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控 |
范文 | 张锦宏 摘要:凭借自身极强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逐渐从传统的支付业务渗透到转账汇款、跨境结算等领域,实现了快速扩张。在业务创新速度方面,由于互联网过快,并且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进而脱离了监管,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这时需要高度重视潜在风险。只有快速构建起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有效的控制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才能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挥其资金配置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风险管控 互联网金融,这个从2013年以来最火热的新生事物,一直吸引着人们的目光,各方对其亦是褒贬不一。所谓互联网金融就是借助互联网技术与精神提供新型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传统金融体系的改革,利用互联网对公众资金进行聚合,通过相对简单、可靠的投资平台,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服务,进而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更好地优化配置资金。当前,我国正在步入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时代。 进入2014年,创新性事件频繁出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一方面有互联网企业延伸到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 当前,银行业组建电商平台,开展创新实践活动,通常情况下,可以将其归于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的融合,这种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加快“金融互联网”的发展。实际上,在信息化、互联网化技术方面,我国银行业机构应用比较早,并且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金融服务。但是,大多人将互联网当成一种“渠道”,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和服务。现在,银行机构开始认识到,对于过去不够银行风控“标准”的约70%至80%的用户的金融服务需求需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方式进行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机将竞争焦点集中在这70%至80%的“长尾”用户上。对于银行业机构来说,如果行动缓慢,那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会进一步冲击银行业机构。 在极短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快速扩张,从单纯的支付业务逐渐渗透到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等领域。对于互联网来说,由于业务创新速度过快,并且没有现成的法规对其进行约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银监会和央行的监管,另外,由于互联网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所以需要高度重视其潜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互联网金融,需要我们一方面看到其对金融业创新的意义,另一方面要保持理性,尤其是警惕风险隐患。 1 互联网金融重中之重——风险管控 1.1 客户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为了便于对客户进行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掌握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以及客户的敏感信息(例如银行卡号、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等)。但是,由于银行监管体系比较薄弱,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方面容易暴露客户信息,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威胁到客户的信息安全。泄露客户信息的事件,在某些知名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曾经出现过,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支付机构系统安全性,社会公众产生怀疑。 1.2 客户资金安全风险。对于客户资金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时,客户需要将自身的自有资金、交易资金等大量资金缴纳给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样导致大量的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名下,并且该账户是非实名制开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资金存放的风险性。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向银行上送完整的交易信息,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银行无法对每笔交易的来源、实际用途等进行有效的监控,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清算服务时,银行只能处在被动地位上。 1.3 支付体系安全风险。目前,已有近250家非金融机构获得支付许可证,在产品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各非金融机构之间良莠不齐,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支付宝推出支付产品后,其他非金融机构也相继推出相应的支付产品,在快捷支付客户签约模式方面,向商业银行提出与支付宝保持一致。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支付宝为“淘宝”、“天猫”所属游戏充值、珠宝类商户开通了快捷支付业务的现象早已被各商业银行发现,并且已经发生部分客户否认支付交易的现象,进而使得这种支付方式存在安全隐患。 1.4 套现洗钱风险。对于商户的资质,由于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核与管理,同时没有审核、监督其交易情况,关于商户与交易的详细信息,银行又无法获得,在这种情况下,使得银行只能沦为充值工作。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对于洗钱、欺诈等不法行为,对于银行来说,通过情况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与预警。 1.5 流动性及兑付风险。对于流动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放大效应,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体系不能监管虚拟账户产生的互联网金融,甚至不受真实货币的约束,进而增大了潜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超越了空间、时间的限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风险的扩散速度。 1.6 相关信息系统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作为网络经济的产物,其运行高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互联网金融带有高虚拟性的特点,同时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存在相应的物理关联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系统性故障。 1.7 无视相关金融监管法规风险。在各种金融风险中,其他风险主要是由违规风险引发,可以归咎于违规风险。借助“创新业务、改善客户支付体验”等名目,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无视金融监管法规,不断碰触监管底线。 2 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2.1 认识并处理好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对于银行业来说,其金融监管与创新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从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需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金融的发展。所谓处理好,也就是金融机构在日常监管中,需要纳入金融创新工作,同时对金融创新进行包容性监管。所谓包容,一是对金融创新的出现与存在给予承认和接纳;二是对监管体系进行创新,同时将其纳入金融创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承认接纳,另一方面进行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推动金融创新的持续进行,进而与金融监管形成互动,进一步推动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在当前社会条件下,互联网金融作为最具革命性的创新,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如果忽视了金融创新,将会使得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创新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 2.2 将两系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者的视野。从行业性质上来看,互联网金融同样属于金融体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金融系,还是非金融系,通常情况下都要进行监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都要遵守统一的监管规则。反之,如果同样属于金融行业,一部分不受监管,或者没有统一监管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监管套利现象,进而失去公平,同时会进一步冲击受到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目前,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不受监管的现象已经很普遍。 2.3 制定和完善新法规,形成包容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体系。在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方面,根据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验,自上世纪欧美国家就开始建设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且一直沿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同时修订完善不适用的法律条款,并且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新法规,推出了适应本国机构发展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电子支付、数字签名、消费者保护、资金管理等,基本建成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其中包括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 2.4 整合或新设相关机构,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美国与欧盟之间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优于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其监管角度主要以证券交易、货币服务业务为主,一方面将p2p机构纳入到借贷中介机构中,另一方面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在日常工作中,重点监管借贷交易、资金转移过程等,并且将权力分散与制约落实到监管过程中,其功能性监管部门主要涉及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保险公司等部门。 3 结论 综上所述,在金融监管范围内,只有纳入互联网金融,同时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才能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引导互联网金融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借助互联网对公众资金进行聚合,通过相对简单、可靠的投资平台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服务,进而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进一步丰富我国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姜欣欣.互联网金融的基因结合与风险管控[N].金融时报,2014-01-20. [2]杨再平.互联网金融的基因结合与风险管控[J].西部金融,2014-02-05. [3]杨再平.互联网金融革命的冲击[N].农村金融时报,2013-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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