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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困境与创新
范文 笪彩华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将劳动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劳动纠纷由于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未能得到有效的统一。本人以多年来从事劳动纠纷调解的工作经验,并在查阅全国大量典型案例之后,对解决劳动纠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劳动纠纷 实践 调解 见解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繁荣昌盛的今天,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劳动纠纷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许多。而且劳动纠纷的内容也较以往更加复杂,涉及的领域也是越来越广,且取证难度,对调解的知识面要求也与以往有了极大的差异。本文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全国各地的成功案例总结出了一系列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及方法。
1 当前我国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
首先就是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或企业内部的调解力度不够。我国大多数企业一般都会设有调解委员会,但在发生劳动纠纷的私企或其他小型企业却基本没有,或者虽然设有却是调解能力不强,形同虚设起不到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的作用。而多数从事企业调解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形成足够的权威,难以取得纠纷双方的足够信任,因此很难起到调解的作用。其次,我国当前的劳动仲裁机构设置与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劳动仲裁机构属于行政机构,不能形成足够的独立性,机构中行政力量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在中国的当前形势下,还不能形成完全独立工会组织,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仲裁机构无法形成独立机构,而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就难免受到当地地方政府的制约与行政干预,因而很难做到完全的公正,偏袒投资方的事件便再所难免了。第三现行从事劳动仲裁的人员业务素养及职业化程度不高是一个摆在眼前的难题。因为劳动仲裁目前都没有出台明确的细则,对从业人员提出严格的职业素质的要求,相比较律师事业所那种严格的业务及学历的要求,劳动仲裁机构的人员素质要求就相差太多了。目前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是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之后就可以上岗,因而很难完全应付当前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最后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审判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当前进行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时至今日大多地区都还在沿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具有很强时代特点,显而易见已经不能适用于当前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于是解决这一现实难题,各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各自的细则,这样虽然暂时解决了制度与时代脱节的问题,但是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就是各地的细则存在着差异,在这个流动性很强的社会中,劳动纠纷的当事方很难适应这一情况,常常会引起更为混乱的现实问题。
2 针对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见解
在详细罗列了我国当前比较典型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后,本文将有针对性地对这些不足之处的解决方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要设立专门的劳动仲裁机构,保证机构的独立性。鉴于当前劳动纠纷的频发性,以及案件数量的巨大,个人认为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同时安排业务素质较高,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来从事仲裁工作,同时这些仲裁人员由当地的法院对其进行认定及日常管理,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就由这个劳动仲裁机构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统一处理,不再经由其他部门人员接手,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及公正性。第二,要完善及改进现行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在设立了专门劳动仲裁机构之后,还要完善与之配套的调解制度,为了应付各种形形色色,层出不穷的劳动纠纷,就需要在调解组织上构建出多元化,全方位的调解机构体系。另外对于企业自身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也要充分利用起来,由劳动仲裁机构对企业调解委员会实行必要的劳动监督,保证其在进行调解的时候不偏向资方,做到调解的公正公开,同时加强对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这样才能使他们在进行正式调解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式,一步一步地完成调解,同时也兼顾了公正性。再者,要赋予劳动仲裁机构相应的法律效力,保证仲裁机构在进行纠纷调解时符合法定条件,且仲裁结果具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效力,而且对于不服调解的,在条件满足时可以直接交由当地法院进行相关的处理。第三,实行仲裁与诉诸法院完全分开的策略。对于劳动纠纷调解后,如果难以达成一致的,要实行仲裁与诉诸法院分开的方法。这样能够节约当事双方的时间,让他们在第一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法进行解决,免去那看似永无休止的扯皮中。这样的方法让愿意接受调解的当事双方继续进行调解,这样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再继续耗下去的意愿,双方就有了互让一步的设想,此时再进行调解成功率必然大大提升。而选择诉诸法院的,即双方都已经完全放弃了调解的可能,这样就可以直接提交给法院进行处理,不论结果如何对双方而言都是最为省心的一种处理方式。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妥善地解决了劳动纠纷是一项需要长期不断改进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全解决的事情,它不仅需要从制度上,从人员配置上加以完善,它还需要通过不断地实践,得到社会各方各面的认可,这样才能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前提下,构建出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只有实现这一目标才能既保证公正,同时又保障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高艳.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与完善,2003.
[2]侯玲玲,王全兴.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讼的立法建议,中国劳动,2001.
[3]刘小鹏.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刍议,政治与法律,2002.
作者简介:笪(da)彩华(1975-),女,本科,经济师,干事,现就职于开滦股份吕家坨矿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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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