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范文 | 王慧 孙绍文 摘 要:水运生产活动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不可预估或者无法控制的风险面前,会出现一系列的交通事故。需要明白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调查目的,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对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解决,促进水上交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责任认定 在水运生产活动中,由于客观自然条件的快速变化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总是存在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和事故隐患。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的数量和吨位不断增多,与此同时,航路拥堵、船舶标准化程度低、老化等问题也日益严重,水运安全形势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航运联系涉及到港口之间的协调,在安全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和预防事故发生的应变能力,导致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已经成为管理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况 1.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定义和目的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水上交通安全调查的目的作出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在于: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水上安全秩序。 1.2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性质给予了界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调查,又是技术调查。”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海事主管部门就水上交通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在性质上属于水上交通的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水上交通的行政责任是指海事局根据当事人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者作出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 2 责任认定相关解释 2.1 责任认定的背景 1983年以前,我国海事主管机关以《海损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为依据,主管机关在调查处理海事事故中具有“裁定权”,在海损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可以联系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和和解,或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处理结论。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生效,其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2.2 责任认定的性质 《海安法》中指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行政主体为海事主管机关。而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主管机关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判定出当事人( 船舶、设施上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的违法、违章行为的调查结论。相关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界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属性,由于不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其本身不应是一种独立的和具体的行政行为。 2.3 责任认定的目的 海事主管机关的责任认定是对水上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得出,是对事故原因的最终确认,其认定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等同于责任的分担,而是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等级的重要证明,通过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的违章或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以便于为事故后续处理和事故预防工作提供结论支持。 3 事故调查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保持调查结论真实、客观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海事管理部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海事管理部门所进行的这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调查,不同于其它机构所进行的调查。为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必须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 3.2 调查应深入、徹底 中国海上海事调查和研究人员承担这两个责任惩罚,并侧重于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这使得研究者和无形的受访者之间的矛盾加重,调查人员可能会减少他们的责任或其他一些原因和做伪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需要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调查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在调查中需要设定合理的目标,自有效分析的基础上,提高可执行性。 3.3 关注公共安全 安全调查应以关注公共安全为第一要义,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应该卷入其他个体利益间的纠纷。要是关于安全与责任的调查不分离开来,势必引起各种利益关系对调查的干扰,进而牵涉到利益纠纷,那么安全调查势必会引起当事人和公众对调查结果的争议和质疑。 3.4 保证调查的独立性 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安全调查、事发原因分析、海事签证、责任判定、安全管理建议、行政处罚、民事纠纷调解、统计分析等一系列工作都包含在其中,其中,安全调查需要进行提前判断。为了使安全调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有效保障,应当对工作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在此技术导航,对相关的责任进行认定,之后进行相关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在事后处理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结果的客观性,需要分开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处罚依据中不能包含事故调查报告。在撰写报告的时候,需要减少其他因素的干扰,使报告中涵盖的信息尽可能全面,同时保持自身得到独立性。 3.5 分清事故的责任 在查明事故原因之后,我们应该确定这次事故是否是一次责任重大的事故。责任事故是当事人有过失或者违反规定,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故。海事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责任一般分为三种:总责任、等效责任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一般以书面确认责任或其他形式出现。 3.6 安全管理建议的形式 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有效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和教训,为以后的安全管理提供相关的借鉴和参考,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因此,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原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提出相关建议的时候,可以从技术、管理、日常安全管理、现行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通过正式发文、在刊物发表、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座谈会或讨论会等形式提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的合理性。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对安全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追踪,了解相关人员、单位或者部门的采纳情况,促进建议的有效执行。 4 结语 在水上交通调查中,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使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促进水上交通的安全。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的过程中,需要保持调查结论真实、客观,保证调查的深入彻底,关注公共安全,增强调查的独立性,分清事故的责任。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相关的安全建议,不断提高安全调查水平,促进水上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范诗琪,严新平,张金奋,张笛.水上交通事故中人为因素研究综述[J].交通信息与安全.2017(02). [2]周秋平.琼州海峡水上交通事故预测[J].珠江水运.2016(13). [3]陈雪峰.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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