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营改增”的影响 |
范文 | 孙昳昊 摘要:2012年10月1日起,苏州市开始了“营改增”试点。政策施行以来,减轻绝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促进了试点产业的发展;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了专业分工的发展;离岸服务免抵退税,有利于加强试点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加强了税收的征管。但是苏州“营改增”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纳税人税负不减反增,尚有很多行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 试点行业 价格弹性 专业分工 经济转型 1 苏州“营改增”实施基本情况及特点 从2012年10月1日起,苏州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截至2013年11月底,苏州全市共有5.17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从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0.82万户,占16%;现代服务业4.35万户,占84%。从纳税人类型看,一般纳税人1.46万户,占28%;小规模纳税人(中小企业)3.71万户,占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 苏州“营改增”实施表现出以下特点: 1.1 实施时间走在全国前列。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逐步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其中北京于2012年9月启动,江苏、安徽的实行时间是10月1日,2012年11月1日,试点范围扩展到福建、广东,12月1日,进一步扩展至天津、浙江、湖北,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从总体上来看,苏州的“营改增”还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仅次于上海和北京。 1.2 实施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为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苏州市政府于2012年5月30日成立了苏州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6月11日,苏州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全市‘营改增工作推进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改增”企业税源情况调查统计工作。8月15日召开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准备、全力以赴落实我市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同时,全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也都从大局出发,围绕“营改增”试点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和努力,完成了名单整理、税源调查工作,政策培训辅导、征管系统协调改造测试、测算结果评估分析等工作。 1.3 实施过程各方面配合协调度高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苏州市国税局开辟了10个“营改增”专用服务窗口。为市区4100多户“营改增”纳税人的登记证件换发、税控器具发行、发票购领簿发放、发票发售、发票代开、报税、认证及“营改增”咨询辅导服务等开辟了“绿色通道”。 2013年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苏州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开出了第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中心首席财务官耿卫坤表示,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2013年11月1日,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轻轻点动鼠标,通过网上办税厅完成了全省第一笔营改增的申报。该公司董事长单建华表示,这一数额比原来有所下降。可见,由于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所以相关企业还是非常积极配合的。 2 “营改增”带来的机会分析 2.1 绝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减轻了,促进了试点产业的发展。据国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在试点纳税人中仅有0.25万户税负有所上升,增减相抵后,总体税负下降21.8%。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全部下降,较原营业税减少税款2.2亿元,税负平均降幅达33.5%。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升有降。从行业看,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总体上升24.9%,增加税款1.3亿元,但试点以来其税负升幅呈现稳中收窄态势,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则总体下降29.7%,减少税款6.3亿元。总体来说,一般纳税人中,税负下降的超过八成,增减相抵后,一般纳税人累计减税5亿元,税负下降18.9%。 例如,2013年2月5日苏州国税局网站发布了一则《“营改增”新政助推苏州轨道交通新发展》的新闻,指出,苏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一开始在选择按“购进扣税法”或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问题上举棋不定。针对这一情况,市区一分局领导带队,及时上门开展服务性调研,在精准解读分析“营改增”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先行试点的上海市经验,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和特点,反复测算,帮助企业择优采用“购进扣税法”。新政实施四个月,已为苏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带来结构性减税近百万元,为苏州轨道交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又如,苏汽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苏汽客运下属全资子公司,也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指定用车单位。由于配合奥运会,当时该公司更新了大批车辆,现有车辆都很新,而旅游车一般要8年才会更新,就无法享受新购车辆进项税抵扣的好处。 2.2 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并可以促进专业分工的发展。试点后制造业和流通业中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由于接受服务业抵扣凭证,进项抵扣税额增加,减税效应显著。试点14个月以来,两大行业一般纳税人累计取得服务业抵扣凭证净增抵扣税额21.4亿元。同时,因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营改增”服务,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也可抵扣,增加抵扣税额5亿元。两项合计增加进项抵扣税额26.4亿元。 根据苏州市国税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试点后已有部分企业开始分设或外包生产性服务业,扩大业务辐射范围,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另外,根据数据显示,至2013年5月,苏州新开业的“营改增”纳税人达6468户,注册资本总额超百亿。按试点初期纳税人户数算,新开业试点户数增幅达21%,高于同期非试点纳税户增幅16个百分点。 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以建筑材料制造和销售为主,利润率不高,又缺乏核心技术优势。“营改增”后,公司大量购进建筑检测和节能监测业务的专业技术设备,不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公司的现代服务业务还享受6%的低档税率。不仅减轻了公司的税负,还实现了其向建筑检测和节能监测等现代服务业“华丽转身”。又如,韩国汉拿集团在苏州设立的万都底盘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借力“营改增”,调整发展战略,把科研、物流、销售等相关服务业都分离出去,原有制造企业专注于主业生产,最大限度享受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2.3 离岸服务免抵退税,有利于加强试点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离岸服务的免抵退税有利于企业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从实际情况来看,截至2013年11月底,已审批应税服务出口免抵退税额7638万元,其中国际运输1175万元,研发设计6463万元。这些优惠政策增强了企业对接国际服务业市场的能力,促进了出口贸易结构的优化。 