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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名誉侵权受害人权利之保护
范文 李倩
摘 要:因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匿名性、虚拟性、广泛性等特点,网络名誉侵权受害人的损害远远大于传统名誉侵权,如何切实有效停止对受害人名誉的侵害,首要任务是删除侵权帖子,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向职能部门举报以及起诉侵权人,但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关键词:网络侵权;名誉权;保护
1 案例
2017年开始,网上出现大量捏造事实,损害受害人名誉权的帖子。应受害人的委托,笔者为其开展维权工作。首先,笔者使用受害人的姓名作为关键词,通过百度、360搜索等搜索引擎查询,发现同一内容的帖子出现在各个网站、论坛,包括:新华网、中华网、豆瓣网、西祠胡同、猫扑网、新浪微博、天涯论坛、七里八里论坛、凤凰汽车论坛、北京论坛、上海论坛、百度贴吧等。同时,相关侵权内容还出现在百度问答、360问答的提问及回答中。之后陆续又搜索到类似帖子,但发帖时间均集中在2016年6月期间。
从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来看,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实施,损害事实确已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确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明显,但是因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隐蔽性,呈现在现实世界的面前的侵权人只是虚拟的网名或一串计算机代码的IP地址。笔者试对比各种救济方式来分析如何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2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删除侵权内容
保护网络名誉侵权受害人权利的首要任务是停止侵害,尽早屏蔽、删除侵权内容。只有停止侵权内容的传播,才能避免受害人名譽损害进一步扩大。
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络服务提供者有“通知-删除”的义务。前述案例中,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的举报渠道通知删除侵权内容。以申请删除新浪博客中的文章为例,流程是:1)从网站下载并填写《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注明发帖人网名、发帖时间、帖子网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受害人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证明侵权的证据材料;2)将填写好的文档发邮件至vipfax@vip.sina.com;3)新浪内部审核;4)审核通过后,新浪给申请人的联系邮箱发《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备案文档》,申请人填写并签名后,再将该文档邮寄给新浪网。最终,新浪网删除侵权帖子。
这种救济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耗力,因为必须向各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申请。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1)举报回复不及时或无人回复。虽然帖子下方设置了“举报”,但填写提交举报后却没有任何回应。
(2)举报设置不合理,且流程繁琐。各网站的举报入口,不易查找。根据各网站的设置,必须是注册用户才能投诉举报。申请人不得不在各个网站进行分别注册。对于某些限制了注册条件或限制发帖私信级别的网站或论坛则举报无法继续。有的网站要求打印删帖申请,并将受害人签字的书面申请邮寄给网站,否则视为申请不合格,不予处理。大多数网站虽然不需要邮寄申请,但一般需要初步审核,待初审通过后,再将受害人亲笔签名的《删帖申请》拍照上传,最后由网站删除侵权帖子。
(3)内部审核标准不公开,随意性较大。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审核进度及被驳回的原因。某些网站认定帖子内容不构成侵权,直接由系统自动回复。一旦被认定不构成侵权,申请人无法即时沟通进行申诉,除了反复投诉,别无他法。
3 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
3.1 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络名誉侵权受害人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对发帖人立案侦查。受害人对于利用网络散布、捏造损害名誉的事实诽谤自己的行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1]。司法解释[2]规定,“同一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量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五百次以上,就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是受害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公安机关不给予立案,导致自诉的证据不充分,最终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2 向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中心受理的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包括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笔者曾希望通过举报中心官网http://www.12377.cn的举报,一次性删除所有侵权内容。按平台的要求提供与网络举报事项相应的信息网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举报信息的相关说明、样本截图等举报基本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证据。但这种救济方式的缺点是直到各网站删除帖子后,举报的进度仍在处理中,最终没有任何反馈和处理结果。
4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前述案例中,受害人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某网站,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能够确定其网络上侵权的用户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并追加为被告;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侵权网页;3)被告在相同范围内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清除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恢复原告名誉;4)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5)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最终,该网站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原告撤诉结案。