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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问题及完善措施
范文 摘 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逐渐引起重视。然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却不能提供合乎实际需要的标准,即不能在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仅限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关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更是采取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态度。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少数法院开启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先河,但是总体上看并没有成为普遍适用的程序。另外,我国的立法规定不够细致,具有极大的解释空间,导致法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能真正地维护正义。在我国,作为限制公权力滥用的有利手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基本上属于“睡美人”条款。针对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人权保障;非法证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1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概念
有关非法证据这个概念在学术界有很多分歧。之所以会有么多的分歧,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于“非法”两个字有不同理解。国内外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有很多种,我们首先研究一下外国有关规定,再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以期做出一个更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定义。
在《牛津法律词典》中,“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的含义和后果的笼统的概念。它可能是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也可能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在美国,非法证据中的“非法”是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非法”的概念是指“违反公约中禁止酷刑的规定,以及载有或可能载有适用范围较广的规定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我国对非法证据中的“非法取证”规定的是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或者口供。
从以上比较论述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非法证据仅指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包括证据形式和取证人员不合法。而在我国既包括取证程序不合法,又包括证据形式和取证人员不合法。尽管中外法律对非法证据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两者并没并无本质区别,即都是为了保障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综上笔者从目的论的角度认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犯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都被定义为非法证据。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价值
2.1 有利于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作为人所享有的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和刑罚是国家对个人科处的最大的痛苦,因此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基本上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他们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他们而言是十分必要。因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既可以对侦查机关习以为常的违法证据予以否定评价,控制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又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定罪的風险。
2.2 能够维护法治尊严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己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一些规定,但是对该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不能发挥该制度的价值。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真正落实,可以使国家审判机关在侦查机关面前挺直腰杆。
3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但是我们也能发现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下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论述。
3.1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相关司法术语缺乏明确的立法上的解释。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何对“等”字的理解?根据目的解释,应当包括威肋、引诱和欺骗的手段,而之前的司法解释就是这么规定的。那为什么要修改呢?既然修改了,是不是意味着这样的证据己经由之前的违法变成了现在的合法?
3.2 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很多实际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都体现出我国在司法程序方面举证困难的问题。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其中“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到底何为“线索”,何为“材料”规定的并不明确。
4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
4.1 立法方面
对于以威胁、引诱和欺骗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要明确规定为绝对排除。但是,如何具体判断威胁、引诱和欺骗呢?要有一个总的判断原则一一自愿性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强迫自证其罪”的情形,而强迫的对立面就是自愿,所以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自愿性原则相关方面的规定,再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找到解决措施。
4.2 司法方面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排除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一个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而对于一个具有真实性的证据一旦出现在法庭上,就会影响裁判者的自由心证。故我国要构建我国的预审法官制度。由预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再由其他法官主持庭审。
5 结语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具体明确。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有它自己的基本理念,即要实体公正,也要程序公正,两者是并重的,不能仅重视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或者相反。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相信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和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晓津.辨识与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应对[J].中国检察官,2013(1):38-39
[2]荣晶晶.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意义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3(2):271
[3]汪建成.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J].中国法学,2011(6)
[4]王茂松.非任意性自白之研究[J].中兴法学,2012(23):19
[5]万毅.解读“非法证据”——兼评“两个《证据规定》”[J].清华法学,2011(5):12
[6]钱兆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几点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3.(2):132
作者简介
刘洋(1991.—),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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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