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和合文化对现代乡村纠纷解决的启示 |
范文 | 陈啸 摘 要:任何制度都是民族历史传统的自然演说,作为中华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我国和合文化理应且能够在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尤其是乡村社会矛盾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从和合文化的内涵入手,阐述其介入乡村纠纷解决的历史渊源、司法价值以及现代启示。 关键词:和合文化;乡村纠纷;调解 1 和合文化介入乡村纠纷解决的历史渊源 和合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是和合思想的理念化和体系化。所谓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要素、元素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 、新生命的总和。从《周易》的“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到《国语.郑语》的“以他平他谓之和”,从《尚书.尧典》的“协和万邦”到《论语.学而》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不难发现和合文化具有极强的超阶级性,它因应了中华民族追求和谐、和睦的价值追求,契合了芸芸众生“和实生物”的思想意识。而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和合思想已经渗透进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日常生活中,不同阶级、派别的尖锐对立均可以在“和”的思维下达至平衡。 深厚的儒家文化的奠基和影响,决定了我国不是一个严格三权分立、法律至上的国家,亲缘、道德等因素充斥并指导着人们的生活。相比西方的为权利而斗争以及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我国公民可能更希望与邻人和平共处。尤其在人口众多的农村,本应标榜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未进入村民视野,敦厚的儒家文化、礼义廉耻却是妇孺皆知。古代的法制史记载的严格依法裁决的审判极为鲜见,而人情、权力等在解纷排难和维持社会秩序中却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是礼法合一的社会,追求和谐的和合状态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底。在制度层面,礼既是日常行为规范,又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古代社会,纠纷的调解与司法判决的基本原则都是礼。 2 和合文化介入乡村纠纷解决的司法价值 近年来,大量乡村纠纷涌入司法领域,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案件量从2013年5638件到2014年的7328件再到2015年9403件,呈现急剧上升趋势。而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蜂拥而至的乡村纠纷将进一步加剧司法负担,也为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契机。多元化纠纷解决是为了避免法律在司法实践运用上的僵化、不合时宜、失却公正、效果不佳等弊病。它主张通过法院外的多种渠道、运用法外灵活的多种准据来实现纠纷解决与公平正义。而在乡村社会最为典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就是调解。调解是对纠纷的化解,是对礼制秩序的修复,更是社会维持自身的需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是现实事实的逻辑关系表达,但是在乡村,法律未必能与传统习俗和谐相容,从而实现其应有的價值。现实司法中“案结而事未了”的问题正是对法律原有价值的嘲笑,而乡村矛盾纠纷解决的司法价值体现在法律与传统文化交融的逻辑循环之中。乡村矛盾纠纷解决的终极目标是及时修复社会关系,防止矛盾激化,它追求的是途径的多元化和结果的实质正义。它并不需要得出谁是谁非的结果,只要符合双方的利益所需,平息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是一种成功。面对这种灵活和协调,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法律往往会不相适应,甚至将之视为“和稀泥”,认为有违法治精神。事实上,纠纷多如牛毛且微乎其微,若一概纳入正式的诉讼程序去解决,不但耗时耗力、成本昂贵,最终的社会效果也不一定好。诸如离婚、相邻关系等纠纷,在处理的目的上所强调的往往并非是非的判断,反倒是越强调判断是非,越容易扩大纠纷,无法收拾局面,走向纠纷解决的反面。这点恰恰和我国源远流长的和合文化理念不谋而合。 3 和合文化对乡村纠纷解决的启示 乡村社会中的诸多纠纷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看主要是利益纠纷和宗族纠纷,而不纯粹是法律纠纷,仅仅运用法律去解决是远远不够的,故此笔者以为,应当从多元文化的视角重新审视乡村矛盾纠纷调解中现代法律与传统文化的功能和价值,并为乡村伦理与权利自治预留更多的空间,同时,将和合文化诸如天理、人情、伦理、习俗等融为一体协助法理解决纠纷,让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固有功能并共存发展。 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上,国家应当坚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分流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同时,让民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成和创制过程,并依据理性人的偏好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以和事协会为例,由于土地资源稀缺,民风彪悍,滩涂、宅基地纠纷频发,如何化解村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往政府仅仅依靠宣讲法律法规和依法管理的刚性方式,但一直未能妥善解决纠纷,由此和事协会应运而生。根据镇里实际,该协会专门聘请了部门站所的工作人员、村干部等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社会影响力和调解说服能力的人担任理事,与热心调解素养较高的村民组成完整的网络。一旦出现村民纠纷,由村民自行选择调解员进行调处。如今和事协会已经成为当地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的案件实现了零上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得以保证。 作为实现社会控制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要着眼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纠纷的预防。正所谓“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和合文化熏陶下的古代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十分突出和强化教化功能。为此,必须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重新审视和定位司法的功能。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积极指导和培训各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组织和个人,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裁判者、仲裁者、调解者等应强化道德伦理的教化功能。在平息纠纷双方不满情绪和复仇激情的同时,加强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教化,比如劝恶从善、弘扬诚实信用等良好道德风尚。在纠纷解决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灌输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就是法与情、理的有机融合。这既是提升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公信力、亲和力,也是避免一些“民转刑”纠纷态势升级的有效手段;这既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无讼,调处息争。这不仅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追求,也慢慢成为世界其他国家多元解纷的理念,为世界人民所共享。在未来的司法和社会改革的道路上,完善中国模式的多元解纷机制应注重立足于当下,发扬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切忌全盘否定与照搬全收,唯有如此才能让中国的多元解纷之路越走越宽广,越来越赋有生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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