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过程中环境问题的协同治理 |
范文 | 卢常文?戚颖芝 摘 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国家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因此,如何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促进环境问题的良好治理成为一个重点问题。开化县通过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协作治理,调动多元社会主体特别是经由政府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企业强调自身的责任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力量的发挥,形成了环境问题的协同有效治理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治理;协同 1 开化县重点生态功能区概述 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通过对国土空间的区域性划分,明确提出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概念。其含义理解为提供生态产品作为该地区的主要特征,同时也提供一定的农产品,工业产品及服务产品。以开发内容的不同为依据可将国土空间分为四个类型区域,分别是“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又从不同层级划分为国家、省级两个层面。国家层面的限制开发区域为生态地区,省级层面的分为农业地区和生态地区 2类。在 2010 年正式公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分为 2 类: 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即必须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另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即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 1997年,开化县在全国率先确立并实施“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先后成功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区、国家级生态县。同时,开化县积极响应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2013年开始,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要求,开化定位"国家东部公园",探索实践经济生态化、全域景区化、景观公园化的转型升级之路。通过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协作治理,调动多元社会主体特别是经由政府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企业强调自身的责任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力量的发挥,开化县形成了环境问题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2016年9月28日,开化县成为浙江首批11个被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 2 开化县环境问题协同治理的思考 2.1 政府角色的定位 第一,制定配套政策法规,提供制度保障。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必须制定强有力且完善的政策法规,通过法律约束公共资源的肆意破坏,明确责任与处罚,对污染行为亮出制度警告。企业、个人和政府人员在环境治理中难以避免自利性,只有制定完善的环保配套政策法规,才能实现环境治理的长期效用,实现有效的制度约束。明确政府角色定位要因时因地,结合地域特点和污染状况以及环境承载力等综合治理。第二,深化环保治理行动,保障执行力度。环保治理的关键归根到底还在于执行。政府作为唯一具有合法性的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首先要深化环保治理行动,包括明确环保行动流程,细化人员责任,进一步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其次,政府要推动环保政策的落实,保障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最终执行效力。第三,协调多元主体合作,发挥引导作用。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不仅要明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作用,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引导作用,动员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协同參与。 2.2 企业的责任 第一,积极响应政府政策。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意味着企业要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进行改善和调整,使企业的发展符合政府大政方针。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企业在生产调整中提高自身的生产工艺,通过技术革新提高产品的质量,使企业在发展中处于优势地位,进而获超额利润。企业在响应政府号召时可根据自己的现状,生产情况等向政府提出自己的意见,促进环境治理有效进行。第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根据竞争优势理论,企业的战略就是立足于外部环境分析并在适应环境要求的基础上,以企业自身竞争优势捕捉市场机会的行动计划。作为生产主体,企业要在市场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环境意识,承担环境责任,做一个负责任的市场主体。针对当前企业污染的整体性、全域性等特征,企业之间需通过产业聚集地等区位优势,合作承担相应的污染排放成本,建立共同排污的系统等,进一步降低企业独自治污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第三,加强自身建设。在提倡绿色发展的时代,企业要建立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企业管理体系。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企业的环保理念,在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规范自身的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自觉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不断强化自身的环保底线。及时评估企业自身生产对于环境的影响,更新企业生产工艺,改进技术、改善管理,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 2.3 公众的参与 第一,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过程。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公民作为公共利益的直接相关者,通过合法途径主动参与公共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执行等过程,借以表达与政府、企业等多元主体间共同利益诉求,从而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来保证环境治理全过程的有序平稳运行。事前参与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表达对政府部门等对环境治理政策、法律法规的认可度。事中通过环境治理政策的执行过程,理性化协调与维系环境治理的协同过程,实现主体间公共利益共识的达成。事后参与环境治理政策的反馈过程,实现反馈环境治理运行机制过程的聚合性、代表性与理性化。第二,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监督。政府人员基于理性思考,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利用信息等优势产生“寻租”行为,导致政府在政府环境问题时效率低下。另外,由于专业性不足、对民众需求了解不够等,无法保证在决策中做到使全体社会感到满意。企业也会处于自身利益考量,投机排污。因而需要公众主动参与,积极发挥监督平台的作用。对政府、企业等环境污染治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掌握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污染排放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外部性环境污染问题,使得政府的政策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三,积极表达环境治理的诉求。公民积极表达环境治理的诉求,实际上也是实现协同治理效能的直接影响因素。因为在环境治理空间中,如果缺乏公民对绿色发展理念这一主流价值观的认同,每一位公民个体只关注自身的利益,则必然导致环境治理相关决策的反复循环,使协同治理陷入“有民主、无效率”的困境。因此,公众自身应达成共同的环境治理目标,环境治理目标导向的一致性才是各主体协同治理持续的前提。并且让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相关政策、机制的制定,通过平等协商、对话,表达对环境治理的合理诉求,有助于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与身份认同感,从而实现协同治理的实际效能。 参考文献 [1]张红喜:《生态功能区主导产业发展研究——以浙江省开化县为例》.《城市》.2016年第1期.第76-79页. [2]熊善高,万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扶贫协同推进路径探讨——以国家级贫困县秭归县为例》.《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年第41期.9-12页. [3]韩博:《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县级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思考》.《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一期.第69-72页. [4]郑巧,肖文涛.协同治理:服务型政府的治道逻辑[J].中国行政管理,2008,(07):48-53. 作者简介 卢常文(1993—),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政治学专业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基层治理。 戚颖芝(1994—)女,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2级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 注释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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