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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荀子的名实论和隆礼重法之间的关系
范文 摘 要:荀子赵国人,名况、字卿,称为孙卿。荀子是儒家学派中至关重要的一位大家,为儒家思想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先秦儒家思想进行了发展和总结。荀子在综合各学派思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名实论”、“性恶论”、“隆礼重法”等思想。本文主要论述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分析其现实意义、理论来源、思想特点等问题。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明分使群;特点
1 荀子生平
荀况生于公元前325年,子卿,又称孙卿,赵国人。荀子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天下,然而在其生活的社会时代大背景之下是行不通的,为此荀子辗转多个国家希望其思想能够为当政者所采纳。
荀子十五岁时游学于齐国,“齐威宣王之时,聚天下贤士于稷下,… …孙卿有秀才,年十五始来游学。”(《风俗通义·穷通》)循卿向齐国相进言,“处胜人之势,行胜人之道”,然并未被采纳。于是荀子去楚国,在公元前283年—公元前265年返回齐国。另荀子于秦昭王时曾到秦国,向昭王和应侯范蠡谏言推行儒家思想,“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儒之为人下如是矣。”(《儒效》)是秦朝政治治理缺点的补充,但鉴于当时秦国的实际需要,荀子的思想被否定。后荀子到楚国,为春申君置于“兰陵令”,又遭谗言被春申君辞谢。于是荀卿去赵国被拜为上卿,得到了应有的尊敬。后又复被春申君请回楚国,复任兰陵令。公元前238年,荀子因春申君被杀害而被罢官,之后便定居于兰陵。
2 名实论
荀子是先秦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提出得“名实论”对儒家孔子提出的“正名”有很大的发展,以“名”“辞”“辩说”为要素,构成了其“名实论”的系统体系。
荀子言:“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正名》)不同的事物、物品有着不同的名称、概念和定义。而人们之所以为不同的事物和物品制定名称是为了“制名以指实”。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之中还是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人们在论及一个物品或者一件事情时不可能也不必要将其原原本本的呈现在大家眼前,这既是不必要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名”是必须存在的。且荀子认为在名实关系之上,“实”重于“名”,“实”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基于此,荀子提出了“制名以指实”的三个主要需要厘清的问题:“制定名”、“制定名的方式、方法”。
其一为“制定名”,荀子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思想不一,致使名实混乱为国家社会的管理带来了困难,荀子甚至称即便是名儒大家在这种社会情况之下也是不便管理的,那么社会状况就得不到改善。为此,荀子指出“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辩同异。”以此明晰封建等级的社会关系和伦常秩序的关系,为荀子的“礼法”思想作理论上的铺垫,如荀子所言的“刑名”、“爵名”、“文名”。
其二,制定名的方式与方法。首先要做到的是“同则同之,已则异之”,这是最基本的原则。相同的事物要命以向同的名称,不同的事物其名称也必须区分开来。其次“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即在命名事物时能够言简意赅的就不能用复杂的名称,只有在简单的名称不足以进行表述时则用较为复杂的名称进行命名,这样既方便又不容易重复。最后,荀子提出“共名”和“别名”的区别,这与“单名”和“兼名”有这类似的地方。“共名”是指代一类事物,如车、士兵、马等,“别名”是指代一类事物之中的某一个事物如货车、步兵、战马等。荀子言:“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将“共名”推求到极致,到无“共名”的地步,且将“别名”推求到极致,到无“别名”的地步,则算是完成了命名。荀子的这一思想是《墨经》中《经上》的“名:达、类、私”分类法的继承和发展。这三者是荀子提出的关于“制定名的方式方法”中的三点,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论述了。
3 明分使群
在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明分使群”。荀子认为要想建立起一个合理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就必须做到“明分使群”。荀子认为进行社会治理和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社会分工”,即明确各个群体的社会职能和社会需要,提出“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荀子全本注译·王制)。荀子从人与动物的区别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并认为有明确的社会分工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关键一点,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人之所以能够役使他们,是因为“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而明确社会分工的第一步是划分等级名分,区分君臣、贵贱,使“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王霸》)将君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区分开来。然后按照社会分工将“民”划归进入不同的领域之内。农民能够有足够的田地耕种,商贾能够有足够的货物进行贩卖,工人的职分明确而清晰,士大夫、诸侯国都谨守本分,完成自己的分內之事。这是天下能够安定的大前提之一,“职分而民不慢,决定而序不乱”。(《君道》)荀子认为划分社会等级秩序和明确社会分工中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礼”和“礼义”。荀子曾言:“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王制》)并结合“法度”加以完善。荀子主张君主以“礼义”和“法度”为准则明确社会分工和等级名分。首先,君主要能够做到“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荣辱》),合理划分社会职能并人尽其才。并在此基础之上,“省工贾(商),众农夫”,重视国之根本,避免本末倒置的社会状况出现。其次,荀子主张君主能够依据“法度”对臣子进行奖励和惩罚,建立合理而明确的奖惩制度,“备官职,渐庆赏”(《君道》)。再次,荀子主张制定制度,使人们能够在衣着文饰上区分人的等级,“善藩饰人”,依靠观察人的衣服、帽子、配饰、所使用的器皿而得出其所处的社会阶层和职务。最后,荀子要求君主善于按照品德、能力分配人才,使其歌得其所。
4 隆礼重法
与各派思想家不同的是,荀子将“礼”放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将其“礼”作为其思想核心,礼是作为一个人的最高处世准则,“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礼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准则,“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礼是制定法律的准则,“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此为荀子之礼。在荀子的观点之中,“礼”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必要手段,在国家治理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认为“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礼为隆正。”(《王霸》)
其一,荀子将“礼”作为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方式之一。荀子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的伦理道德规范,臣子忠于君上、子女服从于父亲、妻子对丈夫的绝对服从。荀子的伦理思想对于社会建设有很大的助益,同时也为儒家思想之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二,荀子将“礼”作为划分封建等级的标准。荀子以世人能否遵守礼义的教化以及遵守礼义教化的程度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四等。第一等称为士大夫,要求是礼义的要求能体现在个人的言行和行动之中;第二等称为“大儒”,要求其有奉献精神且知晓礼义的内容与要求;第三等称为“小儒”,荀子认为能够遵循礼义克制自身的欲望为他人着想且有一定才干的人,可以称为小儒;其他则称为“众人”。
荀子言:“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刑,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明确了“法”的地位与作用。荀子的“礼与法”思想与先秦儒家的思想有所不同,且与法家的“法”思想是截然不同的。荀子将“礼与法”思想放在同等的地位上,认为二者都是治国的良方。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荀子的“礼法”思想是在“名实相符”的基准上制定而施行的,且为其服务的。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吴乃恭.儒家思想研究[M].东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2](战国)荀况著,周先进编著.荀子全本注译[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何婉祯(1991—),女,汉族,河北唐山人,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硕士,专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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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