2.4 避免了部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方便了纳税人的税务处理,也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按照原来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这项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纳税人营业主业判断,交一种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而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分开核算,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实行“营改增”之后,由于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故部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将不复存在,而变成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目行为。这样,发生类似行为时,纳税人就避免了是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判断,减少了同时交两种税的麻烦,其算税报税的工作就更加便捷了。同时,由于增值税本身征纳管理比营业税来得更为完善,“营改增”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3 “营改增”带来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1 对于部分一般纳税人来说,因为进项税额抵扣较少,所以减税效果不明显。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之后,实行的是简易征收办法,即根据其全部销售额,按照3%的税率来交税,但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计税价格不应该包含增值税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价税合计金额,所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即按照含税销售额/(1+3%),所以其实际税负为2.91%。相对于原来营业税交通运输业3%和服务业5%的税率来说,是明显下降的。 对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假设其原来交营业税时的销售额为Y,则其原来应纳营业税为Y*3%,假定价格不具有弹性,也就是说税负无法转嫁(由于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实际情况基本如此),那么其现在的销售额仍是Y1,因为其现在“营改增”了,所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假定这个进项税额为X1,如果令其实际纳税额不变,那么Y/(1+11%)*11%-X= Y*3%,可以推出X=6.91%Y,也就是说当其进项税额为含税销售额的6.91%Y时,其实际应纳税额与原来交营业税时是相等的,如果其进项税额超过6.91%Y时,则其实际应纳税额就小于原来交的营业税,但是当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6.91%Y时,则其实际税负就会上升。 对于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的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增值税税率为6%,同上假设,根据Y/(1+6%)*6%-X=Y*5%,可以推出X=0.66%Y,即当其进项税额为含税销售额的0.66%Y时,其实际应纳税额与原来交营业税时是相等的,如果其进项税额超过0.66%Y时,则其实际应纳税额就小于原来交的营业税,而当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0.66%Y时,其实际税负会上升。而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纳税人来说,其税率为17%,同上假设,根据Y/(1+17%)*17%-X=Y*5%,可以推出X=9.53%Y,即当其进项税额为含税销售额的9.53%Y时,其实际应纳税额与原来交营业税时是相等的,如果其进项税额超过9.53%Y时,则其实际应纳税额就小于原来交的营业税,如果当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9.53%Y时,其实际税负会上升。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会下降,但是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具有弹性,且进项税额比较少,尤其是那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其税负往往是会上升的。对此,笔者认为,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的测算,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来进行应对,减轻自身税负。同时纳税人应努力提升本环节的经济附加值,从而应对税负的增加,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益。 3.2 营改增范围存在一定局限,造成企业税负不公,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只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并没有将全部的营业税应税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前道的已纳税额,即只需要对本环节的增值部分来交税,可以消除了试点行业上下游企业间的重复征税。但是企业要能够扣税必须有合格的扣税凭证,即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于那些本身是一般纳税人,但是有从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处购买服务的,就不能抵扣税款。同理,对于一些仍然交营业税的纳税人来说,其也无法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水电费、机器设备等的进项税额,无法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对此,笔者认为,应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及时实行全面的营改增。从而保证企业税负公平,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 3.3 营改增政策中对某些需要扶持的产业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且没有和所得税政策协调,不能很好地起到税收的引导调控作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基本保留了原来实行营业税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某些需要扶植的现代服务业设置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能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协调,如,所得税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但是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等;造成部分企业虽有分离技术服务等的想法,但是因为分离后会导致其丧失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而无法将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行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改增”调整产业结构。 对此,笔者认为,“营改增”之后,除了应保留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进一步针对需要重点扶持的行业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与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协调,使“营改增”政策能更好的发挥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4 小结 总之,营改增在结构性减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完善税收征管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相信营改增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当然营改增过程中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应对,争取更好的发展,并进一步推动苏州整体经济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殷明,叶永青.“营改增”试点中的服务贸易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探究[J].税务研究,2013.1. [2]彭新媛.“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J].财会月刊,2013.4上. [3]陈佳赓,徐云翔,徐元祥.苏州:当“世界工厂”遇到“营改增”[N].中国税务报,2013年9月13日第B01版. [4]康世硕.试析“营改增”政策试点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2.7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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