工作。建设有别于商业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合作金融监管体系,我国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监管组织,不适合监管合作金融组织[3],在商业性金融监管组织的结构基础之上构建健全的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实现统一化管理目标,通过构建完善的合作金融自律组织,使得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更加弹性地处理成员内部关系,对合作金融组织开展金融相关经济活动过程中实施严格的监管,创设出公平、健康的市场金融发展氛围,促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下去。 3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时间不是很长,在开展具体经营活动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学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合作经济组组织自身通力配合,采取各类有效措施,真正通过合作金融组织解决商业金融无法解决的农民信贷问题,以及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和生产水平。 参考文献 [1]胡丹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6. [2]詹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5. [3]王信.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特征及政策效果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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