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
范文 | 蔡建鑫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劳动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探讨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签订 履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一)雇佣合同概念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动力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而劳动合同必须是法定的几种情况才能作为用人单位。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4.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雇佣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在适用法律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5.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雇佣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写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三、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亮倍的月工资。 (三)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不依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的、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四、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立后,不允许劳动者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以上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一些主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事关每个劳动者、各个企业用工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掌握必要的劳动合同知识对于了解其中的概念、了解各自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正确看待、理性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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