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我国档案犯罪的行刑实体性衔接 |
范文 | 宋英慧 摘 要:本文基于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必要性,认识到目前我国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缺失,并深入探讨构建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有效措施,从而为推进我国档案犯罪实体性衔接提供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档案犯罪;实体性衔接;必要性;构建 《档案法》和《刑法》都是维持国家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在国家安全、稳定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国档案犯罪的行刑实体性衔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家安全稳定构成了威胁。目前,我国在档案犯罪实体性衔接上存在不顺畅的问题,让很多档案犯罪找出了可乘之机,对于国家安危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如何实现档案犯罪行刑的实体性衔接,就成为当前法制工作中必然放在首要位置的工作。 1 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必要性 档案是社会发展的见证,记录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也记录着时代变迁中传递下来的重要思想,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因此,加强对档案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利用法律实现对档案的保护也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刑法则是对公民社会行为的约束,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运行。但就《档案法》和《刑法》两者的内容来看,档案犯罪行刑實体性衔接上还存在不顺畅的问题,这也让很多档案犯罪者多了很多大的可乘之机,这也充分说明了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必要性。 第一,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能够使《刑法》和《档案法》更加规范,对公民社会行为的约束更加具有公信力。主要是因为档案犯罪实体性衔接的缺失,使得很多档案犯罪者会依据法律的漏洞进行辩驳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损害到公众利益的,这对于社会稳定和秩序规范都会形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刑法》和《档案法》两者维持国家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也是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在规范公民社会行为和组织社会主义核心社会建设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缺失,就容易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矛盾和问题,从而对社会建设形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就必须实现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的衔接,这也突出了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必要性。 2 我国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缺失 目前,我国档案犯罪实体性衔接上不顺畅的问题,也暴露出了我国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档案犯罪实体性衔接的缺失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也滋生了诸多档案犯罪行为。首先,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社会的时候,会以法律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带动党员、群众参与,但由于档案犯罪实体性衔接不顺畅,《档案法》和《刑法》两者存在矛盾的地方,或者内容重叠,或内容遗漏,在这种情况下,将以哪种法律作为参考都是非常谨慎的。所以,档案犯罪刑法实体性衔接不畅就会直接影响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也会让更多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档案法存在的漏洞损害他人利益或危害社会,再以其作为审辩借口,也会对社会安危形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最后,档案犯罪刑法实体性衔接的缺失,也会影响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的来说,现阶段我国档案犯罪刑法实体性衔接上不顺畅,这种不顺畅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也形成的高度关注,对这个问题的快速解决,也是建设社会的重要保障。 3 我国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构建 根据档案犯罪刑法实体性衔接的必要性,基于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缺失的不利影响,加快构建档案犯罪刑法实体性衔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真正做到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真正实现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构建的重要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弥补两者的法律漏洞 实现我国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构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及时弥补两者法律上存在的漏洞。两部法律都是维持国家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法律,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社会行为形成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两者法律上的漏洞,也会成为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弥补两者法律上的漏洞,首先就要将两部法典进行比对,对法典缺漏部分进行补充,两部法典的统一,实则是实现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3.2 去除法律的重叠部分 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重要参考物,在规范公民社会行为和引导社会主义核心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法典的重要原则就是在做到完整的基础上,避免冗余内容的重叠。《档案法》和《刑法》两部法典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去除法典内容中的重叠部分,也是实现构建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重要方法。所以,在构建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时候,也要注意对法典条文的重叠部分进行删减。 3.3 规避档案犯罪可能性 法律的最大功能作用就是规范社会行为,降低犯罪行为出现的概率,而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上的不畅,就给了很多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而在构建档案犯罪实体性衔接的时候,综合考虑档案犯罪的可能性,在法典中做出明示或进行约束,最大限度规避档案犯罪可能性,就可以真正达到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重要目的。 4 结语 总之,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档案犯罪行刑实体性衔接的构建,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于志刚.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与司法资源的体系化整合——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为视角的展开[J].江汉论坛,2016,(3):117-128. [2]宋寒松.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诚信建设谈起——兼论检察机关在促进诚信建设中的职能作用[J].人民检察,2012,(14):12-16. [3]柳晞春.“革命性”的推进与“跨跃式”的发展——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与纵深发展[J].中国检察官,2012,(17):20-22. [4]赖大林.检察院创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模式显成效探析——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为例[J].职工法律天地,2017,(8):59. [5]六部委:部署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 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七部委: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J].招标采购管理,2015,(8):32.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