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证探索 |
范文 | 周乐勇 摘 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部署,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等规定的相关要求,自2015年初以来,某基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1 该院探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一)加强联系 制定机制 为了把探索公益诉讼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一是明确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协调小组,县人民检察院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任组长,反贪、反渎、侦监、公诉、预防、民行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相关行政机关或乡镇分管相关执法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执法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协调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分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案件的特点、成因及趋势,总结经验教训,共同研究制定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等。三是明确具体对接部门及人员;四是建立案件移送和协调制度。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通报。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应向检察机关备案。 (三)摸排案源 大胆实践 为了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实效,该院自2015年以来积极开展摸排工作,重点放在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保护、破坏林地等方面。共发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乡镇怠于(不当)履行情形358件(次),涉及医疗系统或养殖场未依法办理环境评价手续207件,非法占用林地132件,客管局1件(涉及4次不当履行职责情形),乡镇3件。经审查,分别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乡镇发出《检察建议书》,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乡镇已分别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义。其中林业部门根据检察建议要求,分别向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及县委、县政府作了汇报,争取上级拨付植被恢复费58.11万元,在某乡镇建立补植复绿基地,种植水杉、核桃等树苗1328亩,在另一乡镇建立第2个补植复绿基地,已种植竹林300亩。2个补植复绿基地补植林木效果较好,成活率均在70%以上。并成为某景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四)提起诉讼 取得实效 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1、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该院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制定了《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办理制度》,就该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了具体操作规范。 该院在工作中发现某2个采石场未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近年来在该县辖区非法占用林地生产,经过林业部门认定,确定其毁坏林地面积分别为4.06亩、3.6327亩。该院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2015年11月11日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并建议处罚,或者代为补种树木由当事人支付补植费用。县林业局回复称:已将该县涉及占用林地的相关采石、采砂厂集中到某镇乡恢复造林。经进一步核实,县林业局未对上述两个采石场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未督促其补交恢复造林费用。2016年5月23日,该院再次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上述2個采石场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然而,县林业局未对该采石场的处理情况进行回复。该院再次核实得知,县林业局仅对柯家大山采石场处以罚款,未收取相关补植复绿费用且该采石场并未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县林业局对干塘子采石场未采取任何处罚等措施。所涉及林地仍被侵占并未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为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年11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该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通过示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县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县林业局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2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虽然人民法院认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地位,但该院还是遇到一些问题。一是人民法院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组织机构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是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发出的是出庭《传票》;三是庭审过程中,法庭核对身份时将检察机关置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地位;四是判决书明确本案诉讼费用免收等等。笔者认为,就上述问题,应该在法律层面予以解决,首先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即“公益诉讼人”,并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地位一样,不应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组织机关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其次是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发出的不应是《传票》,而应比照普通公诉案件使用《出庭通知书》;为此,判决书应写明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故免收诉讼费用,这样表述较为严谨。 (二)争取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肯定是持抵触态度。但从长远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一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其依法行政的一条红线来看待。这样就会更好地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协调、沟通等各种途径,让行政机关更能够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让“坏事变好事”,让依法行政成为常态,从而达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力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同时也反映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出现问题就否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现实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不能“单打独斗”,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群知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这样不权能够提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还能更好地得到相关公从的支持力度。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成为常态。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宪法和法律应予明确授权,应对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职能、程序等等做出特别规定,使该项制度成为常态,也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程序及实体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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