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 |
范文 | 王杰诚 摘 要:随着法制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入发展,公民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已经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指导。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资关系的处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概念,其次介绍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和实现途径,最后结合现状提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及应对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给劳资双方和立法部门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促进中国劳动法律不断完善以及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制度价值;障碍;完善措施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 》正式公布后,执法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的规制变得更为严格。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正逐渐扩大,与固定的劳动合同呈现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上述发展趋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客观上容易导致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加剧并且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简单来说,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具有较高的制度价值,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科学的规制。 1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概念 1.1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具体含义 對于统筹表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指的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按照不同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劳动关系双方合意解除,二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 1.2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特征 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包括四个特征,第一是所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表现解除行为。最后劳动关系的消灭是劳动合同解除所带来的法律效果。 2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和实现途径 2.1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具体价值 2.1.1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就业自由程度 首先,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利于促进自身更合理、更自由的就业。其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虽然没有了工资收入但是仍然有一定的补偿金,可以缓解劳动人员面临的资金和生活压力。 2.1.2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工作效率 部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淘汰了失去工作兴趣的员工,留下工作斗志高昂的员工,有益于优化企业员工组成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提高企业自主管理经营能力。 2.1.3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收益 首先劳动人员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降低,收益会有所提高,其次,劳动人员的离开势必引发企业内部对生产力的改革,改革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增加企业收入。 2.1.4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中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劳动力的流通有利于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 2.2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实现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理想关系是:第一双方对立统一。第二,劳资双方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规范对方行为,协调双方利益。但是,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许多地区和企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不对等的,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成为了劳动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通常运用公法干预的方式来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总结来说,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的实现路径有两条,一方面是契约自由的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公法干预,即立法者通过立法强制的手段位置二者之间的平衡。 3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实现的障碍及应对措施 3.1 障碍 3.1.1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滞后 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指的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何种条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国的该项制度具有滞后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者存在过错的解除权限制过严苛。具体来说,当劳动者出现失误时,《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实质性条件还给予其限制性的程序性条件。第二,法律对劳动者行使解除权限制较少。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设立了以限制劳动者为目的的预告期制度,但是该制度缺少实际的约束力,很多劳动者在没有承担自己的义务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1.2利益保护失衡 《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解除救济制度对于劳资双方分别设立了救济方式。其目的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利益保护过程中存在失衡现象,即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性过强,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性较弱。具体来说,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进行经济方面补偿与救济。二者相比,法律对于劳动者救济更多更全面,对于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较少。利益保护失衡过度保护了 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利,但是从长远角度看,其限制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的发挥。 3.2 解决措施 3.2.1.完善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 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中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人口红利”逐渐弱化,劳动力市场已经由“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制度应该作出适当的调整。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和人文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所以,在对劳动合同解除权分配时,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利。另外,法律应该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适度的限制性调整。调整的主要途径有两个,第一,建立针对劳动者的“代通知金”制度。即一旦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其预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关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建立弹性预告期制度。结合劳动者的工龄以及当地习惯来构建个性化的劳动合同解除预告期制度。 3.2.2.维持劳动合同解除救济中的利益保护的平衡 首先,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对《劳动合同法》中劳资双方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当劳资双方不再信任彼此,当双方劳动关系不能维持时,法律应该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保护程度,不能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忽视其是否承担了自身相应的义务。其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制度后,用人单位应该以劳动者的损失为依据对其进行经济赔偿。最后,应该正确区分非法解雇和不当解雇两种形式,针对不同形式设立不同的救济方式。 4 结语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制度,已经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生活中,并且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中国的该项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说存在滞后性,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劳资双方利益处理不当等问题,种种问题都阻碍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价值的发挥,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对该项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深刻学习该项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履行自身义务。只有多方共同努力,中国的劳动法律才能更加完善,劳资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市场经济才能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袁刚、范围:《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体系问题研究》,载《理论界》2011年第7期。 [2]张照东:《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载《中国工人》2012年第2期。 [3]刘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益的失衡——以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为视角》,载《法治博览》2012年第12期。 [4].徐剑:《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慎重》,载《中国劳动》2005年第8期。 [5]冯彦君:《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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