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未成年人检察领域下的帮教制度研究 |
范文 | 饶熙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结构转型的进一步深化,心智未发展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面临着更多的诱惑和冲击,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分析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的具体做法,研究其司法价值和制度运行情况,有利于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贯彻实施和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和矫正;观护制度 1 我国的帮教制度 (一)心理辅导和矫正机制 201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确立了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对涉罪未成年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测评。 (二)观护制度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独自或者联合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社工站等,建立未成年人观护点,开展未成年人观护工作,形成了上海市闽行区诉前考察制度、北京市海淀区“4+1+N”观护模式、江苏省无锡市“管护帮教”及常州市观护矫正工作站模式、贵州省盘县专门观护学校等各具特色的观护模式和经验做法。 2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内容和程序 (一)帮教的内容 围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内容上主要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考察、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 1.教育考察。教育考察主要针对没有心理问题或者心理问题较轻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人员通过言辞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疏导,消除涉罪未成年人因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心理负担。 2.心理矫正。对有可能重新犯罪或者具有较为严重心理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对涉罪未成年人“量身定制”心理矫正方案,并监督实施的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走出心理的阴影。 3.行为矫正。各地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参加公益活动、参观观护基地、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矫正。如上海市利用沙盘室、宣泄室、“艺术疗法”等手段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浙江省义乌市采取联合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参加志愿者活动等。 (二)帮教的程序 1、帮教必要性考察和作出帮教决定。检察人员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进行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心理测试题测试等的方式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后,判断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心理问题及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帮教措施进行帮教。对有可能重新犯罪或者具有较为严重心理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依规作出帮教决定。 2、实施帮教措施。根据帮教必要性考察的结果,由检察机关或者由专门帮教机构制定合理的帮教计划后,按照各地检察机关帮教的具体程序进行实施,如进行心理治疗、公益劳动等。 3、跟踪回访和评估帮教效果。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后,检察机关通过跟踪回访被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评估帮教效果,对需要进一步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制定帮教措施,确保帮教效果。 3 我国帮教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观念层面 1、帮教制度立法依据不足。虽然确立了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制度,但是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帮教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探索模式、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2、对帮教制度的认同度和重视程度不够。目前,我国在对涉罪未成年的帮教上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推广也仅限于小范围内的试点运行,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眾对帮教制度缺乏了解和认同,甚至产生检察机关放纵犯罪行为的错误看法。 (二)机制和操作层面 1、社会参与度不足,帮教责任主体不清。从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实施情况看,社会力量的参与度较低,一般只有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和社工站等参与,且检察机关与其他参与帮教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职能定位和分工并不清晰,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与法律援助团体、社工站等的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 2、帮教范围不清,差异化帮教程度不够。部分检察机关仅对符合非监禁措施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除心理疏导外的帮教措施,而忽略了被监禁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同时,由于没有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条件存在差异,缺乏对不同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差异化帮教措施经验。 3、缺乏专业稳定的帮教队伍。各地检察机关的帮教措施主要依靠于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作,缺乏具有品格证据收集能力、社会调查能力、心理咨询资质的专业心人员。4、帮教制度运行机制不完善。(1)缺乏有效协调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在与其他参与帮教的部门和社会力量进行协调配合时,帮教措施之间的配合程度不够,难以全面体现帮教制度司法、教育和福利性的特点。(2)缺乏有效的信息平台。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未成年人帮教信息平台,仅依靠各地检察机关自身的数据资源进行匹配和运行,难以保证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效果。(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促进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提高帮教效果十分有必要。(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帮教中来。 4 对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明确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 根据目前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现状,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设立专门的条款规定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帮教原则和规范,明确未成年人帮教的决定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权力和责任,提高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覆盖面,同时鼓励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实行更为完善和具体的帮教措施。 (二)明确未成年帮教范围、措施和回访制度 明确对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同时对不同的帮教对象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同时建立案后帮教回访制度,采取电话回访,约访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考察涉罪未成年人,评估和巩固前期帮教效果,从而达到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目的。 (三)建立统一的未成年帮教信息平台 建立全国未成年帮教信息平台,严格权限管制,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以未成年帮教信息平台为核心,建立未成年帮教运行监督和管理机制。一是构建专业的职业帮教准入制度和完善职业培训机制。完善规范化录用、考核、奖惩和保障制度,促进现有帮教队伍的稳定性,同时吸纳优秀的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人才加入未成年帮教队伍;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帮教队伍在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专业技能。二是建立以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主体的全国帮教监督体系。一方面监督法院、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另一方面监督帮教执行主体的执行人员的资质、依法履行帮教措施及案件信息保密的情况。三是建立未成年帮教信息流转制度,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与其他各帮教主体之间帮教措施的衔接和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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