被告删除了侵权帖子,并提供了在其网站发布侵权帖子的网络用户的全部注册信息及发帖时使用的IP地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二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前一种情况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因此,被起诉后,网站往往辩称:1)涉案帖子内容不构成侵权;2)发帖人并非网站,网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3)原告通知网站后,网站已及时删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网站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在网站上公示了简单的删帖流程及联系方式,已尽到监管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观点是: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的海量信息,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每条信息进行审查,其原则上不负有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的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的义务。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网络用户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后,则负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保护义务。只要被告在知晓其网站上存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言论后,按照原告的要求及时删除,或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客观上未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2014年10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聯系方式、网络地址等。受害人在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往往选择侵权帖子所在的网站作为被告起诉,因为网站的主办单位比较容易确定,而且网站掌握着侵权人相关信息,尤其是网络实名制后注册用户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可以进一步确定侵权人。
但是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必须借助法院的调查才能确定侵权主体及相应侵权责任,且审理期限较长。即使获得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和IP地址,仍无法确定侵权人作为被告,从而无法继续审理。因此,如何确定被告是该类纠纷中网络名誉侵权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的关键所在。
5 建议
以上三种救济方式,各有缺点。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是最经济和便捷的救济方式。综合分析三种方式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5.1 成立互联网站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监管
对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建议由门户网站牵头成立行业协会,制订相关行业标准,统一侵权帖子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流程。对于拖延或不予处理的网站给予行业内部的惩罚措施,督促各网站健全配套服务,提高删除侵权帖子的效率。各网站也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落实实名制、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5.2 统一管理,强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职能
(1)统一管理,权责明确。网络名誉侵权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及监督管理执法,由国务院授权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的域名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立法加强协调和衔接,减少漏洞。监管统一由网信办负责,避免各部门职责重合或缺失,造成多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
(2)统一删帖标准,提供便捷举报渠道。由国信办统一制定删帖标准,简化举报流程,为受害人提供便捷有效的举报渠道。
(3)对于无故拒绝删帖或无人管理的网站,由网信办的举报平台统一监管。对被举报帖子采取先屏蔽、断开搜索链接,确认侵权后立即删除。对无人管理的网站定期清理,强制注销。
5.3 确定被告的方法
5.3.1 网络用户
首先,对于实名注册用户,虽然网络名称的昵称可由网络用户自主更改,但其注册时对应的登记信息及IP地址不可更改。通过网络所有者、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查询侵权的网络用户,将其确定为被告。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网络用户往往否认其是实际操作人。法院应查明侵权账号是否存在借用、盗用等情况,确定实际操作人作为适格的被告。法院将侵权的网络用户确定为被告后,注意查明网络用户与受害人的现实社会的关系,如发现网络用户并非实际侵权人,还应继续追查实际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用户使用虚假资料注册,通过网络所有者、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的信息无法查询到侵权网络用户。法院通过向国家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调取侵权网络行为所用的IP地址或手机、电脑物理地址,找到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查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发生时使用该移动终端的主体,以确定被告。
最后,对于盗用他人账户的网络用户,应区分网络用户与盗用人。网络账号被盗用的网络用户本身是被侵权主体,不是网络名誉侵权主体。结合网络账号的经常使用地、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使用地等网络使用行为进行对比,及网络账号被盗用人的活动轨迹,确定网络账号被盗用的事实。借助专业技术分析,追踪IP地址,确定具体地址位置与具体计算机从而识别盗用他人账户发布、传播名誉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作为被告。
5.3.2 实际侵权人
通过IP地址关联的用户信息、生活轨迹及互动人员日常生活与侵权事实之间的相关性,结合证据及合理心证识别实际侵权人。网络名誉侵权事实的内容起因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社会的矛盾,实际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物理上的关系,如同事、朋友、亲属,将现实中的矛盾诸如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员工与雇主或其他管理人员之间因辞退或换岗等发生劳动纠纷,个人与个人之间因感情纠葛泄愤报复等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中,侵权人或贬损,或辱骂,或诽谤损害受害人的名誉。法院通过查明共同侵害的意思联络、指使、教唆的方式及内容、使用资金走向,确定实际侵权人作为被告,与侵权网络用户共同承担受害人遭受的名誉权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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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0